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下乡过程中村干部的公共行动困境及其治理路径

扶贫项目是我国项目制背景下的产物,为此国家投入大量的资金和项目以期对农村的贫困现状有所改善。村干部作为村庄的“掌门人”,在扶贫项目进村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运作中,村干部可能会出现贪污腐败、分配不公、忽视农民需求等行为,根源就在于其受差序格局及其变种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消极因素影响,没有按照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公共理性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要运用委托代理理论,从畅通信息渠道、完善村干部的监督、激励与制约等方面来分析解决路径,从而使扶贫项目进村取得良好收效,实现惠农富农。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绪论 1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
1.研究背景 1
2.研究意义 2
(二)文献综述 2
1.项目下乡及扶贫项目下乡 2
2.委托代理理论 2
3.公共行动及村干部的公共行动困境 2
(三)研究内容及框架 3
(四)研究方法 4
(1)文献研究法 4
(2)案例分析法 4
二、扶贫项目下乡过程中村干部的公共行动困境 4
(一)公共行动困境的表现形式 4
1.扶贫项目下乡过程中的贪污腐败行为 4
2.扶贫项目下乡中不考虑农民需求,唯行政化 4
3.扶贫项目下乡过程中基于“差序格局”的分配不公现象 5
(二)出现公共行动困境的根源分析 5
1.扶贫项目下乡相关信息的不对称 6
2.村干部与村民的目标函数不一致 7
3.缺乏监督与制约机制 7
三、扶贫项目下乡过程中村干部的公共行动困境的治理路径 7
(一)公开相关信息,畅通信息渠道 7
(二)完善激励机制,让扶贫项目目标与村官收益趋于一致 8
(三)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规范与监督 8
四、结束语 9
致谢 9
扶贫项目下乡过程中村干部的公共行动困境及其治理路径
引言
一、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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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项目下乡是90年代以来随着项目制的发展而推行的一种新的扶贫模式。村干部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最下一层,是扶贫项目在乡村的宣传者和推行者,同时他们也是农民意见最直接的反馈者,在扶贫项目进村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村干部在扶贫项目下乡过程中出现公共行动困境就会严重影响扶贫项目的落实成效、阻碍农民脱贫致富的进程。所以必须要找出问题的根源,对症下药,让村干部克服公共行动困境,从而使扶贫项目下乡真正取得成效。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分税制改革以来,过去从农村收取各种税费的做法被彻底摒弃,而是变成了中央对农村地区的“反哺”,其机制主要表现为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为了让农村的财政资金得到合理利用,实施专门项目的方式开始异军突起。顺应这一潮流,农村扶贫工作越来越多地采用项目制的形式[1],随着一整套扶贫项目不断向农村输入,一种新的扶贫结构模式就应运而生了。这一完整的扶贫体系,既可以对贫困的乡村起到帮扶作用,让当地的农民摆脱贫困,实现富裕奔小康,从而促进区域稳定协调发展,又可以加强中央对基层的领导,实现中央统筹管理[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村贫困的现象引起国家重点关注,因此加紧了扶贫项目向农村的输出,扶贫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
2.研究意义
中国农村的基层组织在行政架构中是一种特殊的存在,村干部虽然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官”,但是他们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在基层工作的主力军,有可能每一个决策和举动都能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产生重大影响。正是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扶贫项目在乡村的实施需要村干部的鼎力协助与配合。因此剖析村干部在扶贫项目下乡过程中的举动就显得非常必要。近年来,随着扶贫项目下乡的深入推进,有效改善了农村的贫困面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了城乡协调发展。但在扶贫项目进村的过程中村干部没能按照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公共理性履行职责,妨碍扶贫项目的推进,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给国家带来经济损失的现象也屡屡发生。因此研究扶贫项目下乡背景下村干部所面临的公共行动困境,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着对于提升“扶贫项目进村”的实施效果,保证扶贫资源能真正分配到农民手中,从而调节基层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1.项目下乡及扶贫项目下乡
“项目下乡”是新世纪以来融入乡村治理中的一个重要变量[3]。这里所谓的“项目”特指的是中央对地方或地方对基层的一种新型财政转移支付的运作和管理方式[4]。税费改革后,基层政府无法通过税收来满足基本的财政需求,由于基层财政能力不足导致公共品供给能力也相应下降。在这一背景下,基层财政乏力的窘境需要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来解决,于是项目下乡应运而生。项目扶贫是我国项目制背景下的一个产物,是我国90年代以来随着项目制发展而推行的一种新的扶贫模式[5]。其重要目标就是解决村庄的公共品供给,为村庄长久稳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如通过扶贫项目去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修建道路、推动危房改造等,这些都可以方便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6]。
2.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关系就是所谓的契约关系。在契约关系的作用下,代理人接受委托人授权给他的权力,让其从事某项活动从而使委托人受益。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由于代理人享有很大自主权,所以委托人很难对其实施监管[7]。这种关系的建立基于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所以出现信息分布不对称性的困境也在所难免,环境中不确定因素以及所制定契约的不完整性加剧了这一问题,因此就会导致市场条件下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甚至于机会主义行为,造成无法预计的后果。随着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日渐臻熟,对委托代理关系的了解也愈发深入[8],学者们发现委托代理理论也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向社会领域扩展,成为当今学术界研究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理论之一[9]。由于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等等现象的存在,代理人可能采取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行为偏轨,出现腐败滋生、效率低下等委托代理问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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