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其问责研究(专业文献综述)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其问责研究(专业文献综述)[20200511190616]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国有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国有资产流失速度之惊人,流失量之大,已形成严重制约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也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因此,急需要对其问题形成的原因以及事后的问责进行研究。基于此,我国的专家学者也就国有资产流失做过不少的研究,接下来我将就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现状、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如何建立相对应的问责机制,几个方面对现有的研究结果进行综述。
关键词:国有资产;流失;问责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促进和保
障国有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是我们的共同要求和普遍期待。 因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己刻不容缓,在市场条件下,如何有效地保护和高效地运营国有资产;如何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成为重大理论课题。
一、国有资产流失及问责机制内涵
    (一)我国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研究的意义
    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
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产流失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个极为突出的问
题,几乎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同时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研究有其客观的必然性,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值得较深入研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本课题的研究实际上涉及到一系列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既要明确改革的目标,又要搞
清问题的性质;既要深入分析现实,又要澄清一些错误的认识。虽然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
和渠道不同,但最终都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基于这种情况,我认为有必要寻找一种有效的问责机制,从而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起到改善作用。
(二)国有资产
    资产,《辞海》解释为“负债”的对称,资金运用的同义语,在我国立法中,基于本
国国情并借鉴已有立法,可以给国有资产做出下述定义:国有资产即全民所有的财产,是
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接受赠予所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
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该定义表明,国有资产具有下述一般特征:
(1)其所有者具有唯一性。即现代社会中,唯有国家在法律上是全民的代表,所以,对全民所有的财产可以在法律上充当所有者的只能是国家。(2)其所有权界定具有法定性。即国有
资产的各种来源方式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所以,其所有权界定必须有法定依据。(3)其表现形态具有多样性。即国有资产表现为多种形态的经济资源,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既可以是人造财产也可以是自然资源,既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1]

    “国有资产”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一个概念,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
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密切相关的,而以往在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只有
“国家财产”或“国有财产”的概念。具体地讲,国有资产可以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理解,国有资产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及国有山岭、河流、森林、湖泊、矿藏等等权益;从狭义来说,国有资产是作为社会代表国家直接占有的一切经营性财产,一般称为经营性国有资产。[1]
(三)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法制局在主持修订的《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中,给国有资产流失下的定义
是:指违反法律、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2]应该说,这一定义,
涵盖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症结,但仔细考虑,此定义也有一些缺陷:
    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处于不完善正在建设阶段,有的不法之徒利用我国现存法律的一些
空白点,在合法的情况下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合法的流失渠道,也就是说,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如果都是法律法规造成的,那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就形同虚设吗?多年来我国法律建设的成
就从何谈起呢?国有资产流失和法制建设的成就并存的事实告诉我们,国有资产流失还存
在“合法”的渠道。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对国有资产流失做个定义:我们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是指非国有单
位和个人通过合法和非法手段侵犯国家利益、占有国有资产的行为,以及国有资产非正常
的损毁等,我们要想更好的理解此定义,我们一定要明确三点:首先,国有资产流失的责
任主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者);其次,
国有资产流失的受害者—国家,归根到底是人民;最后强调了流失的过程和结果。不管是
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只要是损毁或侵吞国有资产必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
(四)问责机制
    什么是问责机制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 System。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5]
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6]
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7]
    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8]常态化的政府问责, 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二、我国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现状研究
我国国有资产是各族劳动人民血汗的结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技术基础,但在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由于产权关系没有理顺,产权管理薄弱,加上金融、财经秩序混乱,使国有资产以惊人的数字在大量的流失,至于国有资产流失了多少,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和统计方法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准确数据。据有关专家测算,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初以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总量在 8000 亿元以上,平均每天流失国有资产 1 亿元上下。据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估计,我国公共部门(含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约占 GDP 的 8-12%。[3]毫无疑问,这种极为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状况严重地影响了国有资产作用的发挥,因而必须深入地研究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一)、国有资产合法流失渠道的分析
    所谓国有资产合法的流失渠道,主要指国有资产通过合法的渠道流失,也就是说,在
我国新旧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或及其同伙利用国家有
关政策和法规的不完善或其空白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这种合法的流失渠道主要有: [10]       
    (1)、国有资产的过度消耗和闲置,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在国有企业“放权让利、承包经营”改革中,经理人员、承包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了
追求短期利益,不正常维修机器、厂房等,进行“掠夺”生产经营,造成设备的过度消耗,
侵占国家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产品、材料大量积压,设备、房屋长期闲置,使国有资产
在自然消耗中消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由于设备潜能未能充
分开发利用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浪费达 360 多亿元。[9]据全国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全国国有企业仅由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产生的闲置设备、物资总量已达到 1 千亿元。这些情况都引起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2)利用不完备的股份制形式侵吞国有资产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财产组合形式和管理制度。[10]在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的股份制公司中,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家法人股)与非国有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同股不同权,国有股不分红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3)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在现实的产权交易和合资过程中,常常出现低估国有资产的
价值,特别是低估国有无形资产的价值,对于无形资产如商标、专有技术、专利等等,不是未能纳入评估的范围,就是评估价格过低,以致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的巨大
流失。
    (4)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较为普遍,其成因一是为了“区域利益”盲目引进,重复
建设;二是决策不民主。
(5)在破产中国有资产流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导致企业的发展“优胜劣汰”,破产成
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已破产的企业当中,绝大部分企业都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破产的主要动机是逃避债务,企业破产了,银行贷款理所当然的予以核销。“破产有利”、“先分后破”的现象相当严重,因此,破产企业中的资产流失,也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渠道之一。
(6)在担保中国有资产流失
    部分国有企业未经慎重研究,为个体、集体、及合伙企业等提供债务担保,因债务人
不能及时归还,而由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国有资产非法流失渠道分析
    如前所述的国务院法制局在主持修订的《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中,给国有资产流
失下的定义是:指违反法律、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即国有资
产的非法流失。主要渠道有:[11]
    (1)对国有产权的违法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有的国有企业违反规定或者是超越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
让给一些单位或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应该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者
在评估时任意压低评估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部分国家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资产。
    部分国家政府官员利用自己手中独揽的大权,任意侵占国有资产;有的国企经营者利用对企业的实际支配权,捞取个人好处,把购买豪华轿车、住宅、吃喝玩乐的费用都计入企业成本,挤占利润,造成企业亏损;有的则通过关系交易,从关系企业中获得高额回扣,增加了本企业成本,降低了企业利润;有的甚至通过隐蔽的方式把企业利润转化为个人账
户上的存款,然后声称企业亏损……其中特别贪婪的是一些快退休的负责人,他们认为“辛
辛苦苦一辈子,下台之后捞不成了”,形成了中国独有的“五十八岁现象”或“五十九岁
现象”,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4)利用会计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会计核算是最容易被忽视而又最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因素,虽然会计核算有会计准则、会计法则对会计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但是由于会计核算的人为主观性、会计核算方法的局限性及有关法规的不完善性,以致使会计核算并不能真实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使会计核算容易成为不法者侵吞国有资产的工具,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利用会计核算,故意将许多名存实亡的国有资产长期挂账上。如:企业的应收账
款已经挂账多年,也不做坏账损失予以核销;存货积压多年,甚至已经残损变质,但仍按
历史成本挂在账上;对外股权投资,已发生严重亏损,也不提投资损失准备,仍按投资成
本反映在账上等等。
    二是利用会计核算,不法经营者利用职权,指使、操纵和要挟会计人员,弄虚作假、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侵吞国有资产。如:企业购买高档轿车、构建高级办公楼等,不做固定资产入账;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企业销售收入不入账,只做假账;把资金借给别人或以本企业名义为别人担保,从中获得好处等等。
    (5)偷税漏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利益集团的作用过程
    完整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应该是一个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利益集团主要通过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公共舆论、说服和求助专家顾问团体等手段来实现他们的目标。[18]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过程的途径和方式及最终影响力之所以各不相同,是与他们所掌握的资源及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密切相关。
    在现实的社会中,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转型期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发展,利益集团的多元化程度加深,其作用与影响也不断增大,为了追求自身的共同利益,不同的利益集团必然会向公共政策的作用过程渗透影响。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日趋明显的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它是我国利益多元化的需要,是政策制定本身的内在需要,是公民社会发展的要求。[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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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