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的问题与对策_以虞山镇为例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的问题与对策_以虞山镇为例[20200103165929]
农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农民的生活资料又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具有特殊的地位和重要性。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宅基地征收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宅基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农民宅基地保护刻不容缓。农民宅基地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包括:我国的特殊国情、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复杂的利益关系、农民法制观念不足,并总结出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的对策: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加大宣传政策法规力度,以期保障农民宅基地权利,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农民宅基地,农民宅基地权利,对策
目 录
1 引言 1
2 常熟市虞山镇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调查情况 1
2.1 样本基本情况 1
2.2 农民宅基地征用情况分析 2
2.3 农民对宅基地权利的认知 2
2.4 农民对宅基地权利保护的诉求 3
3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的问题 4
3.1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不完善 4
3.2 政府在农村宅基地征用过程中的责任缺失 5
3.3 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利贫困 7
4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问题的成因 8
4.1 我国的特殊国情 8
4.2 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复杂的利益关系 8
4.3 农民法制观念不足 9
5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问题的对策 10
5.1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10
5.2 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10
5.3 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 11
5.4 加大宣传政策法规力度 12
结论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附录A 171 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农民宅基地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村宅基地权利制度的变革更是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农民宅基地权利被定义为一项用益物权,它基本包括了三项基本权能,即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民宅基地权利人在依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就享有占有权。同时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其特殊性,取得宅基地权利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内部成员,城镇居民无法购置农村宅基地。农民宅基地收益权是指农民获得的、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收益的权利,但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农民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得收益的范围很狭窄。基于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农民宅基地不能买卖、不能抵押。可以说,农民宅基地权利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农民而言,农村宅基地还只是沉睡的资产。
2 常熟市虞山镇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调查情况
本文采用社会调查法对常熟市虞山镇的农民进行了调研,共发放问卷40份,实际回收40份,回收率达到100%。
2.1 样本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40位被调查者共来自9个不同的村子,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样本的单一性,其中男性62.5%,女性37.5%。此外普通村民为95%,但只有5%的村民代表接受了调查。
就农村宅基地分配方式而言,农村宅基地是按按户籍分配的,一般情况下宅基地可以在儿女分家并分家后申请,从表1中可以看出这一情况占55%。
表格 1 宅基地分配
Frequency Percent Valid Percent Cumulative Percent
Valid 按户口分配 2 4.9 5.0 5.0
按户口和人口综合考虑 3 7.3 7.5 12.5
儿女成家并分家后可申请 22 53.7 55.0 67.5
按户籍分配 13 31.7 32.5 100.0
Total 40 97.6 100.0
Missing System 1 2.4
Total 41 100.0
2.2 农民宅基地征用情况分析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村城镇化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城镇化包括了土地城镇化,导致农村宅基地被征用以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被调查的40位村民中共有35位愿意告知被征用的宅基地数,其中33位透露了赔偿金额,他们拥有的宅基地大部分在240到280平方米之间,获得的赔偿金额则普遍在20到30万之间。从表2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农民都重新划分了宅基地,赔偿的金额相当于重新买了一块宅基地即宅基地置换,而且面积不如以前大。
表格 2 补偿宅基地被征收
Frequency Percent Valid Percent Cumulative Percent
Valid 重新划分宅基地 26 63.4 65.0 65.0
资金补偿 4 9.8 10.0 75.0
统一安排住宅楼 10 24.4 25.0 100.0
Total 40 97.6 100.0
Missing System 1 2.4
Total 41 100.0
2.3 农民对宅基地权利的认知
基于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农村宅基地是“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长期使用;无偿回收,限制流转;房地合一,地随房走;禁止抵押,严禁开发”。
图表 1 是否可以建造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商业用房
从图1可知村民对于是否可以建造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商业用房不太了解,仅有30%的村民知道宅基地上不可以建造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商业用房,甚至有8%的人认为可以。
2.4 农民对宅基地权利保护的诉求
目前,农村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农民只拥有它的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但是农民对于其他权利也有许多诉求。
图表 2 希望的宅基地权利
从图2可以看出有62.5%的农民希望不管是否进城宅基地永远都是自己的,40%的农民希望宅基地可以继承,25%的农民希望宅基地可以连同土地上的房屋一起抵押,17.5%的农民希望宅基地可以有偿转让,7.5%的农民希望宅基地可以抵押,仅有5%的农民希望祖传的宅基地有所有权是自己的,新分配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从中可以看出农民希望能扩大宅基地权能,得到更多的财产权利,增加财产性收入。
由图3可知农民有一定的维权意识,遇到纠纷时大部分人选择向上级机关反映并寻求解决方案,也有农民选择找村委或乡政府协调或向法院提出诉讼,不过并没有人选择通过当事人之间协调、申请仲裁或土地管理部门解决。
图表 3 如何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
3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的问题
3.1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不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三次大规模土地制度改革。建国之初的土地改革将把大官僚、大地主的土地没收过来,然后分配给农民耕种;第二次土地改革是将农民土地所有权转化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业合作化,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第三次土地改革就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归承包的农民所有。但在这三次改革中并没有专门提到农村宅基地,农民对于宅基地的相关制度也不甚了解。
农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农民的生活资料又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具有特殊的地位和重要性。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宅基地征收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宅基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农民宅基地保护刻不容缓。农民宅基地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包括:我国的特殊国情、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复杂的利益关系、农民法制观念不足,并总结出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的对策: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加大宣传政策法规力度,以期保障农民宅基地权利,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农民宅基地,农民宅基地权利,对策
目 录
1 引言 1
2 常熟市虞山镇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调查情况 1
2.1 样本基本情况 1
2.2 农民宅基地征用情况分析 2
2.3 农民对宅基地权利的认知 2
2.4 农民对宅基地权利保护的诉求 3
3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的问题 4
3.1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不完善 4
3.2 政府在农村宅基地征用过程中的责任缺失 5
3.3 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利贫困 7
4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问题的成因 8
4.1 我国的特殊国情 8
4.2 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复杂的利益关系 8
4.3 农民法制观念不足 9
5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问题的对策 10
5.1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10
5.2 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10
5.3 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 11
5.4 加大宣传政策法规力度 12
结论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附录A 171 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农民宅基地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村宅基地权利制度的变革更是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农民宅基地权利被定义为一项用益物权,它基本包括了三项基本权能,即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民宅基地权利人在依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就享有占有权。同时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其特殊性,取得宅基地权利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内部成员,城镇居民无法购置农村宅基地。农民宅基地收益权是指农民获得的、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收益的权利,但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农民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得收益的范围很狭窄。基于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农民宅基地不能买卖、不能抵押。可以说,农民宅基地权利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农民而言,农村宅基地还只是沉睡的资产。
2 常熟市虞山镇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调查情况
本文采用社会调查法对常熟市虞山镇的农民进行了调研,共发放问卷40份,实际回收40份,回收率达到100%。
2.1 样本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40位被调查者共来自9个不同的村子,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样本的单一性,其中男性62.5%,女性37.5%。此外普通村民为95%,但只有5%的村民代表接受了调查。
就农村宅基地分配方式而言,农村宅基地是按按户籍分配的,一般情况下宅基地可以在儿女分家并分家后申请,从表1中可以看出这一情况占55%。
表格 1 宅基地分配
Frequency Percent Valid Percent Cumulative Percent
Valid 按户口分配 2 4.9 5.0 5.0
按户口和人口综合考虑 3 7.3 7.5 12.5
儿女成家并分家后可申请 22 53.7 55.0 67.5
按户籍分配 13 31.7 32.5 100.0
Total 40 97.6 100.0
Missing System 1 2.4
Total 41 100.0
2.2 农民宅基地征用情况分析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村城镇化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城镇化包括了土地城镇化,导致农村宅基地被征用以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被调查的40位村民中共有35位愿意告知被征用的宅基地数,其中33位透露了赔偿金额,他们拥有的宅基地大部分在240到280平方米之间,获得的赔偿金额则普遍在20到30万之间。从表2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农民都重新划分了宅基地,赔偿的金额相当于重新买了一块宅基地即宅基地置换,而且面积不如以前大。
表格 2 补偿宅基地被征收
Frequency Percent Valid Percent Cumulative Percent
Valid 重新划分宅基地 26 63.4 65.0 65.0
资金补偿 4 9.8 10.0 75.0
统一安排住宅楼 10 24.4 25.0 100.0
Total 40 97.6 100.0
Missing System 1 2.4
Total 41 100.0
2.3 农民对宅基地权利的认知
基于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农村宅基地是“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长期使用;无偿回收,限制流转;房地合一,地随房走;禁止抵押,严禁开发”。
图表 1 是否可以建造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商业用房
从图1可知村民对于是否可以建造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商业用房不太了解,仅有30%的村民知道宅基地上不可以建造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商业用房,甚至有8%的人认为可以。
2.4 农民对宅基地权利保护的诉求
目前,农村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农民只拥有它的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但是农民对于其他权利也有许多诉求。
图表 2 希望的宅基地权利
从图2可以看出有62.5%的农民希望不管是否进城宅基地永远都是自己的,40%的农民希望宅基地可以继承,25%的农民希望宅基地可以连同土地上的房屋一起抵押,17.5%的农民希望宅基地可以有偿转让,7.5%的农民希望宅基地可以抵押,仅有5%的农民希望祖传的宅基地有所有权是自己的,新分配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从中可以看出农民希望能扩大宅基地权能,得到更多的财产权利,增加财产性收入。
由图3可知农民有一定的维权意识,遇到纠纷时大部分人选择向上级机关反映并寻求解决方案,也有农民选择找村委或乡政府协调或向法院提出诉讼,不过并没有人选择通过当事人之间协调、申请仲裁或土地管理部门解决。
图表 3 如何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
3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宅基地权利保护的问题
3.1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不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三次大规模土地制度改革。建国之初的土地改革将把大官僚、大地主的土地没收过来,然后分配给农民耕种;第二次土地改革是将农民土地所有权转化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业合作化,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第三次土地改革就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归承包的农民所有。但在这三次改革中并没有专门提到农村宅基地,农民对于宅基地的相关制度也不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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