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对当前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推动性研究以x村为例
摘 要 村规民约是我国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也是村民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共同商议制定的,并要求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为农村治理的非正式制度,对规范村民的行为,调节农村的社会矛盾,稳定农村的社会秩序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当然,在我国当前农村社会的复杂形势下,村规民约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归结成因并提出建议,探索出符合我国现行体制框架下,具有实践性和可操着性的村规民约建设思路,为各级党委、政府处理好乡村关系,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参考建议。本文有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罗列出村规民约的定义及功能,并进行解释说明;第二部分是找出村规民约在发挥作用时出现的问题、成因及影响;第三部分是联结我国农村实际,提出了充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的对策建议。目 录
一、前言 1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
(二)可行性论述? 1
(三)国内研究现状 1
二、村规民约的定义及功能 2
(一)村规民约的定义 2
(二)村规民约的功能 3
三、村规民约在作用于村民自治中出现的问题、成因和影响 6
(一)约束行为的功能被弱化 6
(二)未能充分保证村民的政治参与 7
(三)文化传承功能被淡化 8
四、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法和策略 9
(一)保证村规民约的规范性 9
(二)形成政治参与的文化氛围,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0
(三)加大对新一代年轻人传统文化的教育 11
(四)确保村规民约的时代性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中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但由于农村自身的封闭性和滞后性,使得农村的法制建设不够,不能营造健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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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中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但由于农村自身的封闭性和滞后性,使得农村的法制建设不够,不能营造健康、完备的法制环境,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 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
以我实地调查的泰安市X村为例,村规民约作用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过程中出现了这么几个问题:约束村民活动行为的功能被新一代年轻人给弱化了;村民的政治参与没有得到切实保障;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功能被淡化了。 为了使村规民约有效的发挥它固有的功能,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和村民自治体制的良性运行,针对以上问题,找出成因及其影响,并提出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并为其他村落的村民自治发展做出成功的典型。
(二)可行性论述?
1.理论基础:国内外在村规民约的内涵和功能上进行了大量文献的分析,可供借鉴。为选题的开展奠定了理论和技术性支持。通过专业课以及课外学习对论文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且掌握了扎实的写作能力。
2.资料保证:学校图书馆图书、期刊、电子信息资料丰富,学校计算机网络建设完善,能保证及时查阅到有关学术资料。
(三)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大多数学者都对村规民约的定义和功能以及发挥作用时出现的问题有过深入的分析研究,比如黄荣幸就在《村民自治视野下村规民约的现状及其完善》中指出“明确村规民约的基本内涵,阐明完善的村规民约对维系村落的作用,指出当前村规民约仍存在许多的问题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通过健全农村法治建设、规范村规民约、落实备案与多元化监督、提高村民素质等措施促进村规民约的完善”。又比如喻琳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下的村规民约研究》中提到“农村社会的转型并非一蹴而就,国家法治建设也并非尽然尽美,面对多样化的乡村社会,村规民约对调整农村社会关系的作用依然不容忽视。通过对现代村规民约主体、程序、地位和形式的完善对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还比如,吕瑛在《乡土社会秩序建构中的国家法权》中国农村乡土社会,提出“法律的适用受到村规民约、习惯法、村庙权威、宗族势力等多元秩序的冲击,处境尴尬。剖其根源:一方面,由于国家长期对乡土社会的压制与替代,导致国家与社会关系严重失衡;另一方面,中国“礼法双行”的多元性文化契机,为多元秩序并存奠定基础”
本文就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功能发挥时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新颖的看法。
二、村规民约的定义及功能
(一)村规民约的定义
村民自治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把治理村落的权利回归给村民,让村民直接作为管理的主体,这样做的好处是,村民们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应对各种问题并成功解决。村民在行使自我管理时,可以培养政治参与意识,提高政治参与的能力,为整个社会民主进程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这也体现了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与此同时,农村村庄建设已经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然而,理论界还没有对村规民约的深入研究,在理论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成熟的科学界定义,这不利于实践和理论建设,下面笔者先概括总结一下学者们对村规民约基本属性的定义。
1有学者在自已的研究领域中曾涉及到村规民约,并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契约性规范,是农村社会关系的稳定器、调节器,是社会有序化的重要工具。在中国社会不断向法制社会迈进的进程中,村规民约所具有的民主契约性与国家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的方针相一致,村规民约作为村庄的正式规范,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起着刚性和柔性两方面整合的作用。”这种观点,从村规民约弥补法律盲区的角度来说,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民主进程的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还有学者认为,“村规民约是群众性的自我教育的公共生活规范,不属于社会主义法的范畴。村规民约与社会主义法的各项有关规定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的界限。它们对改造不良的社会风气和封建陋习、维护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它们也是社会主义整个社会调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必要的社会机制。”当然,村规民约是必须要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
除了以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我个人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本村内由有资历深和有声望的人将村民们组织到一起,经过多次开会讨论,而最终形成。特别注意,这份村规民约一定是最适用于本村实际情况,得到最多数人的支持和认可的。并且能够在发挥作用的同时,树立它的权威性。
(二)村规民约的功能
1.提高了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
在我国农村,村规民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法制化国家,而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涵盖所有的事情,不可能预测出将要发生的事。而我国农村因其自身的种种缺陷出现了特有的急需解决和必须要解决的矛盾,因此,村规民约应运而生。我们也可以得出其他学者概括出的一个结论:“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悖。”
村规民约的出现是由村民们依据以往的经验和本村实际情况,以及曾经出现的纠纷和矛盾,由资历深和有声望的人组织村民聚在一起,通过多次开会讨论而最终形成适用于本村的村规民约。形成之后,报送乡镇政府,由专业人士进行法律上的审核,以免出现与违背法律或者不合法的规约。村规民约最终定稿之后,进行公示和宣传,印刷成单页或者在村委大院内进行宣讲,确保每一位村民都能够了解。前期工作完成之后,村规民约正式“运行”,村民之间相互监督机制也随之形成。今后的生活中,村民出现任何的纠纷矛盾,都要以村规民约为基本准绳,以理服人,村委会成员出面调解。当然,村内出现的矛盾大都是生活琐事和小额的经
一、前言 1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
(二)可行性论述? 1
(三)国内研究现状 1
二、村规民约的定义及功能 2
(一)村规民约的定义 2
(二)村规民约的功能 3
三、村规民约在作用于村民自治中出现的问题、成因和影响 6
(一)约束行为的功能被弱化 6
(二)未能充分保证村民的政治参与 7
(三)文化传承功能被淡化 8
四、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法和策略 9
(一)保证村规民约的规范性 9
(二)形成政治参与的文化氛围,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0
(三)加大对新一代年轻人传统文化的教育 11
(四)确保村规民约的时代性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中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但由于农村自身的封闭性和滞后性,使得农村的法制建设不够,不能营造健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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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中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但由于农村自身的封闭性和滞后性,使得农村的法制建设不够,不能营造健康、完备的法制环境,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 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
以我实地调查的泰安市X村为例,村规民约作用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过程中出现了这么几个问题:约束村民活动行为的功能被新一代年轻人给弱化了;村民的政治参与没有得到切实保障;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功能被淡化了。 为了使村规民约有效的发挥它固有的功能,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和村民自治体制的良性运行,针对以上问题,找出成因及其影响,并提出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并为其他村落的村民自治发展做出成功的典型。
(二)可行性论述?
1.理论基础:国内外在村规民约的内涵和功能上进行了大量文献的分析,可供借鉴。为选题的开展奠定了理论和技术性支持。通过专业课以及课外学习对论文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且掌握了扎实的写作能力。
2.资料保证:学校图书馆图书、期刊、电子信息资料丰富,学校计算机网络建设完善,能保证及时查阅到有关学术资料。
(三)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大多数学者都对村规民约的定义和功能以及发挥作用时出现的问题有过深入的分析研究,比如黄荣幸就在《村民自治视野下村规民约的现状及其完善》中指出“明确村规民约的基本内涵,阐明完善的村规民约对维系村落的作用,指出当前村规民约仍存在许多的问题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通过健全农村法治建设、规范村规民约、落实备案与多元化监督、提高村民素质等措施促进村规民约的完善”。又比如喻琳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下的村规民约研究》中提到“农村社会的转型并非一蹴而就,国家法治建设也并非尽然尽美,面对多样化的乡村社会,村规民约对调整农村社会关系的作用依然不容忽视。通过对现代村规民约主体、程序、地位和形式的完善对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还比如,吕瑛在《乡土社会秩序建构中的国家法权》中国农村乡土社会,提出“法律的适用受到村规民约、习惯法、村庙权威、宗族势力等多元秩序的冲击,处境尴尬。剖其根源:一方面,由于国家长期对乡土社会的压制与替代,导致国家与社会关系严重失衡;另一方面,中国“礼法双行”的多元性文化契机,为多元秩序并存奠定基础”
本文就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功能发挥时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新颖的看法。
二、村规民约的定义及功能
(一)村规民约的定义
村民自治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把治理村落的权利回归给村民,让村民直接作为管理的主体,这样做的好处是,村民们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应对各种问题并成功解决。村民在行使自我管理时,可以培养政治参与意识,提高政治参与的能力,为整个社会民主进程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这也体现了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与此同时,农村村庄建设已经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然而,理论界还没有对村规民约的深入研究,在理论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成熟的科学界定义,这不利于实践和理论建设,下面笔者先概括总结一下学者们对村规民约基本属性的定义。
1有学者在自已的研究领域中曾涉及到村规民约,并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契约性规范,是农村社会关系的稳定器、调节器,是社会有序化的重要工具。在中国社会不断向法制社会迈进的进程中,村规民约所具有的民主契约性与国家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的方针相一致,村规民约作为村庄的正式规范,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起着刚性和柔性两方面整合的作用。”这种观点,从村规民约弥补法律盲区的角度来说,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民主进程的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还有学者认为,“村规民约是群众性的自我教育的公共生活规范,不属于社会主义法的范畴。村规民约与社会主义法的各项有关规定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的界限。它们对改造不良的社会风气和封建陋习、维护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它们也是社会主义整个社会调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必要的社会机制。”当然,村规民约是必须要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
除了以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我个人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本村内由有资历深和有声望的人将村民们组织到一起,经过多次开会讨论,而最终形成。特别注意,这份村规民约一定是最适用于本村实际情况,得到最多数人的支持和认可的。并且能够在发挥作用的同时,树立它的权威性。
(二)村规民约的功能
1.提高了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
在我国农村,村规民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法制化国家,而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涵盖所有的事情,不可能预测出将要发生的事。而我国农村因其自身的种种缺陷出现了特有的急需解决和必须要解决的矛盾,因此,村规民约应运而生。我们也可以得出其他学者概括出的一个结论:“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悖。”
村规民约的出现是由村民们依据以往的经验和本村实际情况,以及曾经出现的纠纷和矛盾,由资历深和有声望的人组织村民聚在一起,通过多次开会讨论而最终形成适用于本村的村规民约。形成之后,报送乡镇政府,由专业人士进行法律上的审核,以免出现与违背法律或者不合法的规约。村规民约最终定稿之后,进行公示和宣传,印刷成单页或者在村委大院内进行宣讲,确保每一位村民都能够了解。前期工作完成之后,村规民约正式“运行”,村民之间相互监督机制也随之形成。今后的生活中,村民出现任何的纠纷矛盾,都要以村规民约为基本准绳,以理服人,村委会成员出面调解。当然,村内出现的矛盾大都是生活琐事和小额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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