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能负担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运用专业(附件)

近年来由于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于我国来说,关注底层弱势群体、带动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成为当务之急。为了更好得完善二次分配,量能负担原则得以提出。其核心即在于追求税收正义的最大化。文章从法律(个人所得税法)角度研究了量能负担原则的特点和优越性,阐述了个税法的立法原则及其功能,分析了该原则在个税法中的运用,同时从国情出发提出了一些个税法改革的设想。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二次分配 ;量能负担原则
目 录
0引言 1
1量能负担原则的基本概念与必要性 1
1.1量能负担原则的定义 1
1.2量能负担原则的特点 2
1.2.1量能负担原则对分配公平的重视 2
1.2.2量能负担原则对纳税人负担能力的重视 2
1.3 量能负担原则与现代宪制的关系 2
1.4量能负担原则的必要性 3
2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理论概述 5
2.1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 5
2.2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 5
3量能负担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运用 6
3.1量能负担原则在个税法的税前扣除环节中的运用 6
3.2量能负担原则在个税法的适用税率与税级结构环节中的运用 7
3.3量能负担原则在利息税中的运用 8
4运用量能负担理念指导个税改革的建议 8
结 论 11
致 谢 12
参 考 文 献 13
论量能负担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运用
0 引言
目前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实行单一的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所得税制,广泛采取的是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的混合制,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在这样的税制模式下,中国的个税法在社会公平方面存在着“先天不足”在费用扣除和税率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上未能够做到深刻全面得运用量能负担原则。探究该原则在个税法中的运用及不足借以实施税收改革,有助于缓解长期以来个税征收过程中的不公平、不作为等问题,对营造良好的个税征收环境、更好发挥个税的二次分配作用、增强国家的税收执行效率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1量能负担原则的概念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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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量能负担原则的定义
量能负担原则在学界也被称为量能课税原则,它是有关于赋税公平的学说之一,它的出现是为了衡量税收负担是否公平。量能负担原则是指根据赋税承担人的承担能力的大小来确定其所应当负担的税收。正如台湾学者葛克昌教授所说:“课税的基本原则即为量能课税原则的伦理要求,个人的租税负担应依照其经济上的给付能力来进行衡量,从而来决定其所应负担的纳税义务。由于租税是无对待给付的法定债的关系,租税负担的正当性,只能从负担的平等性得到。[1]”
量能负担原则体现在租税上也就是负担的平等性。对该原则最基本的理解为对于纳税公民应承受的税收负担,国家应当使税收分配以公民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为依据,若经济情况相同,则负担相同的赋税;若经济情况不同,则负担不同的赋税,这也就是所谓的“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2]”。同时,该原则还要求,不应该让没有税负承担能力的纳税人承担赋税。换个角度也可以这么说:能力弱的人少负担,能力强的人多负担,无能力的人不负担。我们现如今所追求的税收目的不应该仅仅是在形式上要满足国家的财政需求,我们真正应该追求的是资源在所有纳税人之间能够公平分配,也就是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以确定其所应当缴纳的赋税。
1.2量能负担原则的特点
量能负担原则的特点在于对分配正义和纳税人负担能力的重视,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2.1量能负担原则对分配公平的重视
对分配公平的重视主要表现在该原则公平公正地分配税款上。量能负担原则要求所有的纳税人能够按照其实质的税收承担能力来缴纳个税。纳税人的个税负担应当以经济的实际承担能力的大小作为税收的依据与限度,具体原因不再赘述,上一节已经提及。形式化的实现依法征税并借此充实财政收入并不是量能负担原则的核心,能够实质性的实现社会资源在全体纳税人之间公平地二次分配才是该原则的核心要旨。税法希望税收可以努力做到向这个核心靠拢并实现,并且在制定具体的税收规章制度时将纳税人的各方面因素都纳入综合考量[3]。这一点在基础扣除制度上体现地尤为明显。
1.2.2量能负担原则对纳税人负担能力的重视
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该原则对待每个公民都能够不偏不倚得分享财政公共的支出。首先我们必须达成一个共识每个公民对国家有做到依法纳税的义务,量能负担原则确保了政府的每笔公共支出都公平公正得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论纳税人是否有纳税能力或者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额是大是小,这都不会对纳税人享受财政支出的权利产生影响。若按照利益原则,纳税人不缴纳税款就无法享受权益,同时没有享受到权益的人就不作纳税要求,那么这样对于纳税人而言,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如果财政的公共支出因为纳税人的缴纳能力不同就挑选对象来进行权益的分享,那就严重违背了量能负担原则。此原则提出的意义就是为了限制这样的缺陷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济情况和缴税能力来征收税款,一视同仁、不因纳税人的缴税多少,向其提供公共福利,哪怕是纳税人并不缴纳税款,也不影响其享受应有的公共权益。
1.3量能负担原则与现代宪制的关系
宪法和宪治是现代社会的根本规则与秩序规范,所以税收宪治是税收领域毋庸置疑的根本规则。同时在税收领域,量能负担原则作为税法(包含当代宪治民主、法治等)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有助于我们能够科学得理解税收的涵义,并且它也串起了基本人权(包括财产权、自由权、生存权等)与税法之间的联系——达到了体现人权价值与规范税法章程的目的[4]。
(一)量能负担原则反映了民主的概念。为了反抗传统的个人特权与团体特权的恣意妄为,确立并强调了一种宪治的实践模式,也就是量能负担原则。量能负担打破了当时国家与公民对立的传统格局,其实施的主体即是人民自己,强调了人民依据自己的共同需求、并以一种主动的意愿来确定国家的供给,尤其是体现在这些考量是从全社会层面出发的。其中充分体现了人民的自主性,以一种契约的精神抛弃了传统社会课税随意的坏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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