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中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冲突研究以某地区为例

: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趋势下,在进行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呈现出了相互竞争的态势。目前在我国的乡村社会里,不仅存在具有强制性的正式制度,还存在大量的非正式制度,所以对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冲突进行研究,通过运用科学的理论知识去协调正式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使之达到均衡,有助于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并提升国家在乡村社会的治理能力。所以解决两者冲突问题的理性路径选择在于:通过对非正式制度进行合理的筛选,筛选出非正式制度中科学合理的部分,使之与正式制度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可以更好的解决乡村治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绪论 2
(一)研究意义 2
1.理论意义 2
2.现实意义 2
(二)概念界定 2
1.治理与乡村治理 2
2.正式与非正式制度 3
(三)研究现状 3
1.国内外研究现状 3
2.现有研究的成就 4
3.现有研究的不足 4
(四)研究方法 4
1.文献搜集法 4
2.访谈法 5
二、乡村治理中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 5
(一)非正式制度的地域性差异与正式制度的统一性 5
(二)正式制度的不完善与乡村治理动态发展 5
(三)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价值冲突 5
三、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6
(一)正式制度供给不足 6
1.正式制度不完备 6
2.实施机制不完善 6
(二)半熟人社会的影响 6
(三)力量失衡与信息不对称 7
(四)传统文化和历史因素影响 7
四、乡村治理中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整合 7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实施机制,保证正式制度制定的科学性 7
(二)加强村务信息的公开,压缩消极非正式制度的适用空间 8
(三)促进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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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四)开展公民教育,提升村民素质,提高正式制度的地位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我国乡村治理中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冲突研究
——以南京地区为例
引言
一、绪论
(一)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三农”问题一直是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问题,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昌盛及社会的发展路线和进程。在我国的乡村治理中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导致了农村社会里常常会产生许多问题和纠纷,深入研究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有助于解决导致乡村社会秩序不稳定的制度冲突问题,进而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稳定,有利于乡村治理的顺利进行。对乡村治理中产生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我们制定出更科学合理、更符合乡村社会实情的正式制度。在进行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发现正式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受到了影响,不利于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乡村治理中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这样对制定出更契合乡村社会和能与非正式制度和谐互补的正式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2.现实意义
在我国的众多农村,正式制度虽然大量存在,但是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乡村社会的发展,很多时候受到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明面上是以国家制定的正式制度和法律法规作为乡村治理的基础和支持,但现实往往相反,富有活力的非正式制度对这些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正式制度和法律法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乡村社会中存在大量的具有非强制性的非正式制度,使得正式制度所赋予村民的权利被削弱,而且因为非正式制度的存在,乡村社会中的村民的行为方式和思维逻辑也渐渐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了改变。通过深入研究乡村社会中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冲突,我们可以对乡村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冲突提出解决方法。而且对乡村治理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正式制度的研究,更应对正式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作深入探讨。通过对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冲突进行研究有助于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两者之间的均衡,实现互补,两者之间的冲突解决了就有助于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概念界定
1.治理与乡村治理
(1)治理
在目前的学术界中,对于治理做出的众多定义中,由全球治理委员会所做出的表述比较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全球治理委员会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种方法之总和。这是一个使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可以得到调和并且可以采取合作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强迫人们遵守的正式的制度和政体,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1] 在经过若干年的考察后,全球治理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在全球层次上,治理主要被看作政府间的关系,但是也必须被理解为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跨国公司及影响日巨的全球公民有关的一个现象,其最终取向是实现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2]治理有四个特征:治理的涉及公共部门及私人部门;治理是一个行为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是一种持续的互动。
(2)乡村治理
著名农村问题研究专家徐勇教授将治理理论与实际问题相结合,把治理这个概念延伸到乡村治理问题的研究中,并提出了乡村治理这个新概念,治理是借助于政府公共权力来支配、影响、治理和调控社会,乡村治理就是以政府公共权力为主导的对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3]乡村治理即“乡村公共权力对乡村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在各种不同的关系和制度中去引导、规范村民的各种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促进乡村社区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它有别于以往的以行政末梢化的管理方式,强调的是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合作管理,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治理网络。”[4]所以对于乡村治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国家为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乡村进一步发展而对乡村社会提供正式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乡村治理是一个行为过程。
2.正式与非正式制度
首先了解一下制度的含义,制度一般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指定的各项正式制度的顺利实施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5]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6]制度是具有约束力的。
(1)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一般意义上是指这样一些行为规范,它们以某种明确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且由行为人所在的组织进行监督和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如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总是与国家权力或某个组织相联。[7]在乡村治理中,正式制度主要表现为国家供给到乡村社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等,如村民自治制度、计划生育政策等,它来源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公共产品供给,而由国家制定的正式制度对于乡村社会来说,则是具有强制性的全新外来的制度体系。[8]根据制定正式制度的不同依据,正式制度通常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为了与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相适应而逐渐形成的,然后被国家权力机关所肯定的正式制度,我们将之称为“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二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特意制定的规则规范,我们称之为“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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