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制度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 要 在现代社会环境下,由于传统的家庭模式和婚姻关系发生深刻变化而导致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我国离婚纠纷的解决有两种法定的方式,法院的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通过这两种离婚方式,不仅使离婚双方的矛盾冲突最小化,也能使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还存在着明显的的缺失,离婚家庭使得众多问题频频凸显,如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自杀等,这无不提醒着世人,离婚及由此引发的儿童问题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后果,正逐渐成为未成年人成长和社会发展的隐形阻碍。尽管我国也为保护未成年人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与外国相关立法方面相比,我国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因此对于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和修改,应当坚持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原则。论文以近几年离婚率飙升、离婚家庭下未成年儿童保护为背景,通过文献研究、理论分析等研究方法,完整的阐述以未成年儿童利益最佳原则以及如何处理离婚后未成年儿童安置问题的重要意义,从立法方面和审判方面如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几点建议,使得该群体的权益保障得到真正的实现,使得家庭更和谐,社会更安定。目 录
一、前 言 6
二、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 6
有关现行离婚制度的立法解释 6
(二)协议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现状 6
(三)诉讼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现状 7
三、我国立法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不足 7
(一)关于抚养权方面的规定 8
(二)关于探望权方面的规定 9
(三)关于未成年人财产权的立法空白 10
四、国外有关离婚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实践 11
(一)以美国为例 11
(二)以德国为例 12
五、对离婚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12
完善抚养权立法和执行程序 12
(二)完善探望权立法和执行程序 13
(三)加强法院审判和执行过程的立法 13
六、 结 论 15
七、 参考文献 16
八、 致 谢 17
一、前言
近几年,我国不断上升的离婚率使得单亲的未成年人数量增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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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12
完善抚养权立法和执行程序 12
(二)完善探望权立法和执行程序 13
(三)加强法院审判和执行过程的立法 13
六、 结 论 15
七、 参考文献 16
八、 致 谢 17
一、前言
近几年,我国不断上升的离婚率使得单亲的未成年人数量增多,这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并且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使儿童走上一条犯罪的道路。我国的婚姻法虽然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离婚双方的婚姻自由,但对未成年人来讲,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归根结底,我国的离婚制度实际上只是为离婚双方而服务的,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副作用始终得不到人们的重视,这只会使得未成年人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因此,对于未成年人不成熟的有危险的行为和态度,应当加以预防和制止。这就需要我国立法部门制定更加完善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法,也需要父母在离婚时充分考虑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让孩子在一个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中长大,厚积而薄发,因为未成年人的未来,与国家的未来一样,同在远方。
二、我国离婚制度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
(一)有关现行离婚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有两种法定形式,即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对未成年人来说,家庭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早出现、最为重要和最为持久的一种关系[1]。因此无论哪种离婚方式虽然都维护了离婚双方的合法利益,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对他们的抚养、监护、教育和身心健康都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根据调查显示,仅在2016年前六个月我国离婚的人数就有168.3万对,比2015年同比增长了11%。在第二季度离婚人数高达168.31万对,我国离婚率不断增高的起始点是在2002年。当时中国粗离婚率仅有0.90‰,到了2003年达到1.05‰,到2010年突破2‰。2016年仅山东省一个省份的离婚率也达到百分之三十了。事实证明,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对未成年人的发展和成长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成为我国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对于我国两种离婚制度上带有的缺陷,政府和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和修改法律法规。
(二)协议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失
随着社会发展,离婚成了一个普遍的现象,虽然协议离婚更好保护了离婚双方的利益,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讲离婚后的儿童无异于生长在一个缺少关心和爱的环境里,造成心理的扭曲和疾病,从而不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相关文献均规定,在对未成年人有关的问题进行处理时,首要作考虑的应当是儿童的最大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至今对此未明确规定[2]当离婚双方的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作为离婚方式时,必须要求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但是这样的协议书因为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签订的,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所以协议书的内容和执行也就没有法律的强制力进行保障,其中离婚一方违反协议的规定,拒绝执行财产分割、拒绝支付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和生活费、故意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法院对此进行审理,并且或调解或判决执行的裁定,如果一方拒不执行,法院也可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在我国,相关的婚姻法及有关离婚制度的条例只是规定协议离婚的要适当安排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但是并没有考虑对子女的安排是否合理、子女最大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等问题,往往并不能在离婚协议中体现出来,而对于在协议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所害的情况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短板越来越凸显,问题越来越多,甚至影响社会和谐安定。
(三)诉讼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失
诉讼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此处的“离婚案件”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应当进行调解”的“应当”也不具有强制性,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的标准,婚姻中的权利义务等并不能够体现出来,另外法院在审查时,只查看双方是否具有法定离婚情形,是否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感情破裂时判决双方离婚,而没有考虑到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虽然法院最后判决离婚,但是对于子女来讲,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单独监护制度,当判决一方父或母抚养子女时,由于种种原因,比如子女和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十分和谐,或者由于家庭的重组而对于未成年子女并不能尽心竭力的照顾,又或者法院在违反监护人的意志下强制性将未成年子女判给了监护人,这些情况下,监护一方往往并不能自愿完全的照顾到未成年人的利益,沪市未成年人的健康与教育,使得未
一、前 言 6
二、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 6
有关现行离婚制度的立法解释 6
(二)协议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现状 6
(三)诉讼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现状 7
三、我国立法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不足 7
(一)关于抚养权方面的规定 8
(二)关于探望权方面的规定 9
(三)关于未成年人财产权的立法空白 10
四、国外有关离婚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实践 11
(一)以美国为例 11
(二)以德国为例 12
五、对离婚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12
完善抚养权立法和执行程序 12
(二)完善探望权立法和执行程序 13
(三)加强法院审判和执行过程的立法 13
六、 结 论 15
七、 参考文献 16
八、 致 谢 17
一、前言
近几年,我国不断上升的离婚率使得单亲的未成年人数量增多,这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12
完善抚养权立法和执行程序 12
(二)完善探望权立法和执行程序 13
(三)加强法院审判和执行过程的立法 13
六、 结 论 15
七、 参考文献 16
八、 致 谢 17
一、前言
近几年,我国不断上升的离婚率使得单亲的未成年人数量增多,这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并且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使儿童走上一条犯罪的道路。我国的婚姻法虽然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离婚双方的婚姻自由,但对未成年人来讲,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归根结底,我国的离婚制度实际上只是为离婚双方而服务的,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副作用始终得不到人们的重视,这只会使得未成年人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因此,对于未成年人不成熟的有危险的行为和态度,应当加以预防和制止。这就需要我国立法部门制定更加完善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法,也需要父母在离婚时充分考虑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让孩子在一个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中长大,厚积而薄发,因为未成年人的未来,与国家的未来一样,同在远方。
二、我国离婚制度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
(一)有关现行离婚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有两种法定形式,即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对未成年人来说,家庭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早出现、最为重要和最为持久的一种关系[1]。因此无论哪种离婚方式虽然都维护了离婚双方的合法利益,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对他们的抚养、监护、教育和身心健康都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根据调查显示,仅在2016年前六个月我国离婚的人数就有168.3万对,比2015年同比增长了11%。在第二季度离婚人数高达168.31万对,我国离婚率不断增高的起始点是在2002年。当时中国粗离婚率仅有0.90‰,到了2003年达到1.05‰,到2010年突破2‰。2016年仅山东省一个省份的离婚率也达到百分之三十了。事实证明,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对未成年人的发展和成长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成为我国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对于我国两种离婚制度上带有的缺陷,政府和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和修改法律法规。
(二)协议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失
随着社会发展,离婚成了一个普遍的现象,虽然协议离婚更好保护了离婚双方的利益,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讲离婚后的儿童无异于生长在一个缺少关心和爱的环境里,造成心理的扭曲和疾病,从而不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相关文献均规定,在对未成年人有关的问题进行处理时,首要作考虑的应当是儿童的最大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至今对此未明确规定[2]当离婚双方的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作为离婚方式时,必须要求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但是这样的协议书因为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签订的,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所以协议书的内容和执行也就没有法律的强制力进行保障,其中离婚一方违反协议的规定,拒绝执行财产分割、拒绝支付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和生活费、故意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法院对此进行审理,并且或调解或判决执行的裁定,如果一方拒不执行,法院也可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在我国,相关的婚姻法及有关离婚制度的条例只是规定协议离婚的要适当安排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但是并没有考虑对子女的安排是否合理、子女最大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等问题,往往并不能在离婚协议中体现出来,而对于在协议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所害的情况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短板越来越凸显,问题越来越多,甚至影响社会和谐安定。
(三)诉讼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失
诉讼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此处的“离婚案件”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应当进行调解”的“应当”也不具有强制性,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的标准,婚姻中的权利义务等并不能够体现出来,另外法院在审查时,只查看双方是否具有法定离婚情形,是否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感情破裂时判决双方离婚,而没有考虑到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虽然法院最后判决离婚,但是对于子女来讲,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单独监护制度,当判决一方父或母抚养子女时,由于种种原因,比如子女和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十分和谐,或者由于家庭的重组而对于未成年子女并不能尽心竭力的照顾,又或者法院在违反监护人的意志下强制性将未成年子女判给了监护人,这些情况下,监护一方往往并不能自愿完全的照顾到未成年人的利益,沪市未成年人的健康与教育,使得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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