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形成机理与对策研究(附件)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的变化,一种新型的社会冲突方式——无直接利益冲突开始凸显。这种冲突由某一偶发事件触发,扩散速度快,涉及范围广,危害性巨大。这类冲突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何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课题通过剖析瓮安事件探究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形成机理,提出在物质上平衡社会利益分配、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推进;在制度上加强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在手段上能够多样化;同时注重培养群众正确的价值观,希冀起到预防控制这类事件发生的作用。关键词 无直接利益冲突,瓮安事件,形成机理,对策
目 录
1引言 1
2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相关理论 1
2.1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含义 1
2.2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 1
2.3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影响 3
3瓮安事件的形成机理 4
3.1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 4
3.2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诱因事件 6
3.3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演化要素 6
4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化解对策 7
4.1完善防控矛盾源头的现实基础建设 8
4.2加强调节社会矛盾的制度基础建设 9
4.3促进政府执政手段与效率优化 10
4.4培育国民共同价值观和正确社会心理 10
结 论 12
致 谢 13
注 释 14
参 考 文 献 15
1 引言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结构的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改变必然带来各种矛盾和问题,而这一时期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就是无直接利益冲突。近年来,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直接威胁到了政府的权威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成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障碍。目前我国学者提出化解这类冲突的对策缺少对根源性问题的研究,使得化解对策效果不明显。本文以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典型案例瓮安6.28事件为例,从矛盾源头和演化要素入手,研究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形成机理,进而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来减少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为构建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提供参考。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2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相关理论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一种影响极其恶劣的群体性事件,也是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冲突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劳资关系、拆迁、征地以及一些偶发事件都有可能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导火索,无关群众的介入,谣言的传播以及政府机关的拖延推脱都会加剧事件升级恶化。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内涵、特点进行分析,深入剖析这一矛盾的消极影响,有助于提炼出化解这一矛盾的最有效的对策。
2.1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含义
学术界对于“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一概念的定义没有太大的分歧,一般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指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冲突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感觉到自己是显在或潜在的被权力迫害者,于是借机表达、发泄不满情绪而出现的冲突。
也有部分学者将这一定义更加细化,比如贺宾、许爱青、秦瑞芳等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不同利益主体爱不同利益需求上的碰撞,是集团之间的对抗[];姚德薇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是社会转型与社会阶层变迁的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阶层冲突[]。由于社会机制的变迁、社会观念的改变、社会阶层的分化,形成了诸多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后长期未能得到合理解决,促使他们自发组织起来维权,引起政府的关注。综合学术界的相关研究,笔者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以偶发事件为导火索,与事件无关的社会弱势群体采用暴力手段向政府权力部门泄愤以寻求公平待遇和心理平衡的群体性事件。
2.2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
2.2.1 冲突本质是利益冲突
许多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参与主体都与冲突本身无关,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它是由于参与者觉得自身利益受损过或者存在潜在可能性为了寻求心理平衡抒发愤怒的一种行为,也可能是黑恶势力为了自身集团利益煽动冲突者使事件规模扩大。在其背后是更深层次的人民内部矛盾,物质基础不稳定,政府制度不牢靠导致了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只能通过非正常的手段来宣泄心中的不满,向政府机关传达利益诉求。马克思说过: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对于物质和精神资源匮乏的中下阶层人民来说,他们主观地认为自己是社会的弱者,没有能力支配社会活动,只能通过极端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生存利益。
2.2.2 参与主体为社会弱势群体
根据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性质,冲突的参与者并没有直接的利益纠纷,而是在事件主角的冲突过程中,部分围观群众根据对冲突的揣测,散布谣言,强行参与到事件之中,造成事件的升级。许多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都是由一些仇官、仇富、仇警等敏感话题引发的。从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众多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事件的参与主体在社会中均处于弱势。他们没有优越的家庭背景,在社会中没有地位,各种社会资源欠缺,尤其在社会转型期间,利益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大,都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提供了契机。其次,冲突参与者往往情绪都很激动,在长期心理不平衡的状态下急于扭转社会不公平现象,往往将本来仅仅只是个人的事件添油加醋地传播出去,使围观群众无法了解事情的真相而做出错误的判断。
2.2.3 冲突对象通常是政府机关
冲突的参与主体是弱势群体,那么冲突的对象必然就是在社会中占有一定地位,拥有权力的上层群体。典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通常是有一个少数人直接利益的本体事件作为诱因,最初当事者要求治安机关能够公平处理此事,但在政府公务人员依法或违法执行公务时,由于结果不能满足当事者或围观群众的心理预期而引发怀疑,共同把矛头指向政府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通过瓮安事件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初二女生家长对溺水案的尸检结果不满意组织了请愿活动,在此过程中一部分在水库移民、政府征地、城市拆迁、国企改革中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群众加入了游行示威。湖北石首事件也是公安在调查酒店厨师涂远高死亡原因的过程中与当事者发生冲突,最终围观群众参与进来使事件升级。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的不是黑恶势力,不是少数坏人,而是政府本身执法不严、滥用职权造成了人民群众的不安全感,对社会现状的不满和无奈,使得群众最终把矛头指向政府部门。
目 录
1引言 1
2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相关理论 1
2.1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含义 1
2.2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 1
2.3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影响 3
3瓮安事件的形成机理 4
3.1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 4
3.2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诱因事件 6
3.3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演化要素 6
4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化解对策 7
4.1完善防控矛盾源头的现实基础建设 8
4.2加强调节社会矛盾的制度基础建设 9
4.3促进政府执政手段与效率优化 10
4.4培育国民共同价值观和正确社会心理 10
结 论 12
致 谢 13
注 释 14
参 考 文 献 15
1 引言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结构的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改变必然带来各种矛盾和问题,而这一时期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就是无直接利益冲突。近年来,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直接威胁到了政府的权威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成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障碍。目前我国学者提出化解这类冲突的对策缺少对根源性问题的研究,使得化解对策效果不明显。本文以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典型案例瓮安6.28事件为例,从矛盾源头和演化要素入手,研究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形成机理,进而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来减少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为构建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提供参考。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2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相关理论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一种影响极其恶劣的群体性事件,也是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冲突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劳资关系、拆迁、征地以及一些偶发事件都有可能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导火索,无关群众的介入,谣言的传播以及政府机关的拖延推脱都会加剧事件升级恶化。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内涵、特点进行分析,深入剖析这一矛盾的消极影响,有助于提炼出化解这一矛盾的最有效的对策。
2.1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含义
学术界对于“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一概念的定义没有太大的分歧,一般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指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冲突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感觉到自己是显在或潜在的被权力迫害者,于是借机表达、发泄不满情绪而出现的冲突。
也有部分学者将这一定义更加细化,比如贺宾、许爱青、秦瑞芳等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不同利益主体爱不同利益需求上的碰撞,是集团之间的对抗[];姚德薇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是社会转型与社会阶层变迁的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阶层冲突[]。由于社会机制的变迁、社会观念的改变、社会阶层的分化,形成了诸多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后长期未能得到合理解决,促使他们自发组织起来维权,引起政府的关注。综合学术界的相关研究,笔者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以偶发事件为导火索,与事件无关的社会弱势群体采用暴力手段向政府权力部门泄愤以寻求公平待遇和心理平衡的群体性事件。
2.2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
2.2.1 冲突本质是利益冲突
许多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参与主体都与冲突本身无关,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它是由于参与者觉得自身利益受损过或者存在潜在可能性为了寻求心理平衡抒发愤怒的一种行为,也可能是黑恶势力为了自身集团利益煽动冲突者使事件规模扩大。在其背后是更深层次的人民内部矛盾,物质基础不稳定,政府制度不牢靠导致了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只能通过非正常的手段来宣泄心中的不满,向政府机关传达利益诉求。马克思说过: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对于物质和精神资源匮乏的中下阶层人民来说,他们主观地认为自己是社会的弱者,没有能力支配社会活动,只能通过极端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生存利益。
2.2.2 参与主体为社会弱势群体
根据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性质,冲突的参与者并没有直接的利益纠纷,而是在事件主角的冲突过程中,部分围观群众根据对冲突的揣测,散布谣言,强行参与到事件之中,造成事件的升级。许多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都是由一些仇官、仇富、仇警等敏感话题引发的。从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众多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事件的参与主体在社会中均处于弱势。他们没有优越的家庭背景,在社会中没有地位,各种社会资源欠缺,尤其在社会转型期间,利益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大,都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提供了契机。其次,冲突参与者往往情绪都很激动,在长期心理不平衡的状态下急于扭转社会不公平现象,往往将本来仅仅只是个人的事件添油加醋地传播出去,使围观群众无法了解事情的真相而做出错误的判断。
2.2.3 冲突对象通常是政府机关
冲突的参与主体是弱势群体,那么冲突的对象必然就是在社会中占有一定地位,拥有权力的上层群体。典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通常是有一个少数人直接利益的本体事件作为诱因,最初当事者要求治安机关能够公平处理此事,但在政府公务人员依法或违法执行公务时,由于结果不能满足当事者或围观群众的心理预期而引发怀疑,共同把矛头指向政府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通过瓮安事件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初二女生家长对溺水案的尸检结果不满意组织了请愿活动,在此过程中一部分在水库移民、政府征地、城市拆迁、国企改革中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群众加入了游行示威。湖北石首事件也是公安在调查酒店厨师涂远高死亡原因的过程中与当事者发生冲突,最终围观群众参与进来使事件升级。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的不是黑恶势力,不是少数坏人,而是政府本身执法不严、滥用职权造成了人民群众的不安全感,对社会现状的不满和无奈,使得群众最终把矛头指向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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