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共享单车行业的行政监管研究以市与内江市为例

在解决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需求上,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出现,带来了由政府主导的公共自行车服务向市场主导的共享单车服务的转变。共享单车的发展,起到了解决市民短途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减轻环境污染等作用,但产生的如企业管理混乱、押金管理缺乏透明、政府监管不力等问题,也给我国传统公共服务、城市治理与行政监管模式带来巨大的挑战及改革动力。本研究旨在通过调研南京市与内江市两地的共享单车现状,探讨政府对共享单车的行政监管问题,分析并对比两地政府的治理模式,从由“政府-企业-公民”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绪论1
(一)研究内容1
(二)文献综述2
二、共享单车行业概述3
(一)共享单车的发展脉络3
1.由政府主导的公共自行车计划的引入3
2.由市场主导的共享单车服务的发展概述3
(二)共享单车的特征4
1.共享单车的私有性4
2.共享单车的公共性4
3.共享单车的金融性4
三、政府对共享单车的行政监管现状4
(一)政府出台共享单车的监管意见4
1.南京市关于引导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监管意见4
2.内江市发布共享单车监管规定5
(二)当前共享单车监管存在的问题5
1.监管缺位5
2.监管错位5
3.监管越位6
(三)当前政府对共享单车的行政监管模式概述6
1.严格管制型6
2.积极支持型6
3.消极放任型6
四、问卷调查研究——以南京市与内江市两地为例7
(一)问卷设计7
(二)问卷预调研7
(三)问卷发放与回收情况7
(四)描述性问卷结果分析7
1.受访者的基本信息及使用情况7
2.不同地区的单因素方差分析8
3.矩阵量表统计分析9
4.不同地区理想模式的调查统计结论9<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br /> 五、政府对共享单车行政监管问题的发展对策建议9
(一)明确共享单车监管体系中的角色关系9
1.企业——服务的提供者10
2.用户——服务的使用者10
3.政府——市场的管理者10
(二)三元动态协同治理体系作为基础11
(三)建立制度化的监管框架11
1.建立政府、企业、用户常态化协商监管平台11
2.建立市场出入及考核机制11
3.制定道路交通监管规定11
4.统一加强金融监管部署11
5.改进用户管理规定12
致谢12
参考文献12
附录 用户对共享单车的使用现状及看法的调查问卷12
图1 共享单车服务和监管体系中的角色关系10
表1 受访者基本信息统计表7
表2 受访者共享单车的使用情况统计表8
表3 观测变量的地区方差分析表9
表4 观测变量的矩阵统计量表9
表5 两地受访者对理想监管模式中的角色关系认同调查表9
政府对共享单车行业的行政监管研究——以南京市与内江市为例
行政管理 徐崇理
引言
一、绪论
(一)研究内容
从2014年第一家共享单车企业——ofo公司创立以来,共享单车通过互联网平台与实体交通相结合的方式,只需要手机APP和二维码即可随取随用。尤其在满足公共交通接驳、短途出行需求等方面上,极大地解决了社会用户“最后一公里”的城市出行问题,同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共享单车,也有助于缓解城市的交通拥堵和汽车污染问题。但在经历了短时期爆发式增长后,许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例如车辆的维修和保护不够及时、对押金不够安全透明等,膨胀的企业利益与稀缺的公共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就会产生矛盾,肆意占用公共道路区域,浪费政府与社会的财产和资源。共享单车在不同发展水平的城市中,产生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各级政府又该如何选择行政监管方式进行治理,是一项十分有价值的课题。
因此本文以南京市与内江市为例,研究省会级与普通级的地方政府,通过实地问卷调研、文献总结和收集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据当前共享单车行业及政府行政监管的现状,调查社会公众对共享单车这类“准公共交通工具”的行政监管需求和看法,总结并选择能适应解决现存问题的行政监管方式,最终达到“政府企业用户”三方最大利益的平衡状态,向两地及其同等级城市的政府提出具有有价值的行政监管思路和治理模式,对于实现社会健康稳定、增加企业盈利、提升民众幸福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文献综述
共享单车的前身是由政府提供的有桩式公共自行车服务,在公共自行车研究方面,费勒等人对蒙特利尔应用公共自行车的区域进行过调查研究,结果表明随着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完善,居民使用自行车的可能性会增加[1]。贺靖舒指出,公共自行车服务的有桩模式缺乏便利性;维护管理成本高额;创新能力不足、技术落后、轻视用户体验等因素,使得市政自行车使用率不高,未达政府预期效果[2]。共享单车的出现,弥补了传统公共自行车的缺点,更贴合用户的需求,从而渐渐取代了传统公共自行车市场。诸大建把共享单车界定为是市场化手段提供的公共出行服务,是具有公共性的混合物品[3]。因此,对具有公共性质的产品,政府应该采取监管措施。
对此,政府应当认识到共享单车引发了社会对于加强行政监管和治理的新诉求。安徽大学的涂茜茜指出,互联网产业作为不断发展和演化的新兴市场,其不断发展和创新是常态,而政府应当通过不断的监管创新维护其健康发展[4]。张继宏认为共享单车市场的行政监管与传统的管理模式之间有巨大差异,这是对传统的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挑战[5]。但凡是应当辩证地看待,共享单车在给社会的治理带来困难与问题时,也给我国的行政监管模式注入了改革的动力。张润民提到,对共享单车行政监管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政府重视行政监管模式的创新,帮助推动政府管理理念改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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