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附件)【字数:13825】
近年来,随着高校毕业生的人数不断增长,我国劳动者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试用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焦点之一。因此,我国对于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工作仍然做得不够深入,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文章首先对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做了简单的概述,其中包括对试用期的法律界定及我国对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然后叙述了国外关于试用期的立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接着分析三个比较典型的试用期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例,归纳出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建议。关键词试用期; 劳动合同; 劳动者权益
目录
0引言 1
1 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 1
1.1试用期的法律界定 1
1.2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 3
2 国外关于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立法及借鉴 3
2.1国外关于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立法 3
2.2国外关于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借鉴 5
3 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例分析 5
3.1案例一 5
3.2案例二 6
3.3案例三 7
4 我国中小企业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8
4.1试用期延长问题 8
4.2 试用期合同解除存在的问题 8
4.4试用期劳动者待遇落实不到位 10
5 保障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权益的建议 11
5.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1
5.2加强工会和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 12
5.4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 13
结论 15
致谢 24
参考文献 25
我国中小企业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
0引言
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 其与用人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不容置疑的,劳动者享有基本的权利,劳动权利的存在为劳动者维持个人生活提供了物质支撑和保障。我国在劳动者权利保护这一领域中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和进步,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范和调整了我国的劳动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关系管理,另一方面也突出了对劳动关系主体的保护。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试用期的概念、适用范围、劳动者在这一时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的救济途径等许多内容均被明确地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究其立法目的,试用期的存在本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效果,这既有利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技能,身体素质,职业道德等进行考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又有利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前景及自己是否适应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考察,以充分保证劳动者权利的实现。然而,在社会实践中,基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及新增岗位较少的现状,现行试用期制度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社会普遍的关注点都集中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正式阶段所享有的权利,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权益保障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为了使现实中在试用期期间发生的各种劳资纠纷得到妥当,切实的解决,对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进行研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 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
1.1试用期的法律界定
1.1.1试用期的定义
对于试用期的定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定义“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查期。”《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中解释:“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和法律上的定义相比,学术界对试用期的界定各有各的侧重点。郑尚元教授认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即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1]。”郭文龙法官认为:“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2]。”王全兴教授则认为:“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3]。”
可见,定义试用期应考虑如下因素:其一,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相互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技能和能力,降低用工风险,劳动者同样考量用人单位各方面条件是否符合预期要求,并考量自身条件是否适应岗位要求;其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平等自愿约定的期限,在此基础上,才能达成劳动合同试用期;其三,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特殊阶段,不能将其与劳动合同期限割裂开来,视为两个不同之契约;其四,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相对不稳定,尤其是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显突出,为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立法上应严格控制该期限的使用。
1.1.2试用期的特征
从以上法律规定和学术解释可以看出,试用期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试用期由劳动关系双方自愿约定,它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而非必备条款。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选择是否约定试用期以及约定试用期的内容。换言之,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不需要考察对方,而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可以“略过”试用期。
第二,试用期考察的范围具有特殊性或者局限性。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有理由考察的对象只有其不甚了解的新招用的劳动者,而劳动者也仅在适应新岗位的过程中才能了解该岗位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因此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就业的劳动者。在职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则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三,试用期考察的期限具有法定性。对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范围的,即使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约定也是无效的。
1.2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约定期限及次数做出了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查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查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学者指出,“试用期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和新员工进行双向了解和考察的一种制度,在推进双方从初步信任关系过渡到稳固信任关系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4]。”此外,法律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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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1
1 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 1
1.1试用期的法律界定 1
1.2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 3
2 国外关于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立法及借鉴 3
2.1国外关于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立法 3
2.2国外关于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借鉴 5
3 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例分析 5
3.1案例一 5
3.2案例二 6
3.3案例三 7
4 我国中小企业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8
4.1试用期延长问题 8
4.2 试用期合同解除存在的问题 8
4.4试用期劳动者待遇落实不到位 10
5 保障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权益的建议 11
5.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1
5.2加强工会和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 12
5.4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 13
结论 15
致谢 24
参考文献 25
我国中小企业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
0引言
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 其与用人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不容置疑的,劳动者享有基本的权利,劳动权利的存在为劳动者维持个人生活提供了物质支撑和保障。我国在劳动者权利保护这一领域中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和进步,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范和调整了我国的劳动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关系管理,另一方面也突出了对劳动关系主体的保护。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试用期的概念、适用范围、劳动者在这一时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的救济途径等许多内容均被明确地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究其立法目的,试用期的存在本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效果,这既有利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技能,身体素质,职业道德等进行考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又有利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前景及自己是否适应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考察,以充分保证劳动者权利的实现。然而,在社会实践中,基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及新增岗位较少的现状,现行试用期制度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社会普遍的关注点都集中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正式阶段所享有的权利,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权益保障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为了使现实中在试用期期间发生的各种劳资纠纷得到妥当,切实的解决,对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进行研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 我国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
1.1试用期的法律界定
1.1.1试用期的定义
对于试用期的定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定义“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查期。”《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中解释:“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和法律上的定义相比,学术界对试用期的界定各有各的侧重点。郑尚元教授认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即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1]。”郭文龙法官认为:“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2]。”王全兴教授则认为:“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3]。”
可见,定义试用期应考虑如下因素:其一,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相互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技能和能力,降低用工风险,劳动者同样考量用人单位各方面条件是否符合预期要求,并考量自身条件是否适应岗位要求;其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平等自愿约定的期限,在此基础上,才能达成劳动合同试用期;其三,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特殊阶段,不能将其与劳动合同期限割裂开来,视为两个不同之契约;其四,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相对不稳定,尤其是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显突出,为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立法上应严格控制该期限的使用。
1.1.2试用期的特征
从以上法律规定和学术解释可以看出,试用期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试用期由劳动关系双方自愿约定,它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而非必备条款。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选择是否约定试用期以及约定试用期的内容。换言之,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不需要考察对方,而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可以“略过”试用期。
第二,试用期考察的范围具有特殊性或者局限性。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有理由考察的对象只有其不甚了解的新招用的劳动者,而劳动者也仅在适应新岗位的过程中才能了解该岗位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因此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就业的劳动者。在职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则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三,试用期考察的期限具有法定性。对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范围的,即使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约定也是无效的。
1.2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约定期限及次数做出了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查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查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学者指出,“试用期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和新员工进行双向了解和考察的一种制度,在推进双方从初步信任关系过渡到稳固信任关系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4]。”此外,法律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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