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达地区房屋拆迁补偿中各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
经济发达地区房屋拆迁补偿中各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20200501124414]
摘要: 1
摘要:现今,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全国各大城市都在进行着城市规划和改造。拆迁便是城区改造中重要的一环,而拆迁补偿又是拆迁过程中的中心环节。本文通过梳理文献,对我国拆迁补偿的对象、形式、范围以及标准进行了总结。其次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分析房屋拆迁补偿的过程,提出拆迁补偿过程中被拆迁人之间会产生“沉默——部分鸣叫——部分跟随——集体鸣叫”的过程,在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总有一方会采取强硬的态度。最后,通过建立这两个过程的模型,引入无锡市胡埭镇的案例。本文的目的是意在加强大众对拆迁问题的关注,为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出谋划策。
*查看完整论文请 +Q: ^351916072*
关键字:房屋拆迁补偿;演化博弈论;蛙鸣博弈模型;鹰鸽博弈模型
目录
引言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房屋拆迁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拆迁补偿作为发生纠纷的焦点,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中心环节。现阶段,我国城市的拆迁可分为两种:政府组织性质的拆迁和商业性质的拆迁。[1]例如,在城市中的新农村规划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属于政府组织性质的拆迁,而开发商开发楼盘时进行的属于商业性质的拆迁。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对政府组织性质的拆迁进行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开发商都是打着政府的旗号进行拆迁,而政府一般都是持赞成态度的;被拆迁者面对拆迁是抱着既期盼又抗拒的矛盾心理。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者和被拆迁者三方的利益往往会发生对立,暴力冲突、武力对抗等事件越来越多。
房屋拆迁涉及了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纠纷只是表象,我们应着眼于经济纠纷背后的制度缺陷。如果我们不能处理好这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许多社会变迁中隐藏的社会问题就可能被激化,政治制度缺陷、社会不公、发展失衡等内在弊端也会被激发出来,这将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甚至会阻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
1.研究目标
第一,理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涉及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利用演化博弈模型,对无锡市胡埭镇的拆迁过程进行研究,探索拆迁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
第三,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博弈的均衡,来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2.研究内容
本研究将以无锡市胡埭镇为例,首先通过对经济发达地区拆迁补偿现状的梳理与分析,发现现存的问题及引发各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的影响因素;其次运用演化博弈模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的过程,探究拆迁补偿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进而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并提高人们对拆迁补偿问题研究的重视。
政策与理论研究,主要对我国拆迁政策进行研究,找出当前我国拆迁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下文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奠定基础。
建立模型并进行分析,针对被拆迁人之间建立蛙鸣演化博弈模型,针对被拆人与拆迁人之间建立鹰鸽演化博弈模型。对结果进行分析,根据模型确定的最佳补偿方式将为最后的对策研究部分提供理论支持。
实例研究,对无锡市胡埭镇的房屋拆迁现状进行研究,对被拆迁人的情况进行研究,为研究奠定现实基础。并尝试结合拆迁政策,找出目前胡埭镇的拆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利用演化博弈模型对无锡市胡埭镇的拆迁进行分析。
对策研究,完善拆迁政策建议,在之前政策与理论研究、现状分析、模型分析以及实例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完善拆迁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概述
1.国外研究状况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有的制度,大多数国家一般都采用土地征收制度。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还是比较完善的,他们严格规定了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和条件,在界定公共利益方面也比较科学,还配备有对应的审查机制,这对我国拆迁制度的完善有很大的借鉴意义。[2]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起源于罗马时代。近代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领主对其臣民有‘最高统治权’,领主如为‘公共用途’,便可在给予私人补偿之后征收私人土地。[3]”这被认为是近代的权威论述。18世纪之前,征收私人土地时不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只要是用于公共,就能够进行。法国大革命后,经过实践探索,当时的宪法列入了土地征收的补偿要件,使之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依据当时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财产征收补偿原则便这样产生了。时至今日,各国也都将政府的征收补偿义务列入了宪法之中。英国法院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项补偿推定原则(Presumption in favor of Compensation)。[4]在德国,基本法规定征收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同时该法律也规定了补偿的金额与方式,征收才可以进行。基本法明确了征收与补偿的不可分性,因此,基本法又被称之为“唇齿条款”(DieJunktimklausel)。[5]
2.国内研究状况
国内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国外相比还是略有欠缺,笔者通过文献研究,发现国内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类是在分析拆迁的实际操作部分偏重,在理论方面的研究则不够深入。如王群先生和王才亮先生在他们所著的《城市房屋拆迁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和《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法律出版社,2004年)都对拆迁实务进行了探讨;第二类偏重对房屋拆迁的介绍,大多是一些基础知识和程序性的介绍,如符启林先生的《房屋拆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杨晓玲所著的《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全程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以下,笔者对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状况进行了梳理。
(二)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概况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概念
根据相关条例和有关学者的论点,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可以定义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城市规划、国家工程建设规划和地方政府的用地文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对房屋业主或用户给予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的活动。[6]
而拆迁补偿就是拆迁方依据等价原则对因为房屋拆迁所受到损失的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2.城市拆迁补偿的对象
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对象各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般都较为明确地规定了补偿对象即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在具体的操作运用过程中,往往存在两种比较常见类型的补偿对象:第一类是房屋所有权人是非自然人,即指在一般情况下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的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第二类则是房屋所有权人是自然人,一般都是以个人或夫妻名义获得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产权的公民个人。
3.城市拆迁补偿的形式
依照相关条例,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这三种:
(1)产权调换。即指拆迁人用易地再建或新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但拆迁之后仍然保留被拆迁人相应的产权。
(2)作价补偿。即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这兼用了上述两种方式,实质上是前述两种补偿形式的混合使用。
4.房屋拆迁补偿范围
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由于拆迁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拆迁方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房屋收益权以及搬迁费用四个方面是我国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
5.我国国内典型城市住房拆迁补偿标准
通过对国内一些典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归纳,得下表:
表1 国内典型城市住房拆迁补偿标准
其中,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政府拥有香港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香港实行“官地收回制度”的土地征用制度。[7]
(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在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我国目前房屋拆迁补偿现状的汇总与梳理,笔者发现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存在一些问题:
1.补偿范围过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我国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方面只规定了四个部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四个部分往往显得过于片面,远远不能涵盖被拆迁人所遭受的损失。
摘要: 1
摘要:现今,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全国各大城市都在进行着城市规划和改造。拆迁便是城区改造中重要的一环,而拆迁补偿又是拆迁过程中的中心环节。本文通过梳理文献,对我国拆迁补偿的对象、形式、范围以及标准进行了总结。其次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分析房屋拆迁补偿的过程,提出拆迁补偿过程中被拆迁人之间会产生“沉默——部分鸣叫——部分跟随——集体鸣叫”的过程,在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总有一方会采取强硬的态度。最后,通过建立这两个过程的模型,引入无锡市胡埭镇的案例。本文的目的是意在加强大众对拆迁问题的关注,为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出谋划策。
*查看完整论文请 +Q: ^351916072*
关键字:房屋拆迁补偿;演化博弈论;蛙鸣博弈模型;鹰鸽博弈模型
目录
引言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房屋拆迁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拆迁补偿作为发生纠纷的焦点,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中心环节。现阶段,我国城市的拆迁可分为两种:政府组织性质的拆迁和商业性质的拆迁。[1]例如,在城市中的新农村规划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属于政府组织性质的拆迁,而开发商开发楼盘时进行的属于商业性质的拆迁。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对政府组织性质的拆迁进行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开发商都是打着政府的旗号进行拆迁,而政府一般都是持赞成态度的;被拆迁者面对拆迁是抱着既期盼又抗拒的矛盾心理。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者和被拆迁者三方的利益往往会发生对立,暴力冲突、武力对抗等事件越来越多。
房屋拆迁涉及了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纠纷只是表象,我们应着眼于经济纠纷背后的制度缺陷。如果我们不能处理好这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许多社会变迁中隐藏的社会问题就可能被激化,政治制度缺陷、社会不公、发展失衡等内在弊端也会被激发出来,这将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甚至会阻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
1.研究目标
第一,理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涉及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利用演化博弈模型,对无锡市胡埭镇的拆迁过程进行研究,探索拆迁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
第三,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博弈的均衡,来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2.研究内容
本研究将以无锡市胡埭镇为例,首先通过对经济发达地区拆迁补偿现状的梳理与分析,发现现存的问题及引发各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的影响因素;其次运用演化博弈模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的过程,探究拆迁补偿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进而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并提高人们对拆迁补偿问题研究的重视。
政策与理论研究,主要对我国拆迁政策进行研究,找出当前我国拆迁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下文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奠定基础。
建立模型并进行分析,针对被拆迁人之间建立蛙鸣演化博弈模型,针对被拆人与拆迁人之间建立鹰鸽演化博弈模型。对结果进行分析,根据模型确定的最佳补偿方式将为最后的对策研究部分提供理论支持。
实例研究,对无锡市胡埭镇的房屋拆迁现状进行研究,对被拆迁人的情况进行研究,为研究奠定现实基础。并尝试结合拆迁政策,找出目前胡埭镇的拆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利用演化博弈模型对无锡市胡埭镇的拆迁进行分析。
对策研究,完善拆迁政策建议,在之前政策与理论研究、现状分析、模型分析以及实例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完善拆迁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概述
1.国外研究状况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有的制度,大多数国家一般都采用土地征收制度。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还是比较完善的,他们严格规定了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和条件,在界定公共利益方面也比较科学,还配备有对应的审查机制,这对我国拆迁制度的完善有很大的借鉴意义。[2]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起源于罗马时代。近代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领主对其臣民有‘最高统治权’,领主如为‘公共用途’,便可在给予私人补偿之后征收私人土地。[3]”这被认为是近代的权威论述。18世纪之前,征收私人土地时不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只要是用于公共,就能够进行。法国大革命后,经过实践探索,当时的宪法列入了土地征收的补偿要件,使之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依据当时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财产征收补偿原则便这样产生了。时至今日,各国也都将政府的征收补偿义务列入了宪法之中。英国法院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项补偿推定原则(Presumption in favor of Compensation)。[4]在德国,基本法规定征收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同时该法律也规定了补偿的金额与方式,征收才可以进行。基本法明确了征收与补偿的不可分性,因此,基本法又被称之为“唇齿条款”(DieJunktimklausel)。[5]
2.国内研究状况
国内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国外相比还是略有欠缺,笔者通过文献研究,发现国内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类是在分析拆迁的实际操作部分偏重,在理论方面的研究则不够深入。如王群先生和王才亮先生在他们所著的《城市房屋拆迁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和《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法律出版社,2004年)都对拆迁实务进行了探讨;第二类偏重对房屋拆迁的介绍,大多是一些基础知识和程序性的介绍,如符启林先生的《房屋拆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杨晓玲所著的《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全程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以下,笔者对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状况进行了梳理。
(二)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概况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概念
根据相关条例和有关学者的论点,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可以定义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城市规划、国家工程建设规划和地方政府的用地文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对房屋业主或用户给予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的活动。[6]
而拆迁补偿就是拆迁方依据等价原则对因为房屋拆迁所受到损失的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2.城市拆迁补偿的对象
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对象各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般都较为明确地规定了补偿对象即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在具体的操作运用过程中,往往存在两种比较常见类型的补偿对象:第一类是房屋所有权人是非自然人,即指在一般情况下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的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第二类则是房屋所有权人是自然人,一般都是以个人或夫妻名义获得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产权的公民个人。
3.城市拆迁补偿的形式
依照相关条例,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这三种:
(1)产权调换。即指拆迁人用易地再建或新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但拆迁之后仍然保留被拆迁人相应的产权。
(2)作价补偿。即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这兼用了上述两种方式,实质上是前述两种补偿形式的混合使用。
4.房屋拆迁补偿范围
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由于拆迁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拆迁方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房屋收益权以及搬迁费用四个方面是我国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
5.我国国内典型城市住房拆迁补偿标准
通过对国内一些典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归纳,得下表:
表1 国内典型城市住房拆迁补偿标准
其中,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政府拥有香港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香港实行“官地收回制度”的土地征用制度。[7]
(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在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我国目前房屋拆迁补偿现状的汇总与梳理,笔者发现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存在一些问题:
1.补偿范围过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我国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方面只规定了四个部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四个部分往往显得过于片面,远远不能涵盖被拆迁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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