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中的责任与监管问题初探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三十余年的发展及入法以来,对维护我国企业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且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劳务派遣完全改变了传统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基本结构,使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在提高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扩大就业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现实问题。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中各主体间的关系,探究劳务派遣活动中责任的分配与承担,及对劳务派遣活动和责任履行的监管问题,以期达到健全市场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的目标。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劳务派遣制度概述1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及特征2
(二)劳务派遣的分类2
(三)劳务派遣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性质3
二、劳务派遣中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分析3
(一)劳务派遣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3
(二)责任分析4
1.雇主责任的划分4
2.惩戒权的行使5
三、对劳务派遣活动的监管对策6
(一)对各方当事人派遣活动的监管6
1.严格监管派遣单位设立经营6
2.规范派遣合同和派遣协议6
3.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7
4.明确派遣期限问题7
(二)对责任人责任履行的监管7
结语8
致谢9
参考文献9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中的责任与监管问题初探
引言
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劳务派遣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不再游离于全国性法律之外;2008年5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作出相关规定;2008年9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实施,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用工单位的义务、派遣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作了特别规定;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被派遣工作人员侵权时侵权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4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2012年12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发布,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三方当事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人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协议、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参加工会、解除劳动合同、适用岗位、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对08年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制度方面的完善;2013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实施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通篇从行政角度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作出规范和监督;2014年8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要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实施,在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被告当事人作出规定。
然而,在对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日趋成熟的同时,我们必须要承认法律的滞后性。一切法律的出台都是为了对既有问题的规范和调整,对于劳务派遣问题的应对,立法方面的制度规定不够细化、责任划分不够明确、监管体系不够完善,都迫切的需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实践经验总结中找出问题的根源,解决实务中的问题,以促进劳务派遣制度规范、健康地发展,健全我们的劳动力市场,也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稳步向前。
本文在对劳务派遣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其原因进行分析,由因问责,将责任的承担细化,并从对各方当事人派遣活动的监管与对责任的履行的监管两方面提出落实监管的合理化建议,以期推动劳务派遣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一、劳务派遣制度概述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及特征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向要派企业即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在被派遣劳动者和要派单位。由此可见,劳务派遣最明显的特征就是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具体而言之,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派遣单位提出所需劳动力的标准条件及薪资福利待遇,派遣单位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搜索合格人员,筛选结束后将人员名单移送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选择并确定,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因而产生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有偿使用关系。雇佣发生在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使用发生在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也由此可见,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包含三方主体: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故也有台湾学者将三方当事人之间稳固而又复杂的三角关系概括为“三方两地”关系。[1]
(二)劳务派遣的分类
由于劳务派遣既可以降低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又可以方便用工单位的人员管理,避免人事上的纠纷,众多企业越来越亲睐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模式。而由于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的劳务需求不同,派遣形式也不尽相同。根据派遣单位在派遣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来看,劳务派遣主要包括全程派遣、转接派遣、减员派遣、试用派遣、项目派遣。
全程派遣由派遣单位负责人员招聘、培训、绩效评价、报酬福利、安全健康等全部工作。
转接派遣由用工单位自行负责人员招、培训,由派遣单位与所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起绩效评价、报酬福利、安全健康、纠纷处理等其他工作。
减员派遣由用工单位对自行招聘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支付派遣单位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单位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
试用派遣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单位,然后以派遣工的形式试用新员工。
劳务派遣的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在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它已根据主体间的不同需要而演变成不同形式来更好地服务劳务租赁,满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利益最大化和劳动力成本的优化配置。
(三)劳务派遣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性质
劳务派遣制度的三方主体间,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根据派遣协议形成劳务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在实际劳动过程中与用工单位形成有偿使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此劳动关系中,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具有支付劳动报酬、缴纳保险金、提供福利等给付义务,也有保障劳动安全、提供职业培训等随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给付劳动的给付义务,也承担遵守职业道德和遵守劳动纪律的随附义务。用工单位为了从派遣单位处获得劳动力,基于劳动合同法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派遣单位享有有偿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履行派遣劳动者的义务,承担被派遣劳动者不能按约定给付劳动的风险;用工单位享有获得被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动的权利和当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职务时要求派遣单位更换被派遣劳动者或请求赔偿的权利,承担向派遣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等义务。但由于劳务派遣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的特殊性,最终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给付,派遣单位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安全和提供职业培训等义务依照派遣协议的约定转移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进行指挥和监督。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173.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