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到来,消费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立法者对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了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罚力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究竟在理论和实践中怎样理解“欺诈”,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本文着重思考现有学者对欺诈行为认定所存在的分歧,进一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对欺诈行为进行分析,继而探讨认定欺诈行为的要件。在此基础上,分析实践中欺诈认定的三种有争议的行为,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深我们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理论上的助益。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欺诈”行为认定中的争议2
(一)实践中,“脑白金案”引发的认定欺诈行为的讨论2
(二)理论上,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不同理解 2
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3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3
1.主观要件 3
2.客观要件3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欺诈”与民法“欺诈”的不同 4
1.主体不同 4
2.构成要件不同4
3.法律效果不同4
三、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5
(一)“知假买假”案件中是否存在欺诈5
(二)食品标签不全是否可构成欺诈5
(三)虚假广告是否可构成欺诈6
结语6
致谢7
参考文献7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引言
引言:自改革开放以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被人们重视的程度越来越高。现代电子商务的不断变化和交易的复杂现状,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更多更具难度的挑战。为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针对原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了立法保护适度倾向于消费者的理念。
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是第二个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这个表述的条文,具有特殊的意义。根据法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必须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了消法上的欺诈,那么,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的哪种行为会被认为是欺诈行为呢?这个问题不仅2013年之前的消法中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在2013年之后的新消法中都并未规定。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该问题不重要,反而是该问题过于复杂,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定论。特别是在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对欺诈行为进行认定就必不可少。新消法距今也实施了快五年的时间了,无论是在理论上的引发的热议还是在实践运用中暴露出的问题,都经过这五年地检验逐渐变得清晰明了起来。除此之外,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因此,在这个承前启后的时间节点上再来探讨什么是欺诈行为这个问题,就变得更为重要了。
一、“欺诈”行为认定中的争议
(一)实践中“脑白金案”引发的认定欺诈行为的讨论
从我国目前存在的现状来看,对于投放的广告是否存在欺诈,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认知存在差异。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夸张性的广告是为了吸人眼球,为了使看到广告的人对自己的产品印象深刻,从而增加购买自己商品的几率,并不是为了对其进行欺诈。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类似的广告是对产品本身的宣传,应该是实事求是的,不应该和其买到手里的产品有区别。由于两者认知不同,甚至会诉至法庭,而相似的案例数见不鲜、层见迭出。广为人知的例如脑白金案。脑白金产品公司——广东珠海康奇有限公司,策划的广告,“送礼就送脑白金”、“脑白金里有金砖”。在脑白金产品的外层包装上,也同样粘贴着引人注目的彩色图案和文字提示:“脑白金中有金砖”。其中尤其注明“99.99%金砖由上海老凤祥专门打造”和“价值5000元”等字样[2]。然而,也就是“脑白金里有金砖”这句对于消费者可以脱口而出的广告词,变成了广大消费者针对脑白金一连串诉讼的根源。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全国范围内有五百名左右的消费者购买了脑白金以后,因为没有得到广告词中的金砖,认为自己受到欺诈,便将脑白金厂商告上了法庭。据报道,告到法庭的消费者的地域分布很广,涉及我国五分之一的省份。然而,在这么多起诉讼中,只有一起案例是以消费者胜诉为结果的。这就是2007年7月由深圳市某法院作出的判决,法院认定脑白金厂商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满足了消费者请求双倍赔偿的要求。而在这之前,以一样诉由的脑白金案在我国其他省份都是以经营者胜诉为结局。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到,对大家都知道的“脑白金里存在金砖”的广告是否有欺诈行为,不一样地区法院的认知完全相反,同时他们的分歧也很明显。
(二)理论上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不同理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是对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改进和完善,同时也仍然保留了“欺诈”这一概念。但是目前关于“欺诈”这一概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5年三月发布并生效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对一些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3],等等。但并没有对其进行更加具体、详细的定义,那么究竟何为欺诈行为,学者们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在学术界没有形成统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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