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拼车过程中的风险研究与控制

目 录
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国内外研究主要成果 1
1.3 研究意义及主要思路 3
2 私家车拼车的现状 4
2.1 私家车拼车概念 4
2.2 私家车拼车现状 5
2.3 私家车拼车过程风险因素 5
3 私家车拼车过程存在的问题 6
3.1 私家车拼车过程所存在的问题 6
3.2 存在风险问题 6
3.3 小结 8
4 私家车拼车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8
4.1 模糊综合评价的基本原理 8
4.2私家车拼车过程风险因素 9
4.3拼车风险赋值过程 10
4.4确定各评价风险方案要素 11
4.5 最大隶属度原则来确定风险最大因素 16
5 私家车拼车过程中的风险研究控制 17
5.1 对现行的私家车拼车问题进行控制 17
5.2 小结 20
6 私家车拼车风险研究对策与建议 21
6.1 加强政府重视,寻求政策支持 21
6.2建立社区拼车试点 21
6.3 建立拼车备案登记信息查询制度 22
6.4 制定公司运营机制,规范拼车市场行为 23
6.5 增加媒体宣传力度 24
结 论 25
致 谢 26
参考文献 27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张,城市的发展对城市交通方式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城市私家车拥有量大幅增加,城市交通拥挤程度日益严重,这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不但浪费了本就有限的社会资源以及加重了环境污染,还给人们日常出行带来极大不便,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为了寻求便捷的出行方式,私家车拼车悄然诞生。引起私家车拼车行为是有多样的社会因素,总的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随着社会发展出行方式越来越机动化,不少人成了“有车族”。但是随着国际市场油价的起伏,导致我国的燃油价格居高不下,这无形之中加重了私车出行的成本,出现不少买得起车,却开不起车的闹剧。
第二,城市化进程快速的跃进,城区中心消费水平提高,城区不断向外围扩张,造成居民居住地向城郊迁徙,客观上也造成交通流的“潮汐”现象。在上下班的高峰期,出行者的交通需求异常强烈,每辆公交车客满为患,拥堵不堪。
第三,在上下班高峰时段交通严重拥堵,私家车寸步难开,公交车超载,也很难打到出租车.即使能够打到车, 面对较高的打车价格也不是工薪阶层长期能够承受得起。
第四,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保证最低消费前提下,人们出行不仅追求方便快捷,还会追求出行的安全与舒适,私家车拼车可以满足这些上下班的出行者的需求。私家车拼车行为的出现,让许多搭乘者不用再去挤公交、付高昂的出租车费,而仅需付很少费用就可以享受舒适的出行方式,同时也给车主节省部分油钱。尤其对于上班一族,邻里之间搭乘可以交流感情,还可以认识新的朋友,这样双方互利何乐不为!
第五,节假日尤其春节放假期间,由于人流定向大迁移,导致客运量剧增,不管是火车还是长途客车,都无法承担交通量的需求,因此几个人一起拼车回家过年、拼车外出旅游等不仅可以节约费用,还可以增加路途的乐趣,这种出行成为人们首选的方式。在这一背景下,私家车拼车出行方式悄然兴起,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1.2 国内外研究主要成果
起初拼车行为是由国外发起,尤其在朋友或邻里之间自发兴起的行为,由于这种出行行为有着突出的优越性,满足许多出行者的需求,这种拼车行为逐渐被大众认可,同时众多学者也关注并开始研究其更为合理的发展模式。
D Welles(1951)首次提出了小汽车共乘理念,由于当时欧洲主要国家城市并没有出现交通拥挤的状况,所以这一设想在当时并没有真正地实施。1982年由Daganzo第一次尝试结合运用“拼车”思想,解决在网络中均衡交通流分配问题,由于文中将拼车需求假设成为确定参数,与实际乘客选择行为的随机性相违背最终导致模型的失败。Teal. R. F.对HOV车道发展拼车行为的根源、对象以及如何实现进行了全面的分析。Lee L.W. Hai Yang Hai-Jun Huang Jaimyoung Kwon等人,基于HOV车道研究利用合理费税设置等经济措施发展拼车出行方式。国外主要集中拼车合理性的研究,很少有学者对拼车的风险因素的研究,对拼车过程中风险控制的研究则更少了。
随着近几年共乘行为在我国逐渐兴起,国内的许多学者开始通过分析国外的共乘风险因素,来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私家车共乘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国情、制度人文风俗等不同,大部分研究只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展开。
张延波在2010年《拼车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到:普通公民认为拼车有一下几点好处:首先,在当前交通十分不便的情况下拼车可以有效改善乘车状况,不需挤公交。其次拼车相对乘坐出租车来说是比较节省费用,以及和几个熟识的朋友、同事或亲属约好一起拼车出行不仅使旅途有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安全感,而且大家能在旅途中交流感情增强旅途的快乐感。在目前的能源短缺的情况下,私家车不仅可以提高车辆使用率,而且可以缓解交通拥堵,节约能源,符合现新型节约型社会。第五,对车主来说拼车可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提前收回车辆投资成本或可以分摊车辆维护成本[1]。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私家车拼车合法性受到了质疑。交通管理部门经常将私家车拼车视为“黑车”或作为非法营运车辆打击。他们认为虽然私家车载客被冠上了“减轻交通压力、方便市民群众”的美名,但私家车属自用车,既不缴纳营业税费,也未办理运营手续。其带客行为违反了国家现有关规定,侵害了合法载客经营者的利益。一旦出现纠纷或交通事故很难进行处理。文章只是阐述了拼车过程中的是否合法,优缺点以及存在的问题,但是没有对拼车过程中潜在诸多风险问题的研究。
张瑾在2009年《出租车“拼车”问题研究及其服务系统设计实现》一文中提到;目前,我国的拼车业务在市场上还没有正规、合理的行业规范和完善的服务系统,对于乘客而言,由于缺乏对其服务的信任度和认可度,虽然存在拼车需求但仍然没有普遍采用这种出行方式。(1)制度对出租车拼车业务的局限性;(2)出租车拼车行为与拼车市场的混乱;(3)没有合理健全的出租车拼车运营机制;(4)没有出租车拼车的服务平台。文章只是针对出租车拼车问题的研究,提出出租车拼车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因数,但是并没有对问题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与控制,也没有提出相关的解决方式[2]。
卢颖(2008)对私家车共乘否为非法营运,运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做相应的解答并提出一些建议。陈莹(2009)通过对私家车共乘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的研究,指出了我国目前在私家车共乘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同时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尤琳(2008)认为“有偿拼车”是一种合法的拼车行为,具有“有偿支付”性;“有偿拼车”中私家车车主与搭乘者之间关系是合伙关系;“有偿拼车”搭乘者应纳入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畴;应当从法律的层面约定“有偿拼车”车主对搭车者因交通事故伤亡赔偿责任。丁洁蓉(2009)对“拼车”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发达国家对“拼车”行为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在中国实行“拼车”的法律保障。周泽强(2010)分析了拼车的法律性质,提出为了更好的实施私家车拼车,应当要区分营利性有偿拼车与非营利性有偿拼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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