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问题、成因及应对策略
目 录
1 引言1
2 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问题 1
2.1 农村的环境保护待遇遭受制度歧视2
2.2 农民环境维权存在困难2
2.3 农民环境意识薄弱3
3 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问题的成因 3
3.1 农民环境权保护的立法缺失4
3.2 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严重缺位 4
3.3 农民平等环境参与权的缺失5
3.4 农村环境治理难5
3.5 农民经济收入低5
3.6 农民受教育程度低6
4 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应对策略6
4.1 完善农民环境权保护立法 6
4.2 完善农民参与制度 7
4.3 利用舆论引导,宣传农民的环境权利 7
4.4 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村环境 8
4.5 加强农村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监管 8
4.6 完善农民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9
结论 11
致谢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1 引言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1]。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公正、公平的环境权,环境正义保障每个公民合法的环境权益。农民环境权则是指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拥有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元素的基本权利。在当下,随着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农民基本的环境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阻碍了农民的生存和基本素质的提高,不利于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农民环境权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背景下提出的。2014年的两会报告明确提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2]。这说明在提倡和谐和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提出农民环境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分析了农民环境权保护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从完善农民环境权保护立法、加强农村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监管、完善农民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及相关主体的环境权利意识、利用舆论引导,宣传农民的环境权利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建议。
2 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和社会展现了前所未有的环境保护热情和决心。譬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总局发布了《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纲要》,确定了主要目标和任务,首次启动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共采集农产品和土壤样品3.6万个,完成了3万多个样品的分析测试,获得近84万个有效调查数据,从而提前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十一五”期间,国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并且成立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发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等文件,打出节能减排政策“组合拳”,出台促进污染减排的产业、财税、价格等一系列政策,加强责任考核,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污染减排工作“目标不变、要求不降、力度不减”,严控“两高一资”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盲目扩张,突出抓好重点工程和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加强污染减排监管[3]。但是,我国的环境状况却是,在局部地区有所改善的同时,全国整体环境形势仍在恶化;在城市环境质量得到一定程度提高的同时,农村地区、农民群体正遭受着十分严重的环境问题困扰,重大环境事故和严重污染事件不断出现。这暴露出我国在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2.1 农村的环境保护待遇遭受制度歧视
与城市相比,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对农村地区的保护非常薄弱,农村的环保待遇也无法和城市相提并论。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大多是针对城市和工业问题制定的,并不能适应农村的环境问题,正是因为这种政策上的缺陷,使得农村成为了没人管的地区。而且城市的发展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的,一方面,国家将污染治理资金全部用于城市,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城市产生的垃圾和污染转向了农村地区,牺牲农民的环境权。如工业上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造成了大量的耕地被污染,甚至有些地方植物大面积的死亡,庄稼欠收。
在加快工业化进程、迅速扩张城镇和非法设立开发区的过程当中,本来就人均占有量很少的耕地改变了用途。同时,城市也已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并建立了高污染企业进行关停和外迁的环保淘汰机制,这使得这些高污染的企业纷纷落户于农村,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所说,农村在为城市提供基本物质需求的同时将面对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的局面。
2.2 农民环境维权存在困难
农民维权难的首要原因就是其自身维权能力薄弱。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城乡之间的收入存在巨大差异,农村地区居民的人均收入要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据我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城乡之间居民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均收入差距将逐年拉大。而且从资源的使用和承担问题上看,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使用量大、平均污染排放量高,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往往成为环境恶化的直接受害者。因为与城市的居民相比,农村地区没有很好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保险覆盖面还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所以农民没有能力去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也就无法应对环境问题给其带来的健康上的伤害。环境污染情况的复杂性以及治理成本的高昂,也增加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难度。第一条就是起诉难。许多农民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拥有环境权,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希望政府和村委会出面解决问题,而环境行政机关和村委会参与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资格在法庭上常常遭到置疑,更别提农民难以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第二是举证难。在现阶段,我国权威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还十分匮乏,因为环境污染带来的伤害具有滞后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再加上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鉴定方法,环境污染案件的因果关系认证更加难[4]。第四是执行难。环境污染往往造成巨大的损失,如果完全按照损害程度进行补偿,许多污染企业将不得不关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几乎是不可能强制执行的。
2.3 农民环境意识薄弱
我国农村地广人多,生活水平与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较低,相应的文明素质和环保意识较差,诚然现在农村的生活水平与村民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其生活习惯和环保意识还有待不断的改进和提高。辟如农村很多地方,像路边、水沟里、田间,都散落了不少的方便袋、烂菜叶等生活垃圾,甚至河中常见病死的家禽。新世纪之初,每当夏收季节,因为农民大量的焚烧秸秆,空气能见度太低、高速公路封闭,飞机停飞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急剧减少,追根到底只是农民慑于政府处罚的压力,而并不是其已经意识到了他们的行为给环境带来的危害。绝大数农民并不会为了明天而保护自然资源,他们只关心今天能从自然资源中得到什么。辟如,有的污染企业为了不与农民发生矛盾,甚至是掩盖他们的污染行为,以建设工厂为村里的农民提供工作机会为借口来达到其排放目的,但是对于农民来说这种短期利益足够让他们放弃其无形利益。虽然污染企业与农民之间没有发生矛盾,但实际污染并没有停止,当农民意识到他们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已经到了污染很严重的地步,而且这种意识是一种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这不利于农民运用法律和经济途径维护他们的环境权益。
1 引言1
2 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问题 1
2.1 农村的环境保护待遇遭受制度歧视2
2.2 农民环境维权存在困难2
2.3 农民环境意识薄弱3
3 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问题的成因 3
3.1 农民环境权保护的立法缺失4
3.2 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严重缺位 4
3.3 农民平等环境参与权的缺失5
3.4 农村环境治理难5
3.5 农民经济收入低5
3.6 农民受教育程度低6
4 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应对策略6
4.1 完善农民环境权保护立法 6
4.2 完善农民参与制度 7
4.3 利用舆论引导,宣传农民的环境权利 7
4.4 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村环境 8
4.5 加强农村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监管 8
4.6 完善农民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9
结论 11
致谢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1 引言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1]。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公正、公平的环境权,环境正义保障每个公民合法的环境权益。农民环境权则是指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拥有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元素的基本权利。在当下,随着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农民基本的环境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阻碍了农民的生存和基本素质的提高,不利于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农民环境权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背景下提出的。2014年的两会报告明确提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2]。这说明在提倡和谐和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提出农民环境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分析了农民环境权保护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从完善农民环境权保护立法、加强农村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监管、完善农民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及相关主体的环境权利意识、利用舆论引导,宣传农民的环境权利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建议。
2 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和社会展现了前所未有的环境保护热情和决心。譬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总局发布了《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纲要》,确定了主要目标和任务,首次启动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共采集农产品和土壤样品3.6万个,完成了3万多个样品的分析测试,获得近84万个有效调查数据,从而提前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十一五”期间,国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并且成立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发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等文件,打出节能减排政策“组合拳”,出台促进污染减排的产业、财税、价格等一系列政策,加强责任考核,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污染减排工作“目标不变、要求不降、力度不减”,严控“两高一资”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盲目扩张,突出抓好重点工程和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加强污染减排监管[3]。但是,我国的环境状况却是,在局部地区有所改善的同时,全国整体环境形势仍在恶化;在城市环境质量得到一定程度提高的同时,农村地区、农民群体正遭受着十分严重的环境问题困扰,重大环境事故和严重污染事件不断出现。这暴露出我国在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2.1 农村的环境保护待遇遭受制度歧视
与城市相比,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对农村地区的保护非常薄弱,农村的环保待遇也无法和城市相提并论。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大多是针对城市和工业问题制定的,并不能适应农村的环境问题,正是因为这种政策上的缺陷,使得农村成为了没人管的地区。而且城市的发展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的,一方面,国家将污染治理资金全部用于城市,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城市产生的垃圾和污染转向了农村地区,牺牲农民的环境权。如工业上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造成了大量的耕地被污染,甚至有些地方植物大面积的死亡,庄稼欠收。
在加快工业化进程、迅速扩张城镇和非法设立开发区的过程当中,本来就人均占有量很少的耕地改变了用途。同时,城市也已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并建立了高污染企业进行关停和外迁的环保淘汰机制,这使得这些高污染的企业纷纷落户于农村,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所说,农村在为城市提供基本物质需求的同时将面对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的局面。
2.2 农民环境维权存在困难
农民维权难的首要原因就是其自身维权能力薄弱。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城乡之间的收入存在巨大差异,农村地区居民的人均收入要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据我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城乡之间居民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均收入差距将逐年拉大。而且从资源的使用和承担问题上看,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使用量大、平均污染排放量高,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往往成为环境恶化的直接受害者。因为与城市的居民相比,农村地区没有很好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保险覆盖面还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所以农民没有能力去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也就无法应对环境问题给其带来的健康上的伤害。环境污染情况的复杂性以及治理成本的高昂,也增加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难度。第一条就是起诉难。许多农民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拥有环境权,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希望政府和村委会出面解决问题,而环境行政机关和村委会参与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资格在法庭上常常遭到置疑,更别提农民难以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第二是举证难。在现阶段,我国权威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还十分匮乏,因为环境污染带来的伤害具有滞后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再加上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鉴定方法,环境污染案件的因果关系认证更加难[4]。第四是执行难。环境污染往往造成巨大的损失,如果完全按照损害程度进行补偿,许多污染企业将不得不关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几乎是不可能强制执行的。
2.3 农民环境意识薄弱
我国农村地广人多,生活水平与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较低,相应的文明素质和环保意识较差,诚然现在农村的生活水平与村民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其生活习惯和环保意识还有待不断的改进和提高。辟如农村很多地方,像路边、水沟里、田间,都散落了不少的方便袋、烂菜叶等生活垃圾,甚至河中常见病死的家禽。新世纪之初,每当夏收季节,因为农民大量的焚烧秸秆,空气能见度太低、高速公路封闭,飞机停飞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急剧减少,追根到底只是农民慑于政府处罚的压力,而并不是其已经意识到了他们的行为给环境带来的危害。绝大数农民并不会为了明天而保护自然资源,他们只关心今天能从自然资源中得到什么。辟如,有的污染企业为了不与农民发生矛盾,甚至是掩盖他们的污染行为,以建设工厂为村里的农民提供工作机会为借口来达到其排放目的,但是对于农民来说这种短期利益足够让他们放弃其无形利益。虽然污染企业与农民之间没有发生矛盾,但实际污染并没有停止,当农民意识到他们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已经到了污染很严重的地步,而且这种意识是一种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这不利于农民运用法律和经济途径维护他们的环境权益。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ggsygl/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