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建设中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关系研究以市四个村庄为例
:随着乡村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和农民日益增长的利益需求,“乡镇村治”治理模式由于内部制度的缺陷逐渐难以均衡政府与农民群众间的意志冲突,因而今后在乡村建设中寻求新型的治理模式则成为了众多学者热议的话题。本文基于美丽乡村建设这一特殊背景下,选取了南京市的四个村庄作为调研样本,分析村庄中多元治理主体间合作关系的密切程度,以及在达成合作关系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合作治理与乡村治理相结合的研究视角出发,认为今后在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中,对于逐渐生成的这种新型多元治理结构来说,各个主体应加强彼此合作关系的紧密程度,这能够较好地突出乡村治理的本质作用,并在结论的探讨中阐述如何完善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 1
一、乡村治理的相关概念界定 2
(一)从治理到乡村治理 2
1.治理的概念 2
2.乡村治理的概念 3
(二)乡村社会中的合作治理 3
1.合作治理的概念 3
2.合作治理在乡村治理中的应用 4
3.合作治理与乡村治理的契合点 4
4.乡村治理中的多元主体 5
二、南京市乡村治理主体实践效果——调查的样本描述 5
(一)南京市村庄调查信息的基本概况 5
(二)南京市多元治理主体的调查与分析 6
1.公共服务提供情况 6
2.乡村建设满意度情况 6
3.乡村治理主体实践情况 7
4.被调查者对于乡村治理主体的未来展望 9
(三)南京市乡村治理现状 10
三、 南京市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定位偏差 12
(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难以协调 13
(三)村民主体在合作治理中配合不足 13
(四)农村民间组织发展滞后 14
四、 结论的探讨 15
(一)切实转变政府主体的管制型职能 15
1.政府应适当下放权力 15
2.深化基层公务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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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意识 16
(二)明晰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委的关系 17
1.划清村两委的权责分工 17
2.创新村支部与村委会间的合作机制 17
(三)加深农民主体的合作治理的意识 18
1.调动农民自治参与的积极性 18
3.其他治理主体的帮助 18
(四)鼓励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 18
1.基层政府应充分重视农村民间组织的职能作用 19
2.转变农村民间组织建立的价值取向 19
3.培养农村民间组织成为现代化的科学管理组织 19
(五)完善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关系 19
五、小结 20
致谢 21
参考文献 22
附录 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中多元治理主体调查问卷 23
美丽乡村建设中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关系研究
——以南京市四个村庄为例
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村的发展建设是关乎我国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经济均衡发展,实现社会繁荣稳定的一大关键。从国家颁布相关政策来看,由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现代化举措为建设中心,之后的“十一五”期间,大部分省市的农村相继制定计划并付诸行动,再到农业部办公厅于2013年具体出台《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作为行动纲领,全国多数省市的乡村逐渐步入美丽乡村建设的轨道。由此可以看出,美丽乡村建设是秉承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宗旨,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推动生态文明的又一大创新之举。如今,乡村的发展面貌较之前有了新的改变,村民素质、政治参与意识的逐步提高,与传统的政府控制型的治理模式发生了冲突。当然“乡镇村治”模式在过去二十多年来确实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农村社会的进步,这是无可非议的。但随着乡村建设的模式和创新的要求逐步提高,“乡镇村治”模式也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乡村建设的发展需求,乡村治理也需要新的治理模式。因此,本文选取美丽乡村建设作为课题的调查背景,研究重点在于,探究当前南京市乡村建设的新工程中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关系的建构现实。
本文认为构建新型的多元治理主体合作模式,能够使得乡村主体由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从而稳定农村改革发展的格局,更是实现美丽中国战略部署的重要途径。这种新型的治理模式,在理论意义上,是以合作治理与乡村治理相结合作为全新的研究视角,能够加深合作治理在乡村治理中实践的延展性,使得合作治理理论更加系统化,内涵更加丰富化,体系更加科学化;在实践意义上,能够适应国家对农村发展的需求,并密切结合乡村社会中的现实问题,将合作治理的观念更加深入地扩散到农村中,明确各个治理主体的合作关系,积极回应村民的需求,为今后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提供借鉴。
本文的核心结构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乡村治理的相关概念界定,重点研究合作治理如何应用到乡村治理中。第二部分主要立足于乡村治理的实践,通过调研总结出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治理现状。第三部分是将调查的客观事实在定性研究中找到印证关系,从治理主体构成及主体间合作关系的两个维度,归纳出治理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也即为本文的结论部分,通过上述定性与定量的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多元主体合作关系的紧密程度。
一、乡村治理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从治理到乡村治理
1.治理的概念
治理(governance)一词的最初含义是在古希腊语和拉丁文中音译为掌舵(steer)、控制(govern)与操控。“治理”的概念在政治学领域之中盛行,最早可追溯到1989年,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当时正处于混乱的政治情形之中,世界银行遂将这种难以控制的状况概括为“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对于治理概念的界定是具有权威性的,在公开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者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1]。
随着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入,使得治理不只为政治学领域所应用,在经济乃至社会治理都普遍存在。此后,西方学者也对于治理理论进行了深刻地研究,对其内涵进行系统地剖析。其中治理理论的开创者罗西瑙(J. N. Rosenau)认为,治理的实施是要通过主体间所拥有的相同的利益来驱动治理的整个过程,可能这些目标所依靠的管理机制并不是源自已授权的法律规定,包括正式的以及非正式的管理机制[2]。罗西瑙论述的重点在于,治理不一定只是依赖于政府才能进行,更不是纯粹地依靠国家强制的力量而顺从,人们认同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的安排也是持续治理过程的一种行动。我国学者俞可平在治理领域带来的影响同样是极其深远的,不仅最早将这种新兴的公共管理方法引入我国,更对于我国今后的社会治理乃至特殊的乡村治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不只是要完全由政府统治,也不仅仅是公共机构之间的内部合作,强调政府与多元主体间的合作,例如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并且治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增进公共利益及维持公共秩序[3]。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 1
一、乡村治理的相关概念界定 2
(一)从治理到乡村治理 2
1.治理的概念 2
2.乡村治理的概念 3
(二)乡村社会中的合作治理 3
1.合作治理的概念 3
2.合作治理在乡村治理中的应用 4
3.合作治理与乡村治理的契合点 4
4.乡村治理中的多元主体 5
二、南京市乡村治理主体实践效果——调查的样本描述 5
(一)南京市村庄调查信息的基本概况 5
(二)南京市多元治理主体的调查与分析 6
1.公共服务提供情况 6
2.乡村建设满意度情况 6
3.乡村治理主体实践情况 7
4.被调查者对于乡村治理主体的未来展望 9
(三)南京市乡村治理现状 10
三、 南京市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定位偏差 12
(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难以协调 13
(三)村民主体在合作治理中配合不足 13
(四)农村民间组织发展滞后 14
四、 结论的探讨 15
(一)切实转变政府主体的管制型职能 15
1.政府应适当下放权力 15
2.深化基层公务员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服务意识 16
(二)明晰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委的关系 17
1.划清村两委的权责分工 17
2.创新村支部与村委会间的合作机制 17
(三)加深农民主体的合作治理的意识 18
1.调动农民自治参与的积极性 18
3.其他治理主体的帮助 18
(四)鼓励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 18
1.基层政府应充分重视农村民间组织的职能作用 19
2.转变农村民间组织建立的价值取向 19
3.培养农村民间组织成为现代化的科学管理组织 19
(五)完善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关系 19
五、小结 20
致谢 21
参考文献 22
附录 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中多元治理主体调查问卷 23
美丽乡村建设中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关系研究
——以南京市四个村庄为例
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村的发展建设是关乎我国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经济均衡发展,实现社会繁荣稳定的一大关键。从国家颁布相关政策来看,由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现代化举措为建设中心,之后的“十一五”期间,大部分省市的农村相继制定计划并付诸行动,再到农业部办公厅于2013年具体出台《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意见》作为行动纲领,全国多数省市的乡村逐渐步入美丽乡村建设的轨道。由此可以看出,美丽乡村建设是秉承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宗旨,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推动生态文明的又一大创新之举。如今,乡村的发展面貌较之前有了新的改变,村民素质、政治参与意识的逐步提高,与传统的政府控制型的治理模式发生了冲突。当然“乡镇村治”模式在过去二十多年来确实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农村社会的进步,这是无可非议的。但随着乡村建设的模式和创新的要求逐步提高,“乡镇村治”模式也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乡村建设的发展需求,乡村治理也需要新的治理模式。因此,本文选取美丽乡村建设作为课题的调查背景,研究重点在于,探究当前南京市乡村建设的新工程中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关系的建构现实。
本文认为构建新型的多元治理主体合作模式,能够使得乡村主体由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从而稳定农村改革发展的格局,更是实现美丽中国战略部署的重要途径。这种新型的治理模式,在理论意义上,是以合作治理与乡村治理相结合作为全新的研究视角,能够加深合作治理在乡村治理中实践的延展性,使得合作治理理论更加系统化,内涵更加丰富化,体系更加科学化;在实践意义上,能够适应国家对农村发展的需求,并密切结合乡村社会中的现实问题,将合作治理的观念更加深入地扩散到农村中,明确各个治理主体的合作关系,积极回应村民的需求,为今后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提供借鉴。
本文的核心结构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乡村治理的相关概念界定,重点研究合作治理如何应用到乡村治理中。第二部分主要立足于乡村治理的实践,通过调研总结出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治理现状。第三部分是将调查的客观事实在定性研究中找到印证关系,从治理主体构成及主体间合作关系的两个维度,归纳出治理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也即为本文的结论部分,通过上述定性与定量的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多元主体合作关系的紧密程度。
一、乡村治理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从治理到乡村治理
1.治理的概念
治理(governance)一词的最初含义是在古希腊语和拉丁文中音译为掌舵(steer)、控制(govern)与操控。“治理”的概念在政治学领域之中盛行,最早可追溯到1989年,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当时正处于混乱的政治情形之中,世界银行遂将这种难以控制的状况概括为“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对于治理概念的界定是具有权威性的,在公开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者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1]。
随着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入,使得治理不只为政治学领域所应用,在经济乃至社会治理都普遍存在。此后,西方学者也对于治理理论进行了深刻地研究,对其内涵进行系统地剖析。其中治理理论的开创者罗西瑙(J. N. Rosenau)认为,治理的实施是要通过主体间所拥有的相同的利益来驱动治理的整个过程,可能这些目标所依靠的管理机制并不是源自已授权的法律规定,包括正式的以及非正式的管理机制[2]。罗西瑙论述的重点在于,治理不一定只是依赖于政府才能进行,更不是纯粹地依靠国家强制的力量而顺从,人们认同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的安排也是持续治理过程的一种行动。我国学者俞可平在治理领域带来的影响同样是极其深远的,不仅最早将这种新兴的公共管理方法引入我国,更对于我国今后的社会治理乃至特殊的乡村治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不只是要完全由政府统治,也不仅仅是公共机构之间的内部合作,强调政府与多元主体间的合作,例如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并且治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增进公共利益及维持公共秩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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