论互联网的软法治理及其完善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网络治理带来挑战,尤其是随着我国“互联网+”战略的实施,互联网新业态不断涌现,面对诸多新问题新挑战,创新互联网法律治理方式成为必由之路。互联网时代呼唤软法之治。互联网是公域之治的一部分,软法伴随着公域之治模式由国家管理到公共管理再到公共治理的转变而兴起,明确软法的内涵以及与硬法的划分是讨论软法治理的基础。互联网作为典型的公共空间,建立软法治理体系十分必要。结合互联网的分层可以明确互联网软法的范围和分类。目前我国互联网软法治理存在诸多问题,结合现有的实践经验可以采用相应的途径予以完善。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公共治理的兴起与软法的引入2
(一)公域之治模式的演进2
(二)公共治理模式与公法体系变革 2
(三)公共治理模式下软法的引入3
二、软法治理与互联网治理的联结3
(一)互联网现有的法律治理3
(二)软法治理与互联网治理的联结4
1.“互联网+”的发展决定了软法治理的必要4
2. 互联网权益诉求的特点决定了软法治理的必要4
3. 互联网软法治理的可行性5
(三)对我国互联网软法规范的分析5
1.互联网软法在网络空间的分布5
2.我国互联网软法的分类 6
(1)“规范”意义上的软/硬法构造6
(2)“文本”意义上的软/硬法构造6
三、我国互联网软法治理存在的问题7
(一)互联网软法规范的制定缺乏科学性7
(二)互联网软法的纠纷解决效力有限7
(三)互联网软法与硬法产生冲突7
(四)互联网软法实施得不到保障8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软法治理的途径8
(一)制定符合软法之治要求的互联网软法规范8
(二)建立矫正机制,推进互联网软法与硬法协作8
(三)推进互联网软法司法化衔接,保障软法实施9
结语9
致谢9
参考文献10
论我国互联网的软法治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理及其完善
引言
互联网从发展初期起,就给立法带来很多新的挑战,一些领域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予以调整规范。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互联网+”成为国家新兴发展战略,成为中国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互联网+”战略实施以来,互联网领域的创新活跃,互联网业务与各行各业融合渗透日益加深,诸多新的商业业态、交易平台和经营模式不断产生,新的商业业态例如网约车、共享单车等的出现也带来了互联网治理的诸多问题,对准入监管和法治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新业态的发展,监管和法治创新应成为“互联网+”发展的动力之源。互联网在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互联网法律治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环,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的一部分。
现实问题的出现也催生着理论的发展,近年来,如何进一步创新互联网法律治理方式,提高互联网法律治理水平,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在传统的依靠国家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来规制互联网空间这种方式之外,软法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软法在网络治理领域发挥着最基础的秩序功能,“互联网时代呼唤软法之治”[1]5。有学者认为,“互联网 +”使软法承担起重要的网络空间治理的历史使命,需要不断完善软法之治,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社会动力和深层根基。[2]50
在互联网治理领域,为什么需要呼唤软法之治?易言之,与软法相对应的硬法出了什么问题?软法治理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根据是什么?这些问题是互联网软法治理的正当性基础;厘清国家硬法治理与软法治理的关系、梳理软法治理的规范特征是构建软法治理的前提条件;研究分析我国目前软法治理的问题所在并加以改进则成为构建互联网法治社会,实现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一、 公共治理的兴起与软法的引入
(一)公域之治模式的演进
互联网属于新兴的社会公共空间,互联网的治理属于公域之治的一部分,考察互联网的治理模式如何发生转变必须先考察公域之治的模式变迁。公域之治的模式一般被归纳为三类:第一,国家管理模式,国家是唯一的管理主体,管理模式具有封闭、单向度的特点。第二,公共管理模式,国家不再是唯一的主体,而是由国家和各种社会组织共同管理,管理模式具有半封闭、单向度的特点。第三,公共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吸收了公共管理的优点,同时强调公众广泛参与,具有开放、双向度的特点。[3]10上述公域之治的三种模式并非并行存在于国家社会治理中,而是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发展的一种关系,是一个取舍和优化的过程。
国家管理模式最早被统治者采用,历史上出现过“夜警国家”和“全能国家”,但国家管理模式自身较为僵化,导致经常出现公域之治目标难以实现,形成“国家管理失灵”的局面。20世纪中后期以后,科技的快速发展加快了社会政治经济的节奏,普通民众对于个人自由以及公共秩序的要求日趋提高,也越发强烈地要求提高公域之治过程的透明性开放性并希望能够参与该过程,同时通信技术、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也扩宽了渠道,助力了民众的呼声。在这种大的时代背景之下,西方国家开始普遍兴起政府改革运动,推行公共管理。
作为国家管理模式的一种改良形态,公共管理模式虽然在缓解公域之治内在矛盾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依然不能弥补国家管理的缺陷;公共管理模式仅仅是放宽了对于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和束缚,但并没有解除。21世纪以来,实践和理论都在探索一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公域之治弊端的新型模式,公共治理模式开始被提出,这种模式能够通过双向度的沟通来分散权力,解决公域之治的难题。
(二)公共治理模式与公法规范体系变革
“治理”与“管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含义却有很大不同。在公共管理模式下,管理主体仅仅是拥有权力的公共机构,个人以及私人组织则因为没有公权力而处在被管理的地位上,采用的是“控制——支配”的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保证管理秩序和效率,但是由于缺乏沟通协调功能,从而不利于保障私人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公平。与此相比,在公共治理模式下,公共关系的一切主体都是治理主体,除所有公共权力主体之外,个人以及私人组织都包括于其中,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处理,没有凌驾和被凌驾的关系,采用的是“谈判——协商”的方式。“简言之,治理是对传统政府统治和管理机制的超越,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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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公共治理的兴起与软法的引入2
(一)公域之治模式的演进2
(二)公共治理模式与公法体系变革 2
(三)公共治理模式下软法的引入3
二、软法治理与互联网治理的联结3
(一)互联网现有的法律治理3
(二)软法治理与互联网治理的联结4
1.“互联网+”的发展决定了软法治理的必要4
2. 互联网权益诉求的特点决定了软法治理的必要4
3. 互联网软法治理的可行性5
(三)对我国互联网软法规范的分析5
1.互联网软法在网络空间的分布5
2.我国互联网软法的分类 6
(1)“规范”意义上的软/硬法构造6
(2)“文本”意义上的软/硬法构造6
三、我国互联网软法治理存在的问题7
(一)互联网软法规范的制定缺乏科学性7
(二)互联网软法的纠纷解决效力有限7
(三)互联网软法与硬法产生冲突7
(四)互联网软法实施得不到保障8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软法治理的途径8
(一)制定符合软法之治要求的互联网软法规范8
(二)建立矫正机制,推进互联网软法与硬法协作8
(三)推进互联网软法司法化衔接,保障软法实施9
结语9
致谢9
参考文献10
论我国互联网的软法治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理及其完善
引言
互联网从发展初期起,就给立法带来很多新的挑战,一些领域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予以调整规范。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互联网+”成为国家新兴发展战略,成为中国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互联网+”战略实施以来,互联网领域的创新活跃,互联网业务与各行各业融合渗透日益加深,诸多新的商业业态、交易平台和经营模式不断产生,新的商业业态例如网约车、共享单车等的出现也带来了互联网治理的诸多问题,对准入监管和法治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新业态的发展,监管和法治创新应成为“互联网+”发展的动力之源。互联网在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互联网法律治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环,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的一部分。
现实问题的出现也催生着理论的发展,近年来,如何进一步创新互联网法律治理方式,提高互联网法律治理水平,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在传统的依靠国家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来规制互联网空间这种方式之外,软法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软法在网络治理领域发挥着最基础的秩序功能,“互联网时代呼唤软法之治”[1]5。有学者认为,“互联网 +”使软法承担起重要的网络空间治理的历史使命,需要不断完善软法之治,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社会动力和深层根基。[2]50
在互联网治理领域,为什么需要呼唤软法之治?易言之,与软法相对应的硬法出了什么问题?软法治理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根据是什么?这些问题是互联网软法治理的正当性基础;厘清国家硬法治理与软法治理的关系、梳理软法治理的规范特征是构建软法治理的前提条件;研究分析我国目前软法治理的问题所在并加以改进则成为构建互联网法治社会,实现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一、 公共治理的兴起与软法的引入
(一)公域之治模式的演进
互联网属于新兴的社会公共空间,互联网的治理属于公域之治的一部分,考察互联网的治理模式如何发生转变必须先考察公域之治的模式变迁。公域之治的模式一般被归纳为三类:第一,国家管理模式,国家是唯一的管理主体,管理模式具有封闭、单向度的特点。第二,公共管理模式,国家不再是唯一的主体,而是由国家和各种社会组织共同管理,管理模式具有半封闭、单向度的特点。第三,公共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吸收了公共管理的优点,同时强调公众广泛参与,具有开放、双向度的特点。[3]10上述公域之治的三种模式并非并行存在于国家社会治理中,而是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发展的一种关系,是一个取舍和优化的过程。
国家管理模式最早被统治者采用,历史上出现过“夜警国家”和“全能国家”,但国家管理模式自身较为僵化,导致经常出现公域之治目标难以实现,形成“国家管理失灵”的局面。20世纪中后期以后,科技的快速发展加快了社会政治经济的节奏,普通民众对于个人自由以及公共秩序的要求日趋提高,也越发强烈地要求提高公域之治过程的透明性开放性并希望能够参与该过程,同时通信技术、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也扩宽了渠道,助力了民众的呼声。在这种大的时代背景之下,西方国家开始普遍兴起政府改革运动,推行公共管理。
作为国家管理模式的一种改良形态,公共管理模式虽然在缓解公域之治内在矛盾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依然不能弥补国家管理的缺陷;公共管理模式仅仅是放宽了对于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和束缚,但并没有解除。21世纪以来,实践和理论都在探索一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公域之治弊端的新型模式,公共治理模式开始被提出,这种模式能够通过双向度的沟通来分散权力,解决公域之治的难题。
(二)公共治理模式与公法规范体系变革
“治理”与“管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含义却有很大不同。在公共管理模式下,管理主体仅仅是拥有权力的公共机构,个人以及私人组织则因为没有公权力而处在被管理的地位上,采用的是“控制——支配”的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保证管理秩序和效率,但是由于缺乏沟通协调功能,从而不利于保障私人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公平。与此相比,在公共治理模式下,公共关系的一切主体都是治理主体,除所有公共权力主体之外,个人以及私人组织都包括于其中,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处理,没有凌驾和被凌驾的关系,采用的是“谈判——协商”的方式。“简言之,治理是对传统政府统治和管理机制的超越,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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