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因果关系是刑法学术界颇具争议的的论题之一,在刑法体系里占有重要地位,而介入因素下因果关系在刑法上更具有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双重价值。由于介入因素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因此就使的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与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归咎变得更加困难,但是, 现实生活中危害结果的产生通常会与多个行为相关, 危害结果究竟是由哪一个行为所决定的,仍然需要学者们对其加以研究,所以对介入因素的研究有利于清楚认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明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刑法因果关系概述2
(一) 国际上刑法因果关系诸学说2
1.成文法法系因果关系诸学说 2
2.不成文法法系因果关系理论诸学说2
(二)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诸学说2
二、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2
(一) 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
(二)国外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类型3
1.被害人特殊体质介入的情况3
2.被害人行为介入的情况3
3.行为人第二个行为介入的情况3
4.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3
(三) 我国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类型4
1.自然事件接入情况下的刑法因果关系4
2.第三人介入情况下的刑法因果关系4
3.被害人介入情况下的刑法因果关系4
4.行为人实施的第二个行为介入情况下的刑法因果关系5
5.介入因素为不作为情况下的刑法因果关系5
三、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中断5
四、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6
(一)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定罪的影响6
1.危害结果的原因力是先行行为还是介入因素6
2.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及独立性程度7
3.先行行为与介入因素各自的合法性7
(二)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量刑的影响7
1.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程度影响着量刑的程度7
2.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影响着量刑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的程度7
3.法律精神和社会观念影响着量刑的程度7
致谢8
参考文献9
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引言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其中“引起者”是原因,“被引起者”是结果,而因果“关系”本身并不包括原因与结果,只包括二者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1] 刑法因果关系不是一个纯客观的事实,作为纯客观的事实的因果关系只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而经过价值评价的因果关系可以直接导致刑事责任。[2] 在危害行为直接引起危害结果的简单因果关系中,确定因果关系是容易的事情,但当在介入一种或者几种新的因素的复杂因果关系中,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就会异常的困难。介入因素是指在最开始的不法行为、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独立原因,这个原因改变这个事件原有的发展规律,并产生了不是紧接发生的、也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性的结果。“一个有效的介入因素是一种新的独立的力量,中断了初始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自身成为损害的直接原因。”[3]
笔者认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是指在某种危害行为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出现的进程中,又介入了其他的原因,这个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打破原有因果关系发展情况下的因果关系,这个原因可能是第三人的行为、自然因素、受害人自身的行为或者是事物发展的一个正常样态,但通常情况下不包括过失行为人自己的因素。[4] 因果关系的介入问题实际上是从因果链条中的“原因”出发来考察因果运动的过程,在该过程中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而导致原来的因果联系中断。[5] 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破原有的因果关系,形成新的因果关系,因而十分正确的认定介入因素下刑法的因果关系对准确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法因果关系学说概述
(一)国际上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诸学说
1.成文法法系因果关系理论诸学说
在成文法法系,Stubel教授在19世纪初在《犯罪之构成要件》一书中提出的最先提出,[6] 19世纪中叶以后国外的刑法学者才开始关注刑法因果关系,在成文法法系,近代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以学者布黎为先导建立,到20世纪初Traeger 发表《刑法之民法上因果关系概论》为止,期间对有关问题的争辩甚是激烈,提出过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客观归责说等,各种理论学说之间相互批判与借鉴,虽然有些差异,但他们研究的目的未离开犯罪与刑事责任。(1) 条件说。条件说指在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如果存在着“没有前者,也就没有后者”的情况,就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且,条件说认为造成结果的所有条件均具有同等价值,所以也就被称为“等价说”。[7](2)原因说。该说认为在引起危害结果的诸多个原因中,选择其中的某些原因作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对结果具有原因力,而其他原因为条件,对结果没有原因力。(3)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应从一般正常人的社会经验出发,如果一定的行为引起一定的结果具有相当性,就可认定具有因果关系。(4)客观归责说。由于学者们对刑法因果关系相关问题研究的深入展开,德国的有关学者又提出了客观归责说。[8]
2.不成文法法系因果关系理论诸学说
不成文法法系对因果关系相关问题的研究开始的较晚,直到1950后才开始重视刑法的因果关系相关问题的研究,采用的是双层次说。第一个层面是客观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前者引起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和条件说相近,但是要对其对引起危害结果的在法律上原因进行一定条件的限制,引起后者的前者行为只能是人的行为,特别是危害行为;第二个层面是要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在第一个层面的基础之上,被确定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时,才可能让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
(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诸学说
我国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有关问题的研究于1950年以后开始,当时由于我国大部分学者是到苏联求学的,那么就会必然受其相关学说的影响,将刑法的因果关系划分为和苏联相近似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文革时期,由于对文化发展的限制与对学者的迫害,研究完全处于停滞阶段。20世纪90年以后,国际上有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相关学说大量介绍到中国,我国刑法学界得以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学者们开始清楚的认识到刑法因果关系既包括事实概念同时也包括法律价值评价两部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不在是以前的单一部分,对刑法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这一研究目的也达成共识。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180.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