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附件)
自2008年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条例立法层级较低,不具备明确的法律效力。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存在信息公开意识淡薄、原有观念难以转变、信息公开不全面、公开的信息质量不高、信息公开的流程不完善、缺乏专职的工作人员等问题。公众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对象,存在对政府的信任感较低、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欲较低、对政府工作的配合度较低、对政府信息的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传媒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存在公开渠道单一、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滞后、与公众的互动性较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相对应地进行改善,从而改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以达到推进我国阳光政府、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关键词 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政府,公众,传媒
目 录
1 引言1
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
2.1 条例本身存在的问题1
2.2 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2
2.3 公众方面存在的问题2
2.4 传媒方面存在的问题3
3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4
3.1 条例本身的原因4
3.2 政府方面的原因4
3.3 公众方面的原因5
3.4 传媒方面的原因6
4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对策和建议7
4.1 从条例本身来看8
4.2 从政府方面来看8
4.3 从公众方面来看9
4.4 从传媒方面来看10
结论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15
1 引言
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产生和获得的信息资料,它在政府日常工作和人民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开始初步形成,它为保障公民的民主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确保政府的权威创造了条件。它不仅满足了公民知悉行政机关运作的权利,还有助于信息的快速有效的传播和利用,进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时,条例的出台也为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的充分实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随着社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会的发展和时代潮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成为了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发布,条例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008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 条例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层级较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一直是属于条例的性质,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级,所以它实际上是没有一个规范的制度,因此它的规范性不够强,缺少明确的法律效力。虽然,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中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内容大多数都是局部的、散乱的,并且其中大多数内容都是关于政府行政机关的相关办事制度,因此,缺乏法律的规范性、明确性和统一性。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当政府公开信息过程中若出现问题,将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来保护政府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其他的权利。直到现在,我国依旧没有像西方发达国家的《情报自由法》、《阳光法》、《信息公开法》等这类专门服务于政府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和流程的相关法律文书。
条例适用范围窄,有些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限制公民的知情权。近几年来,全国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量逐年递增,但是其中,申请成功的数量并不多,以北京市为例,只有40%左右,究其原因,是因为很多公民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所以他们的申请的信息不在公开的范围内,因而他们的申请成功率才如此之低,这样就大大限制了公民的知情权。
2.2 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
2.2.1 政府官员信息公开观念淡薄,很难转变,缺乏训练有素的专职人员
有些政府官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只是为了完成上级领导交代下来的工作和任务,完全不管公开信息后的效果、反响如何。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缺乏与社会大众的互动和回应,直接导致了“为了公开而公开”的结果。还有的政府官员,首先他们自己就不赞同信息公开,他们认为信息公开对政府工作没有任何好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政府正常的工作。并且,许多行政机关并未配备专门的工作机构或专门人员来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往往安排兼职人员或临时人员来处理。但是由于兼职人员和临时人员他们对业务不熟悉,工作不连贯,这往往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满意的答复,因此造成申请人对政府机关印象差的后果,甚至还会可能因申请人不满意政府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2.2 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不完善
自条例实施以来至今,越来越多的政府也加入到信息公开这一队伍中来。但是有的政府是真正贯彻条例的指导方法,将信息公开实施得很有效果,但是更多的政府只是作表面功夫,因此会存在政府网站长期没有更新、没有创建便捷的网站链接、信息公开的内容匮乏单一等问题。而且,因为政府是信息公开的第一主体,公民无法确定政府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重要性和全面性,政府想公开什么信息就公开什么信息,想不公开什么信息就不公开什么信息,信息公开的决定权是在政府手里的,社会大众是无法决定的,所以这些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质量是无法考核的。
2.2.3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开与保密难以平衡
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的时候,有时候会保护个人隐私,有时候会公开个人信息,对于什么时候该保护什么时候该公开没有明确的定义。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一方面,公民要求要充分了解政府信息,以保证自己的知情权。与此同时,又要求保护好自己的信息不泄漏,以保证自己的隐私权。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会经常出现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相互冲突的情况,这种冲突难以平衡。
2.3 公众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 录
1 引言1
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
2.1 条例本身存在的问题1
2.2 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2
2.3 公众方面存在的问题2
2.4 传媒方面存在的问题3
3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4
3.1 条例本身的原因4
3.2 政府方面的原因4
3.3 公众方面的原因5
3.4 传媒方面的原因6
4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对策和建议7
4.1 从条例本身来看8
4.2 从政府方面来看8
4.3 从公众方面来看9
4.4 从传媒方面来看10
结论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15
1 引言
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产生和获得的信息资料,它在政府日常工作和人民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开始初步形成,它为保障公民的民主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确保政府的权威创造了条件。它不仅满足了公民知悉行政机关运作的权利,还有助于信息的快速有效的传播和利用,进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时,条例的出台也为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的充分实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随着社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会的发展和时代潮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成为了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发布,条例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008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 条例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层级较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一直是属于条例的性质,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级,所以它实际上是没有一个规范的制度,因此它的规范性不够强,缺少明确的法律效力。虽然,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中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内容大多数都是局部的、散乱的,并且其中大多数内容都是关于政府行政机关的相关办事制度,因此,缺乏法律的规范性、明确性和统一性。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当政府公开信息过程中若出现问题,将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来保护政府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其他的权利。直到现在,我国依旧没有像西方发达国家的《情报自由法》、《阳光法》、《信息公开法》等这类专门服务于政府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和流程的相关法律文书。
条例适用范围窄,有些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限制公民的知情权。近几年来,全国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量逐年递增,但是其中,申请成功的数量并不多,以北京市为例,只有40%左右,究其原因,是因为很多公民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所以他们的申请的信息不在公开的范围内,因而他们的申请成功率才如此之低,这样就大大限制了公民的知情权。
2.2 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
2.2.1 政府官员信息公开观念淡薄,很难转变,缺乏训练有素的专职人员
有些政府官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只是为了完成上级领导交代下来的工作和任务,完全不管公开信息后的效果、反响如何。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缺乏与社会大众的互动和回应,直接导致了“为了公开而公开”的结果。还有的政府官员,首先他们自己就不赞同信息公开,他们认为信息公开对政府工作没有任何好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政府正常的工作。并且,许多行政机关并未配备专门的工作机构或专门人员来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往往安排兼职人员或临时人员来处理。但是由于兼职人员和临时人员他们对业务不熟悉,工作不连贯,这往往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满意的答复,因此造成申请人对政府机关印象差的后果,甚至还会可能因申请人不满意政府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2.2 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不完善
自条例实施以来至今,越来越多的政府也加入到信息公开这一队伍中来。但是有的政府是真正贯彻条例的指导方法,将信息公开实施得很有效果,但是更多的政府只是作表面功夫,因此会存在政府网站长期没有更新、没有创建便捷的网站链接、信息公开的内容匮乏单一等问题。而且,因为政府是信息公开的第一主体,公民无法确定政府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重要性和全面性,政府想公开什么信息就公开什么信息,想不公开什么信息就不公开什么信息,信息公开的决定权是在政府手里的,社会大众是无法决定的,所以这些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质量是无法考核的。
2.2.3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开与保密难以平衡
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的时候,有时候会保护个人隐私,有时候会公开个人信息,对于什么时候该保护什么时候该公开没有明确的定义。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一方面,公民要求要充分了解政府信息,以保证自己的知情权。与此同时,又要求保护好自己的信息不泄漏,以保证自己的隐私权。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会经常出现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相互冲突的情况,这种冲突难以平衡。
2.3 公众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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