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的权威生成模式研究

:我国于2016年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说明了国家对慈善事业规范发展的决心。然而,我国现今的慈善组织发展状况却十分混乱,主要表现为依法登记的情况混乱和发展倾向混乱。依法登记情况的混乱决定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权威,而发展倾向的混乱主要受其自身是否生成独立权威影响。慈善组织的权威不仅对慈善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对社会的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因此,以权威为切入视角,本文通过对权威这一概念进行辨析和分类,得出我国主要的慈善组织权威类型。根据文献调查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典型的慈善组织权威生成模式,并根据这些权威生成模式,提出促进我国慈善组织权威生成的建议。通过对我国慈善组织的权威生成模式这一课题的思考,提出了我国慈善组织发展需要思考的两个问题,并指出了本文的不足之处。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视角1
(一)研究背景1
(二)研究视角:我国慈善组织的权威2
二、研究设计4
(一)研究内容和案例分析流程4
(二)研究准备工作4
(三)研究方法4
(四)研究创新之处4
三、权威的概念界定及类型5
(一)亚历山大科耶夫的权威概念和类型5
马克思韦伯的的权威理论5
巴纳德的权威理论5
慈善组织的权威界定5
四、慈善组织的权威类型6
(一)“自下而上”的慈善组织及其权威类型 6
(二)“自上而下”的慈善组织及其权威类型 6
五、案例探究:慈善组织的权威及其生成模式8
(一)中国红十字总会:官方主导下的权威生成8
(二)壹基金:名人主导下的权威生成8
(三)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企业主导下的权威生成9
(四)自然之友:自我主导下的权威生成9
(五)微博微公益平台:群众主导下的权威生成10
六、促进慈善组织权威生成的建议11
(一)官方型权威生成:积极与政府、官方组织合作11
(二)名人魅力型权威生成:寻找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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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慈善组织形象的代言人11
(三)企业相关型权威生成:与符合慈善组织使命的企业合作11
(四)能力认可型权威生成:术业有专攻,推行项目要“专”11
(五)群众赋予的法理型权威生成: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12
七、结论性思考及本文的不足12
(一)慈善组织如何应对权威的质疑,如何生成多种类型权威?12
(二)本文不足之处12
致谢13
参考文献14
表1 三个相关条例的登记要求15
表2我国慈善组织的生成途径及其权威类型16
我国慈善组织的权威生成模式研究
引言
一、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视角
(一)研究背景
2016年3月1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我国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该法将于同年9月1日开始施行,至此,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将要在法律的认可和规范下进入一个新的篇章。《慈善法》对慈善活动、慈善组织、慈善财产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规范我国的慈善行业中存在的混乱现象。首先,《慈善法》明确了我国慈善活动的定义和范围。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其次,《慈善法》明确了我国慈善组织的定义和成立的条件。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的成立需要: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4.有组织章程;5.有必要的财产;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最后,《慈善法》对我国慈善募捐和捐赠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明确的法律条款将对我国混乱的慈善事业发展进行规范约束。慈善事业的主体——慈善组织是《慈善法》进行规范的重要对象。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现状混论主要体现在: 1.慈善组织依法成立状况的混乱。我国现行与慈善组织成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个相关条例)。其中,《基金会条例》未对基金会应从事的公益事业作出明确的范围划分,其从事的公益事业只有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才属于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的类型多样,仅有部分是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是如此。我国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分布在根据这三个相关条例成立的组织当中。同时,有一部分慈善组织并没有确定其非营利组织的合法身份,成为了游离于营利性组织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特殊社会组织,比如特殊社会团体的法人、各种单位的内部不需要登记的公益活动团体和以企业法人形式存在的非营利组织(孟令君,2008)。这种身份不明确或者合法性权威缺失的状况不利于我国慈善组织明确其身份,顺利开展慈善活动。2. 慈善组织的发展倾向混乱。慈善组织作为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在慈善组织的积极作用下,我国的社会财富能得到有效地调动,以达到缩小城乡、地域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王锐,2011)。我们所期待的慈善组织应该是能有效促进公平,代表民声的,因此,慈善组织应充分保持社会性。然而,我国的慈善组织却出现了行政化和市场化的倾向。根据我国三个相关条例的规定,我国的这些非营利组织成立必须要找到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再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这使得我国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被纳入到政府的管理下。同时,我国许多慈善组织,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形成的一些慈善组织,大多是行政部门分离转化而来的,其中大多数员工和管理人员来自政府退休干部或直接由政府任命、委派(郭大林&徐云峰,2010)。这些慈善组织逐渐表现出了行政化的倾向,运行过程中依赖政府的行政权力,自身也逐渐官僚化,失去了民间组织应有的活性,更有甚者欺瞒捐赠人,挪用善款。面对这一情况,我国多位学者提出慈善组织市场化的对策,运用市场的原则、理念和方法,强调竞争与效率、顾客需求以及创新精神(Eikenberry,2009)。然而,英国在日益增多的第三部门中加入了更大的市场经济成分后,出现了收费标准不一、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的现象(潘屹,2007),市场化使得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和慈善性质丧失。在行政化和市场化的倾向下,我国能真正保持民间性的慈善组织非常少,慈善组织必须有效保持其民间组织的特性,不能完全顺从于政府和市场的引导,因此,形成自身的权威至关重要。
(二)研究视角:我国慈善组织的权威
正是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立法期待下,我国慈善组织的混乱情况必须加以规范。学者郭大林和徐云峰认为,慈善组织依法成立的状况混乱,主要是因为现行行政法规的准入机制过高(郭大林&徐云峰,2010),使得很多慈善组织无法达到相应的要求。我国三个相关条例对于相应组织的成立条件都非常苛刻(见表1)。首先,这些条例规定,我国的慈善组织需要找到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有的组织可能因为没有业务主管部门愿意接收而无法登记成立。其次,除了民办非其单位外,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成立都有严格的资金和人员要求,标准也非常高。而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对人员和资金的要求不严格,但是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其法律的权威是较弱的。三个相关条例使得我国的慈善组织有的注册成为企业,有的放弃了法人身份,而依附于别的组织。这一情况下,我国的慈善组织合法性的权威有待重新认定。同时,慈善组织出现行政化的倾向是因为其依法成立后,依靠业务主管部门获得资金,凭借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开展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而出现市场化倾向则是因为注册成企业的慈善组织和未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在市场的竞争机制中逐渐被同化,而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由于有政府部门的监督,不太可能被市场化。这些慈善组织不是在完全依附于政府就是变成了市场的一部分,其自身的民间性和慈善性很容易被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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