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自杀参与行为的法律定性

:关于自杀参与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这一问题,学界分为有罪论和无罪论两大阵营。有罪论的倡导者大多认为自杀是具有违法性的,只是违法的程度相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比较低;无罪论则主要立足于自杀合法论这一理论,认为自杀不存在违法性,因此自杀参与行为也应作合法定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未对自杀参与行为进行法律定性,也没有相关犯罪的规定。本文基于学界两大阵营观点,对自杀参与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若确定自杀参与行为确实构成犯罪,罪名应当如何确定进行初步探讨。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自杀参与行为的界定2
(一)自杀的界定2
(二)自杀参与行为的界定2
二、自杀参与行为与自杀结果的关系分析2
(一)逻辑判断2
(二)自杀参与行为的定性3
三、自杀参与行为法律定性的明确化3
(一)引起他人自杀行为3
1.正当行为、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3
2.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3
3.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3
(二)自杀教唆行为4
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精神病人,使其产生自杀的想法,并实施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4
2.凭借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其他心理强制方式,使他人自杀4
3.行为人劝说的行为使自杀者对客观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实施自杀行为的4
(三)帮助自杀行为5
1.行为人对已有自杀决意的自杀者进行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5
2.不作为的帮助自杀5
3.行为人对自杀者在物理上予以帮助6
(1)在物理上帮助自杀者实施自杀行为6
(2)提供自杀工具、场所等帮助行为6
(3)设立新罪名——帮助自杀罪的现实可能性6
致谢 7
参考文献7
试论自杀参与行为的法律定性
引言
引言:近年来,在各个领域的人群中,自杀率都越来越高,有关自杀的话题吸引的原来越多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的关注。与此同时,自杀事件的增加也造成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基于人们有权对自己生命权进行处分,在我国,自杀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个人对生命权的处分,应当排除第三方的介入[1],因此,对于自杀的帮助、教唆等参与行为应当做何种法律定性就成为了当下比较重要的议题。在中国司法实务当中,对于自杀参与行为往往是与故意杀人罪联系在一起,但究竟应当作何种法律定性,学界依然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将结合现有观点,联系实际,对将自杀参与行为分类具体定性提出几点看法。
一、自杀参与行为的界定
(一)自杀的界定
首次,自杀是自杀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将自杀定义为:“自己杀死自己。”但这样的解释,在刑法评价中,无法起到界定自杀行为的作用。迪尔凯姆研究自杀,对于自杀,他这样定义:自杀是由自杀者自己实施的,自杀者可以预知自杀结果的某种直接或间接的行动所勇气的死亡[2]。但是,从刑法上来讲,这都不够全面。
“自杀”这一名词中,危害行为是“杀”,对象是自己。
从主观方面来看,自杀,要求行为人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这一行为会导致死亡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客观方面来看,“杀”这一危害行为是基于自杀者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这里的法益即自杀者自己的身体权[3]。
这样来看,“自杀”中危害行为的主体是自杀者自己[4],对象也是自己,那么,自杀活动中,如果其他人的行为共同支配实施侵犯了生命法益,其他人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呢?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自杀参与行为”的法律定性。
(二)自杀参与行为的界定
自杀参与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种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或者通过劝说、引诱、胁迫等方式,使不想自杀的人产生自杀的想法并实施自杀行为,或者通过提供物质或心理支持,帮助已经产生自杀决意的人在其预想的结果范围内实施自杀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多是根据自杀参与行为对于自杀结果产生的原因力的大小,由法官自由裁量,从而将自杀参与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或者不认定为犯罪,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合适,下面将具体分析原因。
二、自杀参与行为与自杀结果的关系分析
从语义上来说,自杀参与行为似乎是自杀结果发生的诱因[5],但从刑法上来讲,这种因果关系并非是必然因果关系,而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前者是引起后者的原因之一的关系。
(一)逻辑判断
具体来说,自杀参与行为必然的会导致自杀参与行为的结果,而行为人的自杀,仅仅是自杀参与行为的作出与自杀参与行为结果发生之间的一个介入因素,这一介入因素使得自杀者自杀结果产生,这一结果就可能包括了自杀者生命权益的消失。也即自杀者生命权益的消失,是自杀者自杀这一介入因素产生的结果。而自杀参与行为与自杀结果的关系,仅仅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自杀参与行为引出自杀这一介入因素的可能性的大小,自杀参与行为只是间接导致了自杀结果。举例来说,甲递给乙一把刀说:“你自杀算了。”乙思考片刻,顿觉活在世上没什么意思,于是挥刀自杀。这个例子中,甲说的一句话只是一句玩笑话,说话、递刀的行为引起的是乙听到“你自杀算了”这句话,拿到刀的结果,但是这其中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那就是乙真的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并且实施了自杀行为。那么甲说话、递刀的行为,对乙真的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并且实施了自杀行为的介入因素是否有必然的引起作用,换句话说,乙在听到甲让他自杀后果真用甲递给自己的刀自杀的可能性有多少?可能性是很小的。生命的可贵是从古至今以来的真理,虽然古代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说法,但在现代社会来说,生命权益是任何人不得侵犯的。一个正常理性人必然不会因为他人的一句话去结束自己的生命权益。从这样来看,甲的行为并不能必然引起乙生命权益消灭的法律后果[6]。
结合上述逻辑判断,笔者认为,自杀参与行为是否合法,与自杀所导致的结果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自杀参与行为的定性
自杀参与行为如何定性,也即自杀参与行为作为自杀结果的间接原因,是合法的行为,还是违法的行为,或者说是需要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并没有一套明确、清晰的判断标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由法官通过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最终结果的危险性,自杀者自杀这一介入因素的发生是正常还是异常等方面,进行自由裁量。但是,危险性有多大,异常与否,判断标准是模糊的,这样,相似的案件自由裁量的结果往往相差很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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