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构建路径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已经成为被全世界所广泛认可和推崇的治理贪腐、维护廉洁的最有效机制和最实用手段。我国目前各类行政职务性犯罪呈高发态势,群众也对防止利益冲突、肃清腐败现象,建设廉洁政府有着强烈诉求,因而大力发展并完善这一阳光法案显得迫在眉睫。但我国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较晚,且几轮试点的效果也并不理想,那我国难以实行这一已经在多个国家日臻完善并发挥至关重要作用的制度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现阶段如何构建这一制度呢?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3
Key words 3
一、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探索历史和运行现状 4
(一)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探索历史 4
(二)立法、司法、试点层面的探索 4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实行的困境分析 4
(一)官员心理抵触障碍 4
(二)制度建设自身缺陷 5
(三)配套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6
三、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 6
(一)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必要性、迫切性 6
(二)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可行性 7
四、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构建路径 7
(一)加强高级官员率先垂范作用 7
(二)走法治化道路 7
(三)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8
(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9
(五)设立相关惩戒制度加以支撑 9
(六)加强公民监督参与意识 9
致 谢 10
参考文献 11
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构建路径
引言
自240年前瑞典首次引进“官员财产申报公示”这一概念始,历经数百年在数百个国家发展完善,如今“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作为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阳光法案”、“反腐利器”确已成为扼制腐败滋生、预防权力滥用、维护政治清明的最有效手段和机制。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顾名思义,指特定身份的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特定机关申报自己的财务信息,使官员的财产状况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能够被公众所知晓,从而接受民众监督,权利得到制约、贪腐得到预防。然而现时代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不仅仅局限于此,作为一个制约和监督机制,它更倾向于一个完整全面的体系,申报只是作为整个系统中运行的核心,其配套运行的包括公示、核查、监督、举报、追责等一系列措施。目前对于这一制度,发展的相对完善的应属美英等发达国标,从申报主体范围的相对确定、申报内容的全面科学、受理机关的处理及时、申报时间的灵活浮动、公示之后的监督程序、后续的惩戒手段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都日臻完美,甚至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方式让这一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层面,使之更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也正因如此,方可以成为一个长久有效的预防和监督机制。
一、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探索历史和运行现状
(一)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探索历史
相对国外大多数国家,我国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研究和探索起步较晚,第一次正式面世是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治工委主任的王汉斌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财产申报制度问题,需要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自此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学术界便开始这一领域的积极开拓。如今三十多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了“立法层面的探索”、“规定层面的探索”、“试点层面的探索”相结合的探索路径。
(二)立法、司法、试点层面的探索
从立法角度来看,自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和法制局共同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到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试图使之直接上升到国家意志层面强硬实行,但事与愿违的是由于未与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以及政治历史背景相结合加之法律构建内容自身的缺陷和桎梏,这一想法最终没有顺利进入立法规划,以胎死腹中告终。
至此,立法工作者和行政机关开始着手寻求规定层面的建设,以自下而上的方法迂回建设,过程也几近曲折复杂,行政层面往往采取试行办法的形式来测试效果,这中间由于官员抵触、制度执行困难等因素导致大多数规定难以在大区域长时间实行下去,至今为止也仅存2001年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规定)》和2010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还发挥着作用。
理论方面的探索失败后,我们又开始寻求试点的启示,从实践中寻找问题的根源然后对症下药,十余年来我们在新疆阿勒泰、江苏淮安等37个地区纷纷进行了试点,效果差强人意,反应均不热烈,试点中官员往往停留在申报环节,出现只申报、不公开、不问责。没有监督和追责的申报只能是形同虚设、无济于事。所以目前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可以说是没有完善的制度建设、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停滞在无成功经验上的理论思索中。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实行的困境分析
从地方试点失败的经验教训来看,我们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目前还面临较大困境,综其原因大抵可以从官员心理抵触障碍、制度建设自身缺陷、配套制度保障作用难以发挥三个角度进行剖析:
(一)官员心理抵触障碍
1. “官本位”思想作祟
长期以来我国的官民关系一直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官不爱民、民不信官”的状态持续演绎,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源于部分官员“官本位”思想的作祟,这种封建社会时期的思想糟粕至今还未完全消灭,许多官员党性不纯,对人民民主主权的认识不够深刻,思想还停留在等级制层面,认为官比民高,官应管民,特权主义和强权主义充斥着工作内容。所以要这些官员接受将自己的财富暴露于众,让群众来监督从而束缚住他们的权力,显然是十分困难的。有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官员反对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这也是这一制度能够真正推行的最大阻力。
2.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
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博弈也是目前学者们主张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困境之一。隐私权作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然也是每个官员的权利之一,财产的种类数额是每个公民的隐私,对外公开使之受到监督可以成为侵犯隐私的一种理由。但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说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把公权力关在笼子里,其必然会遭到腐蚀,法律角度的性恶论正是对此最好的解释。而公权力来源是每个公民作为社会的个体让渡部分的私权利。官员因其身份属性必然需要牺牲部分普通权利,与更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相比,此时的隐私权显得十分渺小。何况,《公务员法》详细规定的公务员正当收入和不正当收入的界限以及大部分工资透明化的推进使得这一制度中的财产申报对于大多数官员不应成为拒绝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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