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问题研究

互联网的普及推动了劳动模式的自由化,我们不一定要坐班,不一定要与某一个公司建立固定、唯一的劳动关系,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如何促进共享经济发展、壮大。随着共享经济发展,出现了法律法规和各项配套规定跟不上时代发展等问题,劳动者在共享经济企业就业获得更多自由的同时也增加了就业危险,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时会被解雇,没有五险一金劳动者生病或年龄增加后失去了保障。在促进共享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我们要从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共享经济企业运营制度等方面应对共享经济带来的挑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提出设立“类劳动者”的设想,把共享经济从业者划分到“类劳动者” 提供专门的保护。除此之外,社会保险制度、行业内制度也要规范化,各公司按劳动者工作时间、次数分比例缴纳社会保险,并建立行业协会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关键词 共享经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
目 录
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意义 1
2 劳动关系的概念及本质 2
2.1 劳动关系的概念 2
2.2 劳动关系本质特征 2
3 共享经济的概述 2
3.1 共享经济的概念 2
3.2 共享经济本质特征 3
3.3 典型中美共享经济企业分析——“滴滴出行”与“Uber” 3
3.3.1 就业诉求4
3.3.2 就业群体情况 4
3.3.3 就业收入 5
4 共享经济对传统劳动关系管理的冲击 6
4.1 共享经济企业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6
4.1.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定问题 6
4.1.2 全职职工认定问题 7
4.2 新型用工形式的问题 8
4.2.1 工作的不可预测性提高 8
4.2.2 变相的“剥削” 8
4.2.3 法律的滞后 9
5 共享经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设想 9
5.1 设立中间类型的劳动法保护主体 9
5.2 行业内自我管理 11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5.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12
5.3.1 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12
5.3.2 创立收入保障保险 13
结论 14
致谢 15
参考文献 16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8》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的交易额约为4.9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47.2%,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服务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比上年增加1000万人;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人,比上年增加131万人,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9.7%,这意味着城镇每100个新增就业人员中,就有约10人是共享经济企业新雇用员工。
从以“滴滴出行”、“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在交通领域的资源共享,“京东众筹”、“人人贷”等在金融领域的资源共享,再到“闲鱼”、“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为代表的在生活领域的资源共享,还有“维基百科”、“百度百科”等在知识领域的共享。政府正在大力促进共享经济,许多经济学家和商界领袖都在赞扬共享经济,然而,美国前劳工部长和著名经济学家罗伯特赖克在一次采访中指出:共享经济降低了员工的劳动价值,员工需要再找一份工作来增加收入。
1.2 研究意义
随着信息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渐成熟,出现了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劳务共享,形成了一种新的“平台+个人”的用工形式。“平台+个人”用工形式是指在劳动者与客户之间加入了互联网企业平台,劳动者一般通过网络平台与客户达成交易。互联网平台突破了传统劳动模式对劳动者的刻板管理,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岗位,更自由的工作安排,但同时也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多风险。
在这种新型的用工模式下,由于劳动者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所以大多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虽然这些共享经济企业认为它只是员工与顾客之间的信息媒介,他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是“商务合作关系”,但共享经济企业仍然会指示、命令其平台从业人员,那么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劳务的人员与平台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共享经济企业该为在其平台工作的劳动者承担起什么样的责任?
共享经济企业的用工管理问题已成为其软肋,随着企业逐渐壮大,劳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的法律滞后,缺乏与共享经济企业相关的立法,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共享经济企业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不适用,导致很多企业利用法律的空档,打着共享经济的名号,缩减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研究共享经济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问题有其现实意义。
2 劳动关系的概念及本质
2.1 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劳动关系。广义劳动关系指不仅包括提供劳动生产资料、用工环境的雇佣方与提供有偿劳动的劳动方之间的指挥用工、劳动成果分配的关系,还包括每个劳动个体之间的劳动协作及分配劳动成果的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主要是指提供生产资料的雇佣方与劳动方在现实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1]。目前我国理论界主流认为,在“劳动关系”的讨论中,采用狭义的定义,即劳动关系仅指劳动者在实际劳动过程中与生产资料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
2.2 劳动关系本质特征
劳动关系在大陆法系中,从开始的“劳动租赁”转变为“给付交换关系”再转变为“人格法上的共同关系”。在历史演变中,劳动租赁学说和给付交换学说都认为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只是劳动租赁学说认为劳动关系是租赁契约,给付交换学说则认为是买卖契约,这两种学说中劳动者与雇主都是一种平等关系。当劳动关系演变为人格法上的共同关系时,劳动者成为劳动生产组织的一部分,此时劳动者与雇主是紧密相连的共同关系,这种关系对劳动者和雇主都有很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使劳动关系有了“从属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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