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音乐作品要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下,互联网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加速了人们的生活速度,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给人类生活带来方便。然而网络便利了生活的同时也给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带来无法言喻的痛,如立法、司法、人民保护意识以及侵权标准的认定等方面均存在问题。本文从音乐作品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音乐作品的生存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重点对于我国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提出合理化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概述1(一)音乐作品的内涵及发展 2
(二)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含义及特点2
(三)网络环境下保护音乐作品的意义3
1、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2
2、推动数字音乐产业健康发展3
3、规范网络秩序,推动网络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3
二、我国的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3
(一) 立法保护现状3
(二)司法保护现状4
(三)著作权保护意识现状4
(四)侵权责任界定4 三、国外音乐著作权保护现状5
(一)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5
(二)欧盟 5
(三)美国5
(四)日本 5
四、完善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6
(一)加强司法保护,明确侵权责任的界定 6
(二) 改革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6
1、 强化网络平台的作用 6
2、要强化打击力度,加大维权 6
(三)加强与完善技术保护措施,施行补偿金制度 7
(四) 加强尊重和维护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意识7
致谢7
参考文献8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引言
随着互联网渐渐渗透到生活的每个角落,信息之间的互换也越来越快速,与之同行的还有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侵权的问题。近年来,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经济结构重新搭建,各个利益集团重新洗牌,新兴行业如雨后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春笋般不断出现,其所带来的问题亦愈演愈烈,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以往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许可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今,权利人、音乐平台、消费者三足鼎立,网络的虚拟性和迅速性使得权利根本意识不到自己被侵权或者侵权无门。这说明,当下我国音乐作品的生存现状堪忧,保护行动刻不容缓。
一、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概述
音乐作品的内涵及发展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此类音乐作品属于法律保护对象,但在这个地方提及的音乐作品仅仅代表传统意义上的含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含义已经大大超过传统。
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又被称为数字音乐,其主要是指传统的音乐作品在大数据时代下被数字化,其制作、传播和复制的速度大大超越了传统,可分为在线音乐和线下音乐。同时,音乐的内涵也有所扩大。传统意义上的音乐仅如概念所述,而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不仅包括音乐,还包括各式各样的录音作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加速了信息时代的进程。如今,数字技术已然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心之一,其中数字音乐的地位不容小觑。传统音乐由于信息不畅通而导致发展平平,如今,随着信息的快速交换更替,数字音乐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伴着电商的加入,数字音乐发展更加的产业化、规模化,其贡献已不仅仅体现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同时也满足了新时代下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加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可见,音乐作品数据化、规模化、产业化是未来音乐作品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1]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含义及特点
根据刘春田的观点,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都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的范畴。[2]根据有关法律和学术界普遍的看法,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必须具备的特性,换言之,一部作品只有具备独创性才可以称之为作品,由此可见独创性的作品的基础。目前,学术界对于数字音乐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一是认为数字音乐属于作品,其行为可以定义为将原有的作品进行整理翻译,属于演绎作品;二是认为数字音乐只是将原有的作品用二进制的方式展现出来,其改变的仅仅是音乐作品的表达方式而并没有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产生,本质上依旧是简单地复制。从学术讨论的整体情况来看,大多数人偏向后一种观点。
除此之外,数字音乐是网络的产物,因此它的传播在各个方面无不展现着互联网的特点。首先,是虚拟性。众所周知,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虚拟性,这一点在数字音乐上体现的尤为明显 。传统的音乐作品必须借助固定的载体才能传播,而数字音乐得益于互联网,任何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可以随时随地收听自己喜欢的音乐。二是开放性。传统音乐作品权利包括所有权、著作权等权利,均归著作权人享有。而数字音乐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通过互联网就能随意对于数字音乐进行复制传播,极大地损害了作为著作权人应享有的独占排他的合法权益。三是容易被传播。数字音乐借助数字化的方式进行传播,而数字化改变的只是音乐的传播存储的方式,在这过程中并没有产生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此本质仍然将其定义为复制[3]。鉴于传统意义上的音乐表达方式单一刻板,权利人对于其权利的把握也比较方便,不容易发生侵权行为。而在信息时代下,互联网的开放兼容使得全球数以亿计的网民同时共同享有网路空间。在那个虚拟空间里,人们自由地说想说的话,接受想接受的信息,传递想传递的话语。数字音乐一旦被传播,权利人仅凭一己之力根本无法找到侵权人,由于网络的隐蔽性,有时甚至不知道自己已经被侵权了,很大程度上来说这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很不利的。四是损失难以估量。法律规定的权利本就是无形的,著作权也不例外。传统的音乐作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估算出其具体的价值,而数字音乐则与之不同。大数据时代下,相信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信息传递更新的速度有多快,数字音乐在其中有过之而无不及,市场的不确定性使得对数字音乐作品价值的估算没有办法具体。因此,数字音乐一旦因著作权而侵权,其所带来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
网络环境下保护音乐作品的意义
1、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千千万万的用户都在网络的空间里徜徉,在那个虚拟的环境里网民可以尽情地选择自己想要做的事情,因此制作传播就容易得多,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这使得绝大多数的网络用户在享受的同时也可以自由地成为创作者、传播者,但是这种自由不应该是没有限制的。如今很多搜索引擎,例如QQ音乐、网易云音乐、酷狗音乐等,将大量的音乐作品储存在其引擎中,以供消费者在线收听或者下载储存,一般分为付费和免费两种形式。[4]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这些搜索引擎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它绝对是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音乐产业必然会随之进步,但是发展不应该建立在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金山银山要有,青山绿水也不能少。同理,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进步必不可少,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也应当尽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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