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法律问题研究(附件)【字数:9558】
摘 要有奖销售是一柄“双刃剑”。有奖销售作为市场经济发展早期的一种竞争现象,在我国经济运行中所饰演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它在刺激消费的同时,也破坏了良好的商业风气,影响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因此本文围绕如何有效地规制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展开探索。本文采取文献研究法与对比分析法,对当下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现状进行了梳理,然后再和在这一领域比较先进的国家实施的政策相比较,最终总结出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述 1
1.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 1
1.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分类 1
第二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现状 7
2.1 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7
2.2 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7
第三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10
3.1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10
3.2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12
结束语 14
致 谢 15
参考文献 16
第一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述
1.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
有奖销售不仅是一种竞争手段,在某种意义上,它也是一种促销手段,其定义是说当商家在向消费者提供一些商品或者是服务的同时,又附加的向消费者提供一些其他利益或者是金钱方面的行为。然而,一旦有奖销售越过了法律所规定的界限,那势必就会引起反效果,从而有损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这种发展趋势,就逐渐演变成为了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一般情况下,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就是指在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时候对消费者进行诱导消费,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诚信以及公平竞争的原则,但是由于经营者利用物质、金钱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一些利益来诱导消费者消费,对于其他商家来说存在排挤现象,就称为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分类
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笼统地说它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种是正当的有奖销售,就是指对购买者的购买行为进行奖励,有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和正当有奖销售的两种类型是相同的,区别在于在销售的过程中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会有不正当以及违法的形式出现。
1.2.1附赠式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它的定义为经营者在所有消费者需要购买的某一种商品或者是服务的时候,会附赠一些物品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利益的一种销售行为。在我国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所谓的赠品,看起来似乎是没有收取消费者的钱,但实际上,经营者会经过一番精心计划,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把赠品的价格计算入商品的成本中,实际上消费者还是相当于分摊了赠品的价格。
一般来说,每一种销售模式都有其自身的特征,附赠式有奖销售也不例外,其特征如:一是附赠的主体特定。一般只产生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一般情况下,当商家提出要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买的产品以外的服务或者是赠品的时候,消费者还是比较乐意接受的。二是赠品的范围特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赠品,往往是对物品以及现金有一定的规定范围,并且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之下,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利益。三是赠与行动的公开性。附赠式有奖销售也是一种市场营销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其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且能被众多人所知晓。四是附赠行为具备从属性。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是有着主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商家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正常的购买行为是主行为,其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还存在赠与行为,属于从行为。五是目的营利性。经营者会经过附赠行为来为产品的广告效应来进行加持,这样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完成自己的销售目标。
1.2.2抽奖式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我们普遍的也会称为悬赏式有奖销售,其含义都是指用抽奖等不确定的方法来决定抽奖人是否能够中奖的一种有奖销售行为。不管是哪一种销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优点,抽奖式有奖销售也不例外,比如说它可以提高商品在市场的占有率,与此同时,还能够增强其流通的速度,并且还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此外,若能合理地利用好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话,还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反之若是抽奖式有奖销售应用不当,则会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有如下特点:一是设奖的手段多样化。就像商场购物结算时会返有不定额奖券,这种方式往往会涉嫌规避巨奖销售规制;二是范围广,数额大。设奖形式从旅游到娱乐,从饮食到住房,几乎无所不有,奖品也形式也是日新月异,并且不断攀升的奖品总额及最高奖额导致巨奖普遍;三是隐蔽性强。就拿抽奖式有奖销售来说,我国规定其最高限额不能超过5万元,但经营者为了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可以设置多种形式的抽奖;四是消费者兑奖困难。经营者通常会在宣传中做手脚,故意做些引人误解的宣传,然后规定其最终的解释权归设奖者,从而为商家利用“模糊语言”搞“猫腻”提供便利。
第二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现状
2.1 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都会受到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诱惑,尤其是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赠品的价值比原来的商品价值大的情况之下,对于购买商品的需求已经不再是消费者的目标,其主要目标是投机,简而言之,消费者会忽略原来要购买这种产品的原因,只是单单的为了追求赠品而购买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当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加以利用,用次品充当好的商品或者是用毒害商品时,其相关者以及消费者就会掉以轻心。
2.1.1法律规制问题
长时间以来,我国法律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方面的规制就一直不太规范,也属于法律中的一个盲区,到目前为止,我国也只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有奖销售的行为加以限制。尽管说这部法律也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只是重点讲到了抽奖式有奖销售,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相关内容则提到的极其少。就比如说在该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指出,在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三种有奖销售的行为中,第二项是对欺骗性有奖销售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第三项是对有奖销售的最高限额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两种规定都是对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加以限制的,从这其中就可以看出来,我国法律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章制度实在是提之甚少。
目 录
第一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述 1
1.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 1
1.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分类 1
第二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现状 7
2.1 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7
2.2 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7
第三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10
3.1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10
3.2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12
结束语 14
致 谢 15
参考文献 16
第一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述
1.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
有奖销售不仅是一种竞争手段,在某种意义上,它也是一种促销手段,其定义是说当商家在向消费者提供一些商品或者是服务的同时,又附加的向消费者提供一些其他利益或者是金钱方面的行为。然而,一旦有奖销售越过了法律所规定的界限,那势必就会引起反效果,从而有损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这种发展趋势,就逐渐演变成为了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一般情况下,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就是指在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时候对消费者进行诱导消费,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诚信以及公平竞争的原则,但是由于经营者利用物质、金钱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一些利益来诱导消费者消费,对于其他商家来说存在排挤现象,就称为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分类
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笼统地说它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种是正当的有奖销售,就是指对购买者的购买行为进行奖励,有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和正当有奖销售的两种类型是相同的,区别在于在销售的过程中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会有不正当以及违法的形式出现。
1.2.1附赠式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它的定义为经营者在所有消费者需要购买的某一种商品或者是服务的时候,会附赠一些物品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利益的一种销售行为。在我国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所谓的赠品,看起来似乎是没有收取消费者的钱,但实际上,经营者会经过一番精心计划,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把赠品的价格计算入商品的成本中,实际上消费者还是相当于分摊了赠品的价格。
一般来说,每一种销售模式都有其自身的特征,附赠式有奖销售也不例外,其特征如:一是附赠的主体特定。一般只产生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一般情况下,当商家提出要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买的产品以外的服务或者是赠品的时候,消费者还是比较乐意接受的。二是赠品的范围特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赠品,往往是对物品以及现金有一定的规定范围,并且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之下,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利益。三是赠与行动的公开性。附赠式有奖销售也是一种市场营销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其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且能被众多人所知晓。四是附赠行为具备从属性。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是有着主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商家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正常的购买行为是主行为,其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还存在赠与行为,属于从行为。五是目的营利性。经营者会经过附赠行为来为产品的广告效应来进行加持,这样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完成自己的销售目标。
1.2.2抽奖式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我们普遍的也会称为悬赏式有奖销售,其含义都是指用抽奖等不确定的方法来决定抽奖人是否能够中奖的一种有奖销售行为。不管是哪一种销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优点,抽奖式有奖销售也不例外,比如说它可以提高商品在市场的占有率,与此同时,还能够增强其流通的速度,并且还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此外,若能合理地利用好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话,还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反之若是抽奖式有奖销售应用不当,则会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有如下特点:一是设奖的手段多样化。就像商场购物结算时会返有不定额奖券,这种方式往往会涉嫌规避巨奖销售规制;二是范围广,数额大。设奖形式从旅游到娱乐,从饮食到住房,几乎无所不有,奖品也形式也是日新月异,并且不断攀升的奖品总额及最高奖额导致巨奖普遍;三是隐蔽性强。就拿抽奖式有奖销售来说,我国规定其最高限额不能超过5万元,但经营者为了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可以设置多种形式的抽奖;四是消费者兑奖困难。经营者通常会在宣传中做手脚,故意做些引人误解的宣传,然后规定其最终的解释权归设奖者,从而为商家利用“模糊语言”搞“猫腻”提供便利。
第二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现状
2.1 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都会受到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诱惑,尤其是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赠品的价值比原来的商品价值大的情况之下,对于购买商品的需求已经不再是消费者的目标,其主要目标是投机,简而言之,消费者会忽略原来要购买这种产品的原因,只是单单的为了追求赠品而购买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当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加以利用,用次品充当好的商品或者是用毒害商品时,其相关者以及消费者就会掉以轻心。
2.1.1法律规制问题
长时间以来,我国法律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方面的规制就一直不太规范,也属于法律中的一个盲区,到目前为止,我国也只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有奖销售的行为加以限制。尽管说这部法律也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只是重点讲到了抽奖式有奖销售,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相关内容则提到的极其少。就比如说在该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指出,在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三种有奖销售的行为中,第二项是对欺骗性有奖销售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第三项是对有奖销售的最高限额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两种规定都是对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加以限制的,从这其中就可以看出来,我国法律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章制度实在是提之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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