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附件)【字数:9031】

摘 要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单务无偿性是其显著特征。文章阐释了赠与合同的特征,着重分析了我国《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揭示了赠与合同撤销权存在的法理依据和必要性。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撤销权的行使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撤销权有被滥用的可能性,而且可能会导致受赠人的利益受损。针对赠与合同撤销权存在的不足,笔者建议可以引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任意撤销权进行约束。
目 录
第一章 赠与合同概述 1
1.1赠与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
1.2赠与合同的性质 1
第二章 赠与合同撤销权存在的法律依据和行使条件 3
2.1赠与合同撤销权存在的法理依据 3
2.2我国法律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规定 3
第三章 当下赠与合同撤销权存在的局限性 5
3.1撤销权存在滥用的可能性 5
3.2撤销权与赠与人责任承担制度的矛盾 6
3.3受赠人利益保护的缺失 6
第四章 完善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建议 8
4.1引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8
4.2撤销权与相关制度的协调 8
结束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赠与合同概述
1.1赠与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赠与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之一,是一种无偿且利他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分则列举的合同类型包括了赠与合同。但是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特点,使得赠与合同区别于《合同法》中大多数的双务有偿合同。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一规定表明,赠与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不仅需要要约,即赠与人需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赠与给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出来,同时也需要承诺,即相对一方也愿意接受赠与人的赠与。如此,合同才算成立。如果仅仅是赠与的一方想要无偿的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另一方而另一方并不想接受,或者另一方想要对方赠与但对方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那么合同都是无法成立的。因此,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无法成立的。承诺和要约都是赠与合同成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立所必需的,二者缺一不可。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承担向受赠人交付财产的义务,赠与人对受赠人却不享有权利。换言之,在赠与合同中,接受财产的一方无需为物权的变动而支付对价。故赠与合同是单务且无偿的。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条款规定的是附义务的赠与。虽然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从而与受赠人不履行任何义务的一般赠与合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是由于受赠人所履行的义务与赠与人所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也不同于一般的双务合同。
1.2赠与合同的性质
1.2.1域外关于赠与合同性质的立法
目前,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世界各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且多数国家并不是只有一种看法。因此多数国家都选择对其性质进行灵活的区分。当前存在最多的观点是实践性、诺成性和二者兼具这三种观点。
实践性是指以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有在赠与物交付后赠与合同才成立。这一观点多数存在于越南以及蒙古这些国家。例如,在蒙古的民法制度中,“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赠与合同之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手续为准。”还有一部分国家持诺成性学说。诺成合同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成立的合同,诺成性合同无需像实践性合同一样必须要双方完成赠与物的交付。
在古罗马,《法学阶梯》曾规定,“当赠与人表示他的意思时,不问是否采取书面形式,赠与即告成立。”这表明在罗马法中,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诺成性的合同,并不需要赠与物的交付。
第三种观点就是既具有实践性又具有诺成性,持这一观点的是法国、瑞士等欧洲的国家。根据《法国民法典》,“正式接受的赠与,经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即告完成,赠与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受赠人,无须其他的交付手续。”换言之,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就意味着成立,而不需要赠与物的交付。法国的这一规定表示该国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看待。但是事实上,法官并未严格遵守此项原则。他们认为“即时交付的动产赠与合同”是有效成立的。由此可以得出,法国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虽然在规定上是诺成性,但是实际在应用上对于已经完成赠与且受赠人已经接受的动产赠与合同,也是具备实践性质的。
《瑞士债务法》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根据赠与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规定了不同的制度。该法规定,“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物品,构成已生效的赠与,不动产或者有关之权利的赠与,办理土地登记生效、登记应当以有效的赠与承诺为条件。”所以如果赠与的财产是动产,则适用实践标准,如赠与的财产是不动产,则适用诺成合同。
1.2.2我国赠与合同性质的立法选择
对于赠与合同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我国的学者着不同的观点。在《合同法》没有出台之前,现实中的赠与合同一向被认为是实践性合同。其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条款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民法有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方式实施民事行为,善意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得对公共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亦不得滥用自身的民事权利或逃避法定及约定的义务。不管是在合同的哪个阶段,从订立至履行再到终止以后,合同当事人都应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赠与合同也应遵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合同成立,赠与人和受赠人均不能随意的悔约。但是相比较而言实践性合同,更加维护赠与人的权利,而对于受赠人则略微有些欠缺。倘若受赠人出于对赠与人的信任或者其他的原因已经付出了一定的义务,而赠与物尚未被交付,那么合同不成立,赠与人无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显然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第二章 赠与合同撤销权存在的法律依据和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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