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和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多种多样的夫妻忠诚协议不断涌现。然而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也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作为标准,造成各地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理论界的学者们对夫妻忠诚协议也不同的看法,讨论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对其效力的认定和判断上。为此,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对夫妻忠诚协议做出概括性论述,界定其含义和类型,通过分析不同学说的合理及不足,得出自己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的意见。从而对夫妻忠诚协议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可操作的解释,实现其效力认定的精确性,逐步实现正确婚姻价值追求。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问题的提出2
(一)案例的介绍2
1.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判决2
2.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判决2
(二)造成同案不同判决的原因3
1.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不同3
2.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依据不同3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基本理论探究4
(一)界定夫妻忠诚义务4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概述4
1.定义夫妻忠诚协议4
2.归纳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5
3.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6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理论研究6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要件6
1.主体要件7
2.意思表示要件7
3.形式要件7
4.内容要件8
5.特别生效要件8
(二)我国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理论之争8
1.有效说8
2.无效说9
四、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之类型化分析10
(一)人身关系10
1.约定婚姻关系之协议10
2.约定亲子关系之协议10
(二)财产关系11
(三)兼具人身与财产关系11
总结11
致谢12
参考文献13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和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判断
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个人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人们很多观念和生活习惯也都不断变化,人民的法治观念逐渐加强,国外开放的婚姻理念也影响着我国民众的婚姻观,因此在婚姻关系当中,为了保持另一半对自己的忠诚,夫妻双方当事人常利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形式,来约定在违反忠诚义务后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形式承担责任,从而保障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已成为一种流行趋势。签署忠诚协议的夫妇数量不断增长,形式也多样。例如离婚赔偿、出轨赔偿、空床费协议等。并且有些夫妻还对忠诚协议进行了公证,将此协议作为离婚时索赔的依据。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的夫妻不忠赔偿案,作为我国夫妻忠诚协议的第一案,一度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与判断,法律上并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裁判结果,法官们对此的意见也不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学术界也有着很大争议。
2008年的婚姻法的意见稿中,其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查了协议的自愿性以及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后,对于在离婚的时候,夫妻中一方根据忠诚协议主张其权利要给予支持。这是我国最早承出现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条款。但是2010年司法解释中却对其进行了否认。之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法律对于这方面仍保持谨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从一开始承认,到否定,再到最后的不做表态,只交给各级法院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体现出在司法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方面仍争议巨大。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法律对此类问题最明确的规定。不可否认的是忠实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而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则是对法律规定的忠实义务的具体化。[1]当前我国对离婚损害的经济赔偿有家庭暴力虐待、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重婚、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严重不忠的行为。一般的不忠行为,法律无相关规定。正由于目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过窄,对一般不忠行为不能予以法律救济,才会有如此多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来约束婚姻中的不忠行为,为婚姻稳定保驾护航。
正因为我国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处于模糊状态,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也随着实际生活中夫妻忠诚协议的离婚案件增多,人们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关注也广泛。那么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是否承认它的存在?其法律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开始了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忠诚协议的存在,是现实生活的演变产物,是夫妻之间为了增加彼此的忠诚而出现的。这些年以来,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规定一方如果违背了协议,另一方可以得到相关补偿等——之类的案件也随之增加。但是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不论是学术界还是法院在实际的审判中,仍然有很大差别。各个地方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不同造成判决结果也不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现笔者通过对一些经典案件的整理和分析,对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方式进行对比,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和判断进行研究。
(一)案例的介绍
1.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判决
河南省新郑市法院于2008年审理王某(男)和赵某(女)的离婚案件中,支持了双方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认为其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大致案情如下:
1999年8月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为维持婚姻关系,两人规定了夫妻忠诚协议。主要约定: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和帮助,忠实对待彼此。若因一方原因出现道德问题,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另一方可得到过错方赔偿的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签订后,2004年二人争吵之后,王某与赵某分居,在此期间,赵某发现王某与另一女子同居,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王某应按照协议赔偿赵某;但其中青春损失费不属于法律所规制的范围,是二人自己所创造的内容,故不予支持。
因为王某和赵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们签署的忠诚协议也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也没有违背法律公序良俗的原则,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赔偿数额有可操作性。所以,其夫妻忠诚协议有效。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问题的提出2
(一)案例的介绍2
1.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判决2
2.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判决2
(二)造成同案不同判决的原因3
1.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不同3
2.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依据不同3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基本理论探究4
(一)界定夫妻忠诚义务4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概述4
1.定义夫妻忠诚协议4
2.归纳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5
3.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6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理论研究6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要件6
1.主体要件7
2.意思表示要件7
3.形式要件7
4.内容要件8
5.特别生效要件8
(二)我国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理论之争8
1.有效说8
2.无效说9
四、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之类型化分析10
(一)人身关系10
1.约定婚姻关系之协议10
2.约定亲子关系之协议10
(二)财产关系11
(三)兼具人身与财产关系11
总结11
致谢12
参考文献13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和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判断
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个人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人们很多观念和生活习惯也都不断变化,人民的法治观念逐渐加强,国外开放的婚姻理念也影响着我国民众的婚姻观,因此在婚姻关系当中,为了保持另一半对自己的忠诚,夫妻双方当事人常利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形式,来约定在违反忠诚义务后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形式承担责任,从而保障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已成为一种流行趋势。签署忠诚协议的夫妇数量不断增长,形式也多样。例如离婚赔偿、出轨赔偿、空床费协议等。并且有些夫妻还对忠诚协议进行了公证,将此协议作为离婚时索赔的依据。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的夫妻不忠赔偿案,作为我国夫妻忠诚协议的第一案,一度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与判断,法律上并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裁判结果,法官们对此的意见也不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学术界也有着很大争议。
2008年的婚姻法的意见稿中,其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查了协议的自愿性以及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后,对于在离婚的时候,夫妻中一方根据忠诚协议主张其权利要给予支持。这是我国最早承出现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条款。但是2010年司法解释中却对其进行了否认。之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法律对于这方面仍保持谨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从一开始承认,到否定,再到最后的不做表态,只交给各级法院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体现出在司法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方面仍争议巨大。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法律对此类问题最明确的规定。不可否认的是忠实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而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则是对法律规定的忠实义务的具体化。[1]当前我国对离婚损害的经济赔偿有家庭暴力虐待、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重婚、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严重不忠的行为。一般的不忠行为,法律无相关规定。正由于目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过窄,对一般不忠行为不能予以法律救济,才会有如此多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来约束婚姻中的不忠行为,为婚姻稳定保驾护航。
正因为我国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处于模糊状态,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也随着实际生活中夫妻忠诚协议的离婚案件增多,人们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关注也广泛。那么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是否承认它的存在?其法律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开始了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忠诚协议的存在,是现实生活的演变产物,是夫妻之间为了增加彼此的忠诚而出现的。这些年以来,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规定一方如果违背了协议,另一方可以得到相关补偿等——之类的案件也随之增加。但是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不论是学术界还是法院在实际的审判中,仍然有很大差别。各个地方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不同造成判决结果也不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现笔者通过对一些经典案件的整理和分析,对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方式进行对比,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和判断进行研究。
(一)案例的介绍
1.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判决
河南省新郑市法院于2008年审理王某(男)和赵某(女)的离婚案件中,支持了双方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认为其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大致案情如下:
1999年8月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为维持婚姻关系,两人规定了夫妻忠诚协议。主要约定: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和帮助,忠实对待彼此。若因一方原因出现道德问题,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另一方可得到过错方赔偿的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签订后,2004年二人争吵之后,王某与赵某分居,在此期间,赵某发现王某与另一女子同居,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王某应按照协议赔偿赵某;但其中青春损失费不属于法律所规制的范围,是二人自己所创造的内容,故不予支持。
因为王某和赵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们签署的忠诚协议也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也没有违背法律公序良俗的原则,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赔偿数额有可操作性。所以,其夫妻忠诚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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