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官员问责制的实行,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意味着中国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趋向,从实践的角度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而现阶段官员问责制面临着严重的困境,实现其有效实行任重而道远。因此,加强官员问责制的研究,对完善问责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也是促进社会的发展的重要保证。本课题通过研究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和问题,深入探究该问题形成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官员问责制问题的相关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官员问责,政治责任,问题,对策目 录
1 引言1
2 官员问责制的内涵1
2.1 官员问责制的定义 1
2.2 官员问责制的要件2
3 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困境2
3.1 问责主体缺位2
3.2 问责客体覆盖面较窄3
3.3 事前事中常态问责少3
3.4 不规范复出泛滥5
4 官员问责制存在困境的原因5
4.1 异体功能虚置5
4.2 法制规范不健全6
4.3 问责目的不当 6
4.4 复出程序不规范7
5 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对策与措施 8
5.1 实行问责主体多元化,加强异体问责8
5.2 加强问责立法,明确政府责任8
5.3 明确问责目的,加强事前事中问责9
5.4 完善规范复出程序9
结论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4
1 引言
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实践开始于非典事件,以2003年4月20日追究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位省部级高官的政治责任为标志。由于一些官员的消极作为和不作为,非典迅速传播于全国各地,引发了严重的公共卫生危机,社会公众纷纷要求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中央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坚定决心对1000多名失职官员给予相应处分。
近年来,随着中央政府对官员腐败现象的严厉打击,新闻媒体对官员问责事件的连续曝光,以及公众监督维权意识的加强,官员问责制开始走向制度化、常态化的发展轨道。2004年9月,第十六届中央委员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治责任为标志。由于一些官员的消极作为和不作为,非典迅速传播于全国各地,引发了严重的公共卫生危机,社会公众纷纷要求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中央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坚定决心对1000多名失职官员给予相应处分。
近年来,随着中央政府对官员腐败现象的严厉打击,新闻媒体对官员问责事件的连续曝光,以及公众监督维权意识的加强,官员问责制开始走向制度化、常态化的发展轨道。2004年9月,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明确使用了“问责制”;2009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迄今为止,这是关于官员问责制层级最高、内容最为全面的的官方文件[1];2015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的召开,预示着2015年将是”问责之年”。
官员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改变官员“能上不能下”的不良之风,塑造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但是,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问责制面临着许多的困境,如问责客体覆盖面较窄、事前事中常态问责较少、不规范复出泛滥等。官员问责制是近年来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亮点,也将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因而研究官员问责制具有必然的实践性意义。
本课题通过调查研究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内在原因,提出改善问责制实践成效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为地方政府官员问责制的推行提供参考。
2 官员问责制的内涵
2.1 官员问责制的定义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它是由各级党政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乃至政府官员自身等作为多元问责主体,对由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的,应该为自己的言行及职责、义务的履行,承担政治、法律、社会责任的党政官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
2.2 官员问责制的要件
官员问责制的主体是指“由谁来问”,分为同体和异体,同体为党政机关的上级部门;异体为人大、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多元化的问责主体应该使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有机结合,提高问责效率,真正有效地发挥的作用。
官员问责制的客体是指“向谁去问”。问责的对象主要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如果问责制没有明确的问责对象,就会仅仅成为一种摆设,并且很有可能为权利斗争和铲除异己提供新的方式。因此,第一时间找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是问责制能够得到真正实施的关键。
官员问责制的范围是指“问什么”。无论事前预防和应对准备严重缺失,还是事中处理态度消极,措施失当,以及事后不及时公开事件真实情况,不进行认真反思,都属于问责的内容范围。
官员问责制的作用是指“问产生的效果”。近些年来,被问责官员的频繁复出使社会公众开始质疑问责有没有产生实质性作用,问责是否只是一场作秀。被免职与复出的间隔时间短,复出不公开,复出依据不清、程序不规范,是问责效果饱受猜测和质疑的重要原因。
3 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困境
3.1 问责主体缺位
所谓问责主体就是由谁来问责。2004年以来,从吉林中百商厦“215”火灾,到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湖南嘉禾株连九族的强制拆迁等事件,掀起了一股问责风暴,有关领导都被“问责”。但从问责的主体看,几起事件,都是上级有关部门通过调查,作出的“严肃处理”。
换一个角度,我们可以从官员问责事件的发起者的构成比例来分析这个问题。将发起者分为七类:上级党委部门、上级政府部门、同级党委部门、同级政府部门、报纸、网络、公众个体。
表1:问责发起者构成
问责事件发起者
事件数量
百分比

上级党委部门
16
21.3

上级政府部门
43
57.3

报纸
7
9.3

网络
6
8.0

公众个体
3
4.0

总计
75
100.0

(数据来源:2009年,《人民日报》)
从表1可知,官员问责的发起者由五类问责主体组成:上级党委部门、上级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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