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附件)【字数:8470】

世界经济一体化,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增强,外资并购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迅速发展,成为各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自中国加入WTO后,愈加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国家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我国要重视对外资并购的审查,维护国家安全。首先本文全面分析了德国和美国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并将其内容进行对比,得出其优缺点,以期找到值得我国借鉴并可以将其用于实践的内容和需要避免的部分。其次对中国并购安全审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中国安全审查的法律框架基本成型,但尚未形成体系。最后,针对我国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有效规定使安全审查制度更加完善。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Keywords:foreign M&A;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system 目录
0引言 1
1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1
1.1 外资并购 2
1.2 国家安全 2
1.3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3
2德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比研究 5
2.1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6
2.2 德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8
2.3 德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比研究 9
3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10
3.1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 10
3.2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2
4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议 14
4.1 构建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 14
4.2 完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 14
4.3 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对象 14
4.4 完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15
4.5 完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15
结论 16
致谢 17
参考文献 18
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0引言
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纪经济飞速发展,各国间的联系愈加密切,经济全球化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外资并购因其成本低、发展速度快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而被各国选为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事实证明,外资并购在促进东道国发展的同时也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威胁其国家安全。
西方国家对我国的企业的并购,始于改革开放,这也是我国吸收外资的一个重要时间段。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融人世界经济,使得西方国家加快了对我国企业的并购。这些并购行为给我们带来了技术和资金,但更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外资并购行为也会给我国造成不利的影响,资产流失,行业垄断,阻碍经济政策的执行效果,这些都使我们不得不正视外资并购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就像我国企业向外发展,兼并或收购他国国内企业时,会受到各种形式的限制和审查,面对我国在其他国家进行并购时所受到的制约和审查,我们需要考虑的不仅是如何避免的问题,而更应当意识到他们进行审查的深层含义,即如何采取措施保护国家安全。
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构建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方面远远走在了我们前面。美国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发展成熟,已经形成体系,实践也证明了其可操作性比较强,我国应向其学习,将其中符合我国国情的部分运用到我国法律当中去。德国虽对外资持开放态度,但其实在德国实施并购交易难度非常大。另外,德国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重视保护并购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对美国、德国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为了保护国家安全而采取不同措施,也能从中看出保护国家安全势在必行。
我国关于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起步要比德美等国家都要晚,现阶段立法还不够成熟,针对目前存在的缺陷,我国应当学习美、德等立法成熟的国家,总结出一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议使我国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更加完善。另外,通过对美国、德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的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参考建议,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
1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外资并购和国家安全是两个重要概念,如何理解两个概念尤为重要。但目前这两个概念在国际上并没有真正统一的定义,因此,首先需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界定,才能更好地研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1 外资并购
对于我国来说,外资即外国投资者投入我国的资本。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最先对外资进行规定,该法于1979年颁布[1],其第一条规定以投资者为主体,将外国投资者分为自然人、经济实体(包括了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两类。在这之后的一些法律仍沿用以上规定。另外,由于我国历史背景特殊,来自港澳台的投资者也属于外国投资者。
并购,在英美法系中,特指并购与兼并,一个公司将另一个公司的产权或资产转让到自己公司并取得另一个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向外部扩张公司。我国学者认为的并购指由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从而能够管理和控制另一个公司[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可以采取新建合并(解散各方公司,建立新的公司,全部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由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和吸收合并(购买方将被购买方吸收兼并,只解散被购买方的公司,被解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购买方全盘接收)两种方式进行合并。
总而言之,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用外资收购另一国国内企业,从而获得企业管理和控制权,并且不需要在本国建立新企业的行为。中国商事法律规定,只要一家公司拥有了另外一家公司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权就可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而在外资并购行为中该规定并不适用,此时应实际考察外国投资者所获得的股份是否足以使其真正控制该企业。
1.2 国家安全
关于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将其理解为国家经济安全,而在后来的《反垄断法》则正式用了国家安全的概念[3]。而事实上国家安全是一个更大的范围,不仅应该包含国家经济安全,还应该包含其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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