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推动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也愈发扩展,中国进入了转型时期。利益主体的多样性提出了以前从未发生过的现象,但是因为一些民众缺乏道德意识和过分追逐利益,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象经常发生。针对这一热点问题,本篇论文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出发,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对目前消费者公益诉讼中所具有的问题进行思考,并且提出一些建议,以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当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概况 2
(一)消费者与公益诉讼 2
1.消费者的含义 2
2.公益诉讼的概念 2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 2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特征 2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价值 3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现实可行性 3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现状 3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缺陷 4
1.宣告性立法 4
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 4
3.国家的公力救济不足 4
(三)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必须性 5
1.保护消费者群体利益的需要 5
2.完善我国公益诉讼模式的需要 5
三、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想法 5
(一)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 5
1.法定机关的范围 5
2.扩大消费者协会的参与资格 6
3.公民个人 6
完善证明责任的分配 6
诉讼费用承担机制 6
结语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引言
消费者与公益诉讼
1.消费者的含义
对于“消费者”这一词语有许多种定义。《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义为:“消费者不同于产品制造者、批发者和贩卖者,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服务与商品的独立个体或者是作为产品的使用人员”;[1]《牛津法律词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典》将其定义为“购买、取得、使用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人”;[2]中国的法律并未明确界定该概念,可在理论上,与其他国家定义是相似的。
据此概念,该项制度具体应用的一个首要标准就是如何界定“生活消费”这个概念问题。而到底应该怎样确定“生活消费”,其中一个重要争论就是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假的商品却仍然购买的这种行为应否纳入其中。据此,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将这种行为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进一步确定了在社会实践中如果遭遇到“知假买假”事例时候要怎样处理的办法。这样规定能够增强广大民众对生产者的社会制约能力、提高法律权威。尤其是当今社会, 因为政府监督能力不强,使得质量不合格产品横行,商业欺诈行为普遍增多的情形之下, 将消费者明知是假的产品但仍然购买假的这种行为纳入到消费者的概念之中,使其具有了更加明显的积极效果。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打击假冒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将知假买假者纳入到消费者范围之中,豪无疑问是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的。
2.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这一概念最早在罗马法中被发现。在最为权威的罗马法著作——《On the law of Rome》里,周楠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指定的机关依照法律对在民事活动中侵犯或极有可能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期待法院能公平地进行判决,用此方法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3]
罗马法上将公益诉讼分为了市民法公诉和大法官公诉这两中不同的形式。市民法公诉根据万民法的条文,由被告向国家支付罚款,但原告能够获得一部分的奖励。后者根据法官谕令的规定,被告支付的罚款由原告获得。若是几个人在一个案件中请求提起诉讼,那么由法官自由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作为原告。罗马法之所以能够产生公益诉讼,一个重要的依据在于“罗马当局并无如此完善和周到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现代官僚体制,仅仅依赖官方权力来保护公共利益是远远不足的,所以赋予市民代表社会组织进行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力,来弥补它的缺陷。”这一模式发展至今,一部分学者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规定,对违反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进行起诉,再让法院公平进行判断的活动。在这种方式之下,由于起诉主体的社会权威存在着差异,能够把公益诉讼再次进行广义的公益诉讼和狭义的公益诉讼之分。[4]对此种区分方法的不同观点,我国学者的态度还是大多数更为认可广义公益诉讼这一概念。
消费者公益诉讼
1.消费公益诉讼的特征
消费者公益诉讼相对于其他较为普通的民事诉讼来说,还具有下列几种特点:
诉讼主体的广泛性。
在普通的民事诉讼里面,主要依据“当事人适格”这一说法来判断起诉方是否具有资格提起诉讼,更加着重于本案的双方是否与案件具有相应的利益联系,突出加强双方当事人和民事主体的一致性。[5]
在进行消费者公益诉讼情形之下,起诉方申请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并非基于想要保护某个人合法利益的原因,而是想要维护因为个人、团体、政府部门等某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世界上由于有着多种不一样的公益诉讼方式,所以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的资格范畴也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集体都包含在其中。
(2)诉讼目的的公益性
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主体期待的是个人利益的维护,而消费者公益诉讼由于涉及到广泛的消费者群体的共同利益,故而重点在维护公共权益,主要强调保护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因此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私益诉讼。在该种诉讼制度下,起诉方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公益诉讼的方法来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创造良好交易环境的实现。
保护法益的广泛性
普通的民事私益诉讼在原、被告双方具有一定法律关系的理论之上,要求具有起诉方已经向法院申请诉讼的事实。而消费者公益诉讼不仅维护已经受到违法者侵害的实际合法利益,同时还维护那些没有真正被违法者造成侵犯,但具有侵犯利益的可能性的法益。与普通民事诉讼对比而言,消费者公益诉讼建立和最后决定,没有需要必须具有受到侵犯的事实,如果团体组织进行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必考虑其是不是已经造成了侵犯,都能够直接受到法院的判决,而且最后结果让行为人承担。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概况 2
(一)消费者与公益诉讼 2
1.消费者的含义 2
2.公益诉讼的概念 2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 2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特征 2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价值 3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现实可行性 3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现状 3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缺陷 4
1.宣告性立法 4
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 4
3.国家的公力救济不足 4
(三)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必须性 5
1.保护消费者群体利益的需要 5
2.完善我国公益诉讼模式的需要 5
三、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想法 5
(一)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 5
1.法定机关的范围 5
2.扩大消费者协会的参与资格 6
3.公民个人 6
完善证明责任的分配 6
诉讼费用承担机制 6
结语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引言
消费者与公益诉讼
1.消费者的含义
对于“消费者”这一词语有许多种定义。《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义为:“消费者不同于产品制造者、批发者和贩卖者,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服务与商品的独立个体或者是作为产品的使用人员”;[1]《牛津法律词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典》将其定义为“购买、取得、使用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人”;[2]中国的法律并未明确界定该概念,可在理论上,与其他国家定义是相似的。
据此概念,该项制度具体应用的一个首要标准就是如何界定“生活消费”这个概念问题。而到底应该怎样确定“生活消费”,其中一个重要争论就是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假的商品却仍然购买的这种行为应否纳入其中。据此,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将这种行为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进一步确定了在社会实践中如果遭遇到“知假买假”事例时候要怎样处理的办法。这样规定能够增强广大民众对生产者的社会制约能力、提高法律权威。尤其是当今社会, 因为政府监督能力不强,使得质量不合格产品横行,商业欺诈行为普遍增多的情形之下, 将消费者明知是假的产品但仍然购买假的这种行为纳入到消费者的概念之中,使其具有了更加明显的积极效果。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打击假冒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将知假买假者纳入到消费者范围之中,豪无疑问是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的。
2.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这一概念最早在罗马法中被发现。在最为权威的罗马法著作——《On the law of Rome》里,周楠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指定的机关依照法律对在民事活动中侵犯或极有可能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期待法院能公平地进行判决,用此方法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3]
罗马法上将公益诉讼分为了市民法公诉和大法官公诉这两中不同的形式。市民法公诉根据万民法的条文,由被告向国家支付罚款,但原告能够获得一部分的奖励。后者根据法官谕令的规定,被告支付的罚款由原告获得。若是几个人在一个案件中请求提起诉讼,那么由法官自由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作为原告。罗马法之所以能够产生公益诉讼,一个重要的依据在于“罗马当局并无如此完善和周到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现代官僚体制,仅仅依赖官方权力来保护公共利益是远远不足的,所以赋予市民代表社会组织进行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力,来弥补它的缺陷。”这一模式发展至今,一部分学者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规定,对违反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进行起诉,再让法院公平进行判断的活动。在这种方式之下,由于起诉主体的社会权威存在着差异,能够把公益诉讼再次进行广义的公益诉讼和狭义的公益诉讼之分。[4]对此种区分方法的不同观点,我国学者的态度还是大多数更为认可广义公益诉讼这一概念。
消费者公益诉讼
1.消费公益诉讼的特征
消费者公益诉讼相对于其他较为普通的民事诉讼来说,还具有下列几种特点:
诉讼主体的广泛性。
在普通的民事诉讼里面,主要依据“当事人适格”这一说法来判断起诉方是否具有资格提起诉讼,更加着重于本案的双方是否与案件具有相应的利益联系,突出加强双方当事人和民事主体的一致性。[5]
在进行消费者公益诉讼情形之下,起诉方申请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并非基于想要保护某个人合法利益的原因,而是想要维护因为个人、团体、政府部门等某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世界上由于有着多种不一样的公益诉讼方式,所以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的资格范畴也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集体都包含在其中。
(2)诉讼目的的公益性
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主体期待的是个人利益的维护,而消费者公益诉讼由于涉及到广泛的消费者群体的共同利益,故而重点在维护公共权益,主要强调保护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因此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私益诉讼。在该种诉讼制度下,起诉方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公益诉讼的方法来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创造良好交易环境的实现。
保护法益的广泛性
普通的民事私益诉讼在原、被告双方具有一定法律关系的理论之上,要求具有起诉方已经向法院申请诉讼的事实。而消费者公益诉讼不仅维护已经受到违法者侵害的实际合法利益,同时还维护那些没有真正被违法者造成侵犯,但具有侵犯利益的可能性的法益。与普通民事诉讼对比而言,消费者公益诉讼建立和最后决定,没有需要必须具有受到侵犯的事实,如果团体组织进行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必考虑其是不是已经造成了侵犯,都能够直接受到法院的判决,而且最后结果让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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