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罪推定的正义价值

浅析无罪推定的正义价值[20200505152514]
摘要:无罪推定本身的内涵和与之相适应的一整套制度体系都体现了巨大的正义性,无罪推定的正义性是指其具有对认识理性尊重对人权关怀的品质,实践证明对无罪推定正义价值的弘扬,对无罪推定制度体系的构建对于实现诉讼正义、法律正义、社会正义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无罪推定的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二者是辩证统一的;现阶段无罪推定正义价值的基本要素在我国已有体现,但不够充分,深刻理解无罪推定的正义性,灵活把握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价值和实体正义价值之间的辩证关系,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正义价值体系对于实现我国的法治正义以及社会正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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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无罪推定;正义价值;人权原则;程序正义;实体正义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Abstract 2
Key words 2
引言 2
一、无罪推定正义价值概述 3
(一)无罪推定的概述 3
(二)无罪推定正义性分析 3
二、无罪推定的程序正义价值 3
(一)无罪推定是审前羁押的防火墙 3
(二)无罪推定是法官中立审判的逻辑起点 4
(三)无罪推定是“三角”诉讼结构的理论基石 4
(四)无罪推定是现代诉讼证明模式的根本依据 5
三、无罪推定的实体正义价值 5
(一)无罪推定是普遍人权在刑诉程序中的体现 5
(二)无罪推定对结果正义具有证成和保障作用 5
(三)无罪推定可以最大限度降低经济和道德成本 6
(四)无罪推定增加了权力肆意的成本保障了社会关系的稳定 6
四、无罪推定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辩证关系 7
(一)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价值具有独立性 7
(二)无罪推定实体正义借助程序正义予以外化 7
(三)无罪推定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存在紧张和冲突 7
(四)价值位阶和个案平衡法是解决二者矛盾的有效途径 8
五、无罪推定正义价值与我国的刑诉生态 8
(一)无罪推定正义价值在我国的体现 8
(二)我国法治原生态对无罪推定价值的背离 9
(三)无罪推定正义价值体系在我国构建的障碍分析10
六、构建中国特色的无罪推定正义价值体系的几点建议10
(一)价值宣传10
(二)立法探索11
(三)体制改革11<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br /> 七、结语12
致谢12
参考文献12
浅析无罪推定的正义价值
引言
无罪推定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于1764年提出,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其已从最初的证据法规则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普世意义的人权保障原则;从九十年代刑事诉讼法修改开始,我国对于无罪推定的正义性和价值性认识不断深化,无罪推定的基本要素已逐步被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所采纳,但是现阶段我国对于无罪推定正义价值的认识还不够科学准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也没有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近年来,我国各地出现的冤假错案或多或少的都与我国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联系。本文中,笔者试着从无罪推定的价值入手,以价值为导向以正义为脉络通过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系统分析无罪推定的正义价值,以期深化我国对无罪推定正义价值的系统认识,灵活的把握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价值与实体正义价值之间的辩证关系,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正义价值体系提供些许启示。
一、无罪推定正义价值概述
(一)无罪推定的概述
无罪推定一词系从日文翻译而来,其英文词源为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可直译为“无辜的假设”,法文为presumption innoeente。[1]国内外对于无罪推定的表述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学说:认识说、法律要求说、拟制说;本文中笔者采纳拟制说,即,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经判决以前,应先推定为无罪人,这是一种法律拟制,准确表述为是一种法律待遇,而且这种待遇是一种基本人权,因此任何实在法都不可剥夺。无罪推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效力层级:证据法、刑事诉讼法、宪法、国际公约。国内学者认为通常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内涵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以前应当视其无罪,只有法院有权判决一个公民有罪,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作出此种判决或结论;第二、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不承担任何证明其无罪的证明责任,但被告有权对自己作出无罪辩解,即使这种辩解是不诚实的也应受到尊重,因为在西方理性主义者看来任何人都有规避危险的权利;第三、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不能到达充分的程度就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二)无罪推定正义性分析
“正义”是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探讨的永恒话题和追求的终极目标,古今中外有许多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都提出了各自的正义观,亚里士多德和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各得其所”;罗尔斯提出了“最大均等自由”的社会正义观;而马克思认为正义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正义是具有物质性和阶级性的,每一个时代的正义观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有所损益。[2]本文中笔者无意为正义设计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本文仅仅从法律角度来探讨正义的有关要素,法律正义的基础当属英国古典自然正义观,其核心有二:第一、任何人都不得成为自己的法官;第二、当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结论时必须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从这里可以看出自然正义的根本点是理性和人权,因此在自然法看来一切尊重人权的、理性的制度规范才是正义的。无罪推定的正义价值恰恰在于此,无罪推定的存在促使对抗理性成为可能,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通过认真的贯彻无罪推定使得人权得到了切实的保障;此外,无罪推定有效地抑制了公权力的肆意解决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紧张对立,通过对无罪推定的贯彻使得国家找到了一条可以使控诉方和被告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方都可以接受并且认为是理性的打击犯罪的途径。具体而言无罪推定的正义性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程序正当性,即无罪推定本身包含的谨慎定罪理念和无罪推定框架下的控审分立、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诉讼结构使得对抗理性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其二是结果正义性,即通过对无罪推定的贯彻使得国家找到了一种更便于发现犯罪事实的程序和手段,通过打击犯罪与保护无辜之间的平衡使得法律规范的正义价值或精神得到彰显和弘扬。下文中笔者将着重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个维度作进一步的分析。
二、无罪推定的程序正义价值
程序正义,是指确认或分配权利义务的过程与方式所体现的正义,它强调过程与方式的正当与合理;无罪推定的程序正义价值主要是指无罪推定对正当程序的丰富和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无罪推定是审前羁押的防火墙
审前羁押即法院审判前的羁押,是指在立案、侦查、起诉过程中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起诉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审前羁押是诉讼过程中最易发生侵犯人权的环节,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审前羁押主要由控诉机关实施,而控诉机关拥有打击犯罪的天然冲动和欲望,因此控诉机关很难做到逻辑上的中立;第二、侦查起诉阶段是中立的司法介入最有限的阶段,而且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起诉人自我保护能力和寻求外界帮助的能力受到很大的削弱几乎很难与控诉机关对抗;第三、审前羁押阶段是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的关键环节,因此也是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最集中实施的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受损害的风险极大。恰恰与此相对应,无罪推定的程序正义价值首先体现在其对审前羁押的规制上,无罪推定强调任何人在被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无罪人,因此审前羁押并不具备惩罚性质,仅仅是一种审前的预防性措施,侦查控诉机关在实施审前羁押时必须坚持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以及设立不当羁押的赔偿制度,而且正是由于把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视为无罪人才使得其在侦查起诉阶段成为了真正的诉讼主体,拥有了沉默权、辩护权、获得律师帮助权等一系列自卫性权力,由无罪推定衍生的这一系列被马克斯韦伯称为“具有选择性亲近关系的制度安排” [3]有效地防止了公权力的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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