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纠纷政府责任研究以新河乡为例(附件)【字数:9593】

摘 要摘 要征地拆迁数量伴随着中国经济化发展逐渐增加,现有的征地拆迁制度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尤其是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扮演的角色问题。以新河乡为例分析认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会出现下列情况成为开发商政治上的庇护者,低价出售土地的谋利者,无视规章的暴力执法者,为了政绩的政治家。政府之所以扮演这些角色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国家并没有具体规范的法律,缺乏必要的监督制度,政府与民众之间信息的不平等,寻租现象的存在等。对于这些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明确的政府权力与责任;合理的征地赔偿机制;规定的执法程序;完善的生活保障制度都显得尤为必要。关键字征地拆迁 ;政府责任;角色定位
目 录
0.引言 1
1.相关综述与理论研究基础 1
1.1国内外相关研究 1
1.2征地拆迁的相关理论基础 2
2.征地拆迁纠纷中政府行为及原因分析——以新河乡为例 4
2.1新河乡土地拆迁出现的现状及其问题 4
2.2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
2.3政府行为失当的原因分析 9
3.征地拆迁政府行为改进的措施 10
3.1明确征地拆迁中政府的角色与承担的责任 10
3.2在市场的环境下制定合理的征地赔偿机制 13
3.3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4
结论 16
致谢 17
参考文献 18
征地拆迁纠纷政府责任研究
——以新河乡为例
0 引言
随着十八大以后中国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以及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和工业用地不断增加,在保证经济发展与保证耕地红线的同时,征地拆迁成为了不可避免的话题。随着拆迁数量的增加,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信访者不断。这一现象出现的最主要原因是农民的相关土地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政府也并未在土地拆迁中扮演着其应尽的角色,表现最明显的是被拆迁与拆迁者之间的赔偿与安置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损失,也影响了政府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与地位。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征地拆迁问题已经不再仅仅表现为一个简单的征地与赔偿问题,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实际上它已经涉及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诸多领域。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 。利益关系是人与人交往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它是支配所有活动的准则。而土地则是农民核心的利益所在,这就造成了征地拆迁问题日益严重主要原因。因此越是复杂的利益博弈,越是需要公正的相关法律来规范它的行为,因为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法律权益。因此“裁判者”这一角色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国家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来充当。在政府本质属性即公利性的前提下,因此政府在日常的公共事务中维护和捍卫公民利益成为了重中之重。但是,在现实中,政府也有着自身的利益即为了维护政府日常发展所需要的经济基础即具有自利性,这也就是造成政府角色尴尬的主要原因。
1 相关综述与理论研究基础
1.1 国内外相关研究
1.1.1国内相关研究
伴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政府拆迁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一项公共政策制度和法律制度,并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完善。对于这方面问题有很多学者都有不同
的见解。闽一峰等相关学者从参与征地拆迁的利益群体角度即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者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剖析与对比就如何对改进政府征地拆迁的相关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季永蘭主张通过根源治理,即通过法律的制定来规范相关的利益群体,建立完善的拆迁程序与拆迁赔偿制度和建立完善的社会影响评估体制,并通过相应配套的事后安置措施来化解政府与被拆迁者之间的矛盾,使得征地拆迁真正的走上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道路。还有如彭小兵则是通过另一种途径,即在根据征地拆迁过程中或者完成后出现的问题,指出拆迁方案的优势与缺陷,并吸取优势和改善缺点重新设计出有效约束政府行为和保证农民利益的改进方案,提出规范政府拆迁市场和规范政府拆迁管理运行体制的对策建议。最后戶笛则是从通过现实中的问题,在法律中找出根据并制定相关政策三个方面出发,通过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系统分析了当前政府拆迁制度。
1.1.2国外相关理论
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国外的理论则主要着重于征地赔偿的具体机制,拆迁过程中政府与开发商的拆迁过程和对环境的相关影响三个方面。例如韩国政府为了解决问题,实施大规模拆迁,通过驱逐大批贫民以及非法占据住房的人来解决问题,但结果却不尽人意。而东柏林拆迁过程则采用了不同的方法,通过分发给个人之前政府没收的土地,并根据土地的性质收取赔偿。而Zlem Dundar通过对土耳其城市中的非法住房拆迁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对非法住房政府应该釆取积极和解态度,促使非法住房地区升级到良好发展空间状态需要通过都市转型项目实施。从相关的理论我们可以看出,在经济发展与现代化进程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程度与基本国情的不同,对于征地拆迁问题的解决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与解决方案。
1.2 征地拆迁的相关理论基础
1.2.1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
征收和征用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可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区分。例如《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产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征用的动产或不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征收造成了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是国家由于某种需求强制的从被征收人那里拿走财产所有权;征用则是为了暂时获得使用权但所有权并未转移,是在紧急情况下国家或政府可以对私有财产强制性使用,但是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权利人并赔偿相关的利益。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征收与征用的最大区别就是所有权是否转移。
1.2.2征地拆迁与土地征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土地主要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性质。国有土地主要是指城市用地,而农村土地则主要是集体土地。因此农村土地拆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为了国家发展的需要,强制的从被拆迁者取得土地所有权;二是自我发展的需要,自我的建设农村用地。关于征地拆迁的定义,在我国有很多看法,例如马龙喜先生在《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问题之我见》一文中将征地拆迁定义为“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王才亮在《农村征地拆迁纠纷处理实务》一书中将农村的拆迁成为征地拆迁,认为征地拆迁是“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依照法律对集体土地予以征收或征用,对地上房屋予以拆迁并依法给予补偿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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