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的行政管制研究
网约车以共享经济为背景应运而生,它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充分调动闲散资源,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全新的出行选择,但也伴随着很大的争议。为规范这一新兴行业,我国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管理办法,但由于对网约车的准入、价格、数量等方面的严格限制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网约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补充,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对于这一创新行业,究竟该如何监管,不仅是专家学者,也是普通大众都该关心的问题。本文借助文献、问卷、访谈等方法对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的行政管制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英美等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为网约车的管制提出优化意见。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3
Key words 3
引言 3
一、 相关概念 4
(一)共享经济 4
(二)网约车 4
1.网约车的概念 4
2.网约车的运作模式 4
(三)行政管制 5
二、 调查概况和分析 5
(一)调查定位 5
(二)问卷设计与访谈 5
(三)调查结果 5
1.个人信息 5
2.网约车使用情况 5
3.网约车的优缺点 6
4.网约车新政 6
5.管制意见 8
三、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的行政管制现状及问题 8
(一)网约车的行政管制现状 8
1.中央 8
2.地方 8
(1)严格型 8
(2)宽松型 9
(3)观望型 9
(二)当前管制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9
1.准入过严 9
2.价格管制带有计划经济思维 9
3.监管主体过多,职责不清 9
4.消费者权益缺乏保障 10
四、 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启示 10
(一)国外典型管理模式 10
1.美国 10
2.英国 10
3.新加坡 11
(二)启示 11
五、改进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行政管制的对策建议 1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1
(一)实行一般许可,降低现有准入标准 11
(二)取消数量和价格管制 12
(三)政企合作,明确职责 12
(四)加强乘客权益保障 12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附录 14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的行政管制研究
引言
引言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共享经济这一新兴业态,而网约车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网约车借助移动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既弥补了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不足,丰富和便利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又调动了闲散资源,提高资源使用率,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但是网约车在带来这些利好的同时,各种隐患和问题也暴露出来,比如合法性受到质疑、安全得不到保障、造成不正当竞争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相关法律和监管的缺位。为此,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个部门于2016年7月28日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也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第一部专车“立法”。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中对网约车的市场准入、价格、数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其实质上仍是沿用了传统出租车的管理办法,而在《暂行办法》的指导下,有的地方管理细则甚至对户口、牌照、车型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这并不利于网约车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政府到底该不该监管,如何监管成为制约网约车发展的首要问题。目前基于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的行政管制和路径选择等相关研究内容仍处于起步阶段,大多从行政许可的角度出发,分析《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中有违上位法的内容,却鲜少从公众、网约车司机等直接参与群体方面进行研究。本文通过文献分析、问卷访谈等方法对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的行政管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多角度出发,同时对比国外发展模式,吸收先进经验,为我国网约车的行政管制提出优化意见。
一、 相关概念
(一)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但直到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才开始流行起来。罗宾蔡斯认为共享经济由三个要素构成,即产能过剩(闲置资源)+共享平台+人人参与[1]。具体来说,共享经济其实就是通过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起来的媒介和平台来实现闲置资源的充分使用,并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标,它的本质就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暂时分离。如今,共享经济已经从最开始的熟人之间简单的物品分享扩大到全球范围内陌生人之间的共享,包括各行各业的有形物品和无形物品。共享经济凭借技术手段和广泛的参与者,既提高了资源利用率,降低了社会成本,又带动了行业创新和经济发展,满足了大众的各式需求。近年来,共享经济已广泛融入金融、教育、医疗、交通、食品等行业,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好处,而网约车就是共享经济在交通领域的典型代表。
(二)网约车
1.网约车的概念
网约车自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诸多的争议,对于其概念,业界以及专家学者都有不同的说法。直到《暂行办法》的出台,才算是正式给了网约车一个名分。《暂行办法》指出,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2]。虽然新规给了网约车合法的地位,但不难发现其仍将网约车归为出租汽车一类。网约车作为“互联网+”在交通领域的体现,具有共享经济的典型特征,通过专车、快车、顺风车等多种形式为广大乘客提供了多样化的出行服务。所以,《暂行办法》将其与传统巡游出租车等量齐观,很明显有失偏颇。因此,应该从网约车的共享属性出发,考虑到它的创新性,从而给出一个符合其特征的定义。在综合分析各类文献资料后,本文比较认同翟步云对网约车所作的定义,即网约车是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包括专车、快车和顺风车等多样服务的新型客运方式[3]。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3
Key words 3
引言 3
一、 相关概念 4
(一)共享经济 4
(二)网约车 4
1.网约车的概念 4
2.网约车的运作模式 4
(三)行政管制 5
二、 调查概况和分析 5
(一)调查定位 5
(二)问卷设计与访谈 5
(三)调查结果 5
1.个人信息 5
2.网约车使用情况 5
3.网约车的优缺点 6
4.网约车新政 6
5.管制意见 8
三、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的行政管制现状及问题 8
(一)网约车的行政管制现状 8
1.中央 8
2.地方 8
(1)严格型 8
(2)宽松型 9
(3)观望型 9
(二)当前管制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9
1.准入过严 9
2.价格管制带有计划经济思维 9
3.监管主体过多,职责不清 9
4.消费者权益缺乏保障 10
四、 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启示 10
(一)国外典型管理模式 10
1.美国 10
2.英国 10
3.新加坡 11
(二)启示 11
五、改进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行政管制的对策建议 1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1
(一)实行一般许可,降低现有准入标准 11
(二)取消数量和价格管制 12
(三)政企合作,明确职责 12
(四)加强乘客权益保障 12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附录 14
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的行政管制研究
引言
引言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共享经济这一新兴业态,而网约车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网约车借助移动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既弥补了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不足,丰富和便利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又调动了闲散资源,提高资源使用率,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但是网约车在带来这些利好的同时,各种隐患和问题也暴露出来,比如合法性受到质疑、安全得不到保障、造成不正当竞争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相关法律和监管的缺位。为此,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个部门于2016年7月28日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也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第一部专车“立法”。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中对网约车的市场准入、价格、数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其实质上仍是沿用了传统出租车的管理办法,而在《暂行办法》的指导下,有的地方管理细则甚至对户口、牌照、车型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这并不利于网约车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政府到底该不该监管,如何监管成为制约网约车发展的首要问题。目前基于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的行政管制和路径选择等相关研究内容仍处于起步阶段,大多从行政许可的角度出发,分析《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中有违上位法的内容,却鲜少从公众、网约车司机等直接参与群体方面进行研究。本文通过文献分析、问卷访谈等方法对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的行政管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多角度出发,同时对比国外发展模式,吸收先进经验,为我国网约车的行政管制提出优化意见。
一、 相关概念
(一)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但直到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才开始流行起来。罗宾蔡斯认为共享经济由三个要素构成,即产能过剩(闲置资源)+共享平台+人人参与[1]。具体来说,共享经济其实就是通过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起来的媒介和平台来实现闲置资源的充分使用,并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标,它的本质就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暂时分离。如今,共享经济已经从最开始的熟人之间简单的物品分享扩大到全球范围内陌生人之间的共享,包括各行各业的有形物品和无形物品。共享经济凭借技术手段和广泛的参与者,既提高了资源利用率,降低了社会成本,又带动了行业创新和经济发展,满足了大众的各式需求。近年来,共享经济已广泛融入金融、教育、医疗、交通、食品等行业,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好处,而网约车就是共享经济在交通领域的典型代表。
(二)网约车
1.网约车的概念
网约车自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诸多的争议,对于其概念,业界以及专家学者都有不同的说法。直到《暂行办法》的出台,才算是正式给了网约车一个名分。《暂行办法》指出,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2]。虽然新规给了网约车合法的地位,但不难发现其仍将网约车归为出租汽车一类。网约车作为“互联网+”在交通领域的体现,具有共享经济的典型特征,通过专车、快车、顺风车等多种形式为广大乘客提供了多样化的出行服务。所以,《暂行办法》将其与传统巡游出租车等量齐观,很明显有失偏颇。因此,应该从网约车的共享属性出发,考虑到它的创新性,从而给出一个符合其特征的定义。在综合分析各类文献资料后,本文比较认同翟步云对网约车所作的定义,即网约车是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包括专车、快车和顺风车等多样服务的新型客运方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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