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监察委员会制度研究
摘 要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提出与试点推行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创新的重大举措,是由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向着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监察四权的转变,使得国家监察权利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保证了国家监督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司法机关平行的地位,由“一府两院”向着“一府一委两院”转变,这里的“一委”指的便是国家监察委员会。这次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从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此次通过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进行组织和制度创新,改变传统的监察方式的“三驾马车”为“一马当先”,实现对同体监督的困境以及力量分散、职能交叉重叠等问题的解决,并且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构建权威高效、集中统一的国家监察体系。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一、前言 1
(一) 研究背景 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
(三)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
二、 本论 3
(一) 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制度设计 3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实施分析 4
(三)中外监察制度的发展经验的比较 5
(四) 建立适合国情的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探究 9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5
一、前言
研究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6年11月7日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指出计划在京晋浙三省市部署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在三省市从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上面进行探索实践以及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在全国推行奠定一定的基础以及经验支持。
此次试点工作推行的并不是党中央的心血来潮,其实在之前就具备了党中央决定在京晋浙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迹象。早在第十六届中纪委的六次全会上面,习近平总书记就对于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做出过重要的讲话,他指出,“要完善好监督制度,也要做好我国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不仅仅要加强党的自我监督,而且也要加强对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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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探索实践以及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在全国推行奠定一定的基础以及经验支持。
此次试点工作推行的并不是党中央的心血来潮,其实在之前就具备了党中央决定在京晋浙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迹象。早在第十六届中纪委的六次全会上面,习近平总书记就对于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做出过重要的讲话,他指出,“要完善好监督制度,也要做好我国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不仅仅要加强党的自我监督,而且也要加强对我国的国家机器的监督。同时也要整合问责机制,健全已有的问责机制,始终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基本原则。加强国家监察组织架构的建设,从而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在此之后发布的中纪委的六次全会的公报上指出,将研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监察法进行修改,促使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制度之间实现相互配套、相互促进,与此同时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则让很多人意识到了党和国家对于这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其试点推行的决心。并且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反腐败的工作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力度最大的,老虎苍蝇一起打,高官落马,民心所向,清风廉政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这次巨大的反腐风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党和国家抓住此次机会进行监察体制的改革,实现反腐制度化,也是监察委员会制度进行试点推行的重要的客观背景。
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提出和试点推行,是党和国家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权力实施的监督的进一步的升级和深化,是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的制度改革,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针对于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进程的梳理,以及经验的总结,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理论研究上,针对于监察委员会制度在三省市的试点推行,国内诸多学者也是百家争鸣,其中针对于此次监察委员会制度设计方面的相关内容,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就在《学习时报》上的撰文建议称,“新的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应该整合现有的监督机构以及相关的监督力量,并且主张将国家检察机关的反贪反腐反渎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都并入监察委员会,根据职能的不同以及涉及到的职务范围,分别的设立负责综合监察的部门、审计部门以及预防腐败的部门,依据其自身的职能分别负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监察、财务审计监督和预防腐败等职责”。同时李永忠教授也指出,设立监察委员会要通过权力结构改革,实现内涵发展。其观点可简单概括为“三强三弱”,即,强干弱枝、强法弱纪、强前弱后。同时在京晋浙三省市的监察体制试点改革之后,如何“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李永忠教授以为全覆盖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是监察工作全覆盖;第二种是监察机构全覆盖;第三种是监察人员全覆盖。当然,这几种方式也是各有优势,各有弊端。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在试点工作推行过程之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国内诸多的学者均是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研究,由此便可以看出,此次监察体制的改革确实备受关注。
与此同时,中国监察体制的改革亦可以借鉴诸多的国内外的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的监察体制的一些经验,结合本国的国情以及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打造出具备中国特色的监察委员会制度。就比如发源于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对于我国监察委员制度的建立就具备着一定的积极的借鉴意义,这种发源于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历史的发展潮流以及社会不断的变迁之中存活并且不断地走向一个新的历史节点,正是得益于其自身不断地被改造,用以适应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需要,也逐渐被世界上众多的国家所广泛的接受,并且在实践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同时众多的文献资料之中也针对于监察专员制度展开了多方面的深入讨论以及研究,比如有的相关研究的切入点便是从行政法内部视角去发掘监察专员制度获得普遍适应性的根本原因以及其他国家所实行的各种不同的监察专员制度所具备的共性,并且提出应借鉴现有的监察专员制度一些优势之处,借鉴改造现有的信访制度等相应的启示。并且除此之外新加坡的反贪局、中国香港的廉政公署以及西方各国已经比较趋于成熟的行政监察制度等,均是可以为我国的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推行以及成型提供一定的经验。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监察委员会制度在京晋浙三省市的试点推行,是监察权进步一步深化的结果,逐渐成为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意味着监察权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监察制度的深化改革,是党和国家清风廉政建设,响应第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实地践行,纪委和政府监察部门的合署办公,在打破原本的一些阻碍与限制的同时,也是将会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对于如何妥善的处理这些问题,如何建立真正适合国情的监察委员会制度,也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
摘 要 I
ABSTRACT II
一、前言 1
(一) 研究背景 1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
(三)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
二、 本论 3
(一) 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制度设计 3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实施分析 4
(三)中外监察制度的发展经验的比较 5
(四) 建立适合国情的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探究 9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5
一、前言
研究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6年11月7日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指出计划在京晋浙三省市部署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在三省市从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上面进行探索实践以及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在全国推行奠定一定的基础以及经验支持。
此次试点工作推行的并不是党中央的心血来潮,其实在之前就具备了党中央决定在京晋浙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迹象。早在第十六届中纪委的六次全会上面,习近平总书记就对于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做出过重要的讲话,他指出,“要完善好监督制度,也要做好我国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不仅仅要加强党的自我监督,而且也要加强对我国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进行探索实践以及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在全国推行奠定一定的基础以及经验支持。
此次试点工作推行的并不是党中央的心血来潮,其实在之前就具备了党中央决定在京晋浙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迹象。早在第十六届中纪委的六次全会上面,习近平总书记就对于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做出过重要的讲话,他指出,“要完善好监督制度,也要做好我国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不仅仅要加强党的自我监督,而且也要加强对我国的国家机器的监督。同时也要整合问责机制,健全已有的问责机制,始终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基本原则。加强国家监察组织架构的建设,从而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在此之后发布的中纪委的六次全会的公报上指出,将研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监察法进行修改,促使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制度之间实现相互配套、相互促进,与此同时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则让很多人意识到了党和国家对于这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其试点推行的决心。并且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反腐败的工作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力度最大的,老虎苍蝇一起打,高官落马,民心所向,清风廉政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这次巨大的反腐风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党和国家抓住此次机会进行监察体制的改革,实现反腐制度化,也是监察委员会制度进行试点推行的重要的客观背景。
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提出和试点推行,是党和国家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权力实施的监督的进一步的升级和深化,是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的制度改革,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针对于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进程的梳理,以及经验的总结,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理论研究上,针对于监察委员会制度在三省市的试点推行,国内诸多学者也是百家争鸣,其中针对于此次监察委员会制度设计方面的相关内容,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就在《学习时报》上的撰文建议称,“新的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应该整合现有的监督机构以及相关的监督力量,并且主张将国家检察机关的反贪反腐反渎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都并入监察委员会,根据职能的不同以及涉及到的职务范围,分别的设立负责综合监察的部门、审计部门以及预防腐败的部门,依据其自身的职能分别负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监察、财务审计监督和预防腐败等职责”。同时李永忠教授也指出,设立监察委员会要通过权力结构改革,实现内涵发展。其观点可简单概括为“三强三弱”,即,强干弱枝、强法弱纪、强前弱后。同时在京晋浙三省市的监察体制试点改革之后,如何“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李永忠教授以为全覆盖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是监察工作全覆盖;第二种是监察机构全覆盖;第三种是监察人员全覆盖。当然,这几种方式也是各有优势,各有弊端。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在试点工作推行过程之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国内诸多的学者均是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研究,由此便可以看出,此次监察体制的改革确实备受关注。
与此同时,中国监察体制的改革亦可以借鉴诸多的国内外的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的监察体制的一些经验,结合本国的国情以及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打造出具备中国特色的监察委员会制度。就比如发源于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对于我国监察委员制度的建立就具备着一定的积极的借鉴意义,这种发源于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历史的发展潮流以及社会不断的变迁之中存活并且不断地走向一个新的历史节点,正是得益于其自身不断地被改造,用以适应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需要,也逐渐被世界上众多的国家所广泛的接受,并且在实践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同时众多的文献资料之中也针对于监察专员制度展开了多方面的深入讨论以及研究,比如有的相关研究的切入点便是从行政法内部视角去发掘监察专员制度获得普遍适应性的根本原因以及其他国家所实行的各种不同的监察专员制度所具备的共性,并且提出应借鉴现有的监察专员制度一些优势之处,借鉴改造现有的信访制度等相应的启示。并且除此之外新加坡的反贪局、中国香港的廉政公署以及西方各国已经比较趋于成熟的行政监察制度等,均是可以为我国的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推行以及成型提供一定的经验。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监察委员会制度在京晋浙三省市的试点推行,是监察权进步一步深化的结果,逐渐成为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意味着监察权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监察制度的深化改革,是党和国家清风廉政建设,响应第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实地践行,纪委和政府监察部门的合署办公,在打破原本的一些阻碍与限制的同时,也是将会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对于如何妥善的处理这些问题,如何建立真正适合国情的监察委员会制度,也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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