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附件)【字数:9220】
摘 要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存在的许多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力以至于损害到相对人利益时,相对人如何获得救济,目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一些知识产权单行法并未对该种案件做出具体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种案件的具体处理尚待争议,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图对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提出完善意见。
目 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概述1
1.1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定义1
1.2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律性质1
1.3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特征2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现状和问题3
2.1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实例及法律现状3
2.2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存在的问题3
第三章 国外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规制及借鉴5
3.1美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5
3.2英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5
3.3我国香港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6
3.4比较借鉴 6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完善8
4.1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条件8
4.2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8
4.3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9
4.4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反诉9
结束语10
致 谢11
参考文献12
第一章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概论
1.1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定义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指因为权利人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而导致相对人受损,相对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向法院主张其并没有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讼。”“因为权利人的侵权主张而受到损失的相对人,向法院主张其并没有侵犯权利人的权益的诉讼。”以上两条是学术界的学者提出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确认侵权之诉是指权利人向法院主张他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并且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此时侵权人是被告,权利人是原告。但是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却是反过来的,在其中权利人成为了被告,原告向法院提起抗辩,主张其并没有侵犯权利人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权利,从而消除危险。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在于稳定法律关系。
我认为这种确认之诉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对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一个很强的补充以及完善作用,因为首先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一个保护,这也是常见的诉讼类型。近几年来出现的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也在一定的方面限制了权利人滥用权力。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性就会使权利人垄断或者是滥用,这种确认不侵权之诉就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可以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与此同时还可以体现司法正义,让更多的人的权利可以受到保障,不应当将相对人排除在诉讼之外。
1.2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律性质
关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性质,一共有三种不同的视角。第一种认为其属于侵权之诉,其理论依据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中,规定了“侵权纠纷应涵盖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并按照民诉法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将确认不侵权纠纷作为二级案由规定在一级案由侵权纠纷下。因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主要就是以侵权、合同诉讼为主,将其归为侵权之诉是有高的操作性的。第二种认为其属于确认之诉,因为对双方之间是对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关系诉讼的确定,是一种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判断。侵权之诉实际上是一种包含确认之诉的给付之诉,该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第三种观点则是折中说,该种视角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既是确认之诉,也是侵权之诉,不应该片面的认为是其中之一。虽然侵权需要有给付,但是在给付之前也需要确认某种权利,所以侵权诉讼实质上是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
上述三种视角基本上都是从现有不同的司法解释中总结得到的,所以才会有所偏颇。侵权之诉与确认之诉分别基于实体法与诉讼法,并不在一个范畴,折中说则是一种归纳,并不能真正地解决。
我认为侵权之诉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力,而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则是民事诉讼法上面的。当事人向法院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叫做确认之诉,存在的意义是作为一种诉讼方式,而不是作为一种实体法。确认不侵权之诉就是消极确认之诉,它与确认侵权之诉是相对的,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补充。
1.3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特征
从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实际情况,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特征主要有三点:
首先,该种诉讼中的原告是诉前受到权利人侵权警告的对象。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为义务人提供救济途径,被告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这种诉讼的特点就是它与侵权之诉在诉讼法律关系上是反向对应的。
其次,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不具有可执行性。因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是确定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确认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并不具有给付内容。确认被告的确侵权,则驳回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未侵权,则判决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侵权之诉的根本性质是隐含了确认之诉的给付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现状和问题
2.1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实例及现状
第一起确认不侵权诉讼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是2002年的苏州龙宝公司与苏州朗力有限公司之间的专利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苏州龙宝公司与苏州朗力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其认为只要该案件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受理条件,就应当受理。
2003年又受理了第一个有关于商标权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其之后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该诉的管辖问题。在之后2004年,在个案通知中指出,对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应当依据民诉中的侵权管辖标准,而且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相对人提起侵权诉讼,权力相对人对权利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与其保持独立,并不因此而被吸收,但是应当合并审理,并移送给先提起侵权诉讼的法院审理。
目 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概述1
1.1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定义1
1.2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律性质1
1.3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特征2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现状和问题3
2.1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实例及法律现状3
2.2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存在的问题3
第三章 国外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规制及借鉴5
3.1美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5
3.2英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5
3.3我国香港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6
3.4比较借鉴 6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完善8
4.1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条件8
4.2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8
4.3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9
4.4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反诉9
结束语10
致 谢11
参考文献12
第一章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概论
1.1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定义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指因为权利人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而导致相对人受损,相对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向法院主张其并没有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讼。”“因为权利人的侵权主张而受到损失的相对人,向法院主张其并没有侵犯权利人的权益的诉讼。”以上两条是学术界的学者提出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确认侵权之诉是指权利人向法院主张他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并且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此时侵权人是被告,权利人是原告。但是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却是反过来的,在其中权利人成为了被告,原告向法院提起抗辩,主张其并没有侵犯权利人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权利,从而消除危险。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在于稳定法律关系。
我认为这种确认之诉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对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一个很强的补充以及完善作用,因为首先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一个保护,这也是常见的诉讼类型。近几年来出现的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也在一定的方面限制了权利人滥用权力。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性就会使权利人垄断或者是滥用,这种确认不侵权之诉就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可以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与此同时还可以体现司法正义,让更多的人的权利可以受到保障,不应当将相对人排除在诉讼之外。
1.2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律性质
关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性质,一共有三种不同的视角。第一种认为其属于侵权之诉,其理论依据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中,规定了“侵权纠纷应涵盖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并按照民诉法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将确认不侵权纠纷作为二级案由规定在一级案由侵权纠纷下。因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主要就是以侵权、合同诉讼为主,将其归为侵权之诉是有高的操作性的。第二种认为其属于确认之诉,因为对双方之间是对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关系诉讼的确定,是一种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判断。侵权之诉实际上是一种包含确认之诉的给付之诉,该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第三种观点则是折中说,该种视角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既是确认之诉,也是侵权之诉,不应该片面的认为是其中之一。虽然侵权需要有给付,但是在给付之前也需要确认某种权利,所以侵权诉讼实质上是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
上述三种视角基本上都是从现有不同的司法解释中总结得到的,所以才会有所偏颇。侵权之诉与确认之诉分别基于实体法与诉讼法,并不在一个范畴,折中说则是一种归纳,并不能真正地解决。
我认为侵权之诉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力,而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则是民事诉讼法上面的。当事人向法院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叫做确认之诉,存在的意义是作为一种诉讼方式,而不是作为一种实体法。确认不侵权之诉就是消极确认之诉,它与确认侵权之诉是相对的,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补充。
1.3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特征
从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实际情况,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特征主要有三点:
首先,该种诉讼中的原告是诉前受到权利人侵权警告的对象。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为义务人提供救济途径,被告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这种诉讼的特点就是它与侵权之诉在诉讼法律关系上是反向对应的。
其次,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不具有可执行性。因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是确定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确认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并不具有给付内容。确认被告的确侵权,则驳回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未侵权,则判决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侵权之诉的根本性质是隐含了确认之诉的给付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现状和问题
2.1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实例及现状
第一起确认不侵权诉讼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是2002年的苏州龙宝公司与苏州朗力有限公司之间的专利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苏州龙宝公司与苏州朗力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其认为只要该案件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受理条件,就应当受理。
2003年又受理了第一个有关于商标权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其之后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该诉的管辖问题。在之后2004年,在个案通知中指出,对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应当依据民诉中的侵权管辖标准,而且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相对人提起侵权诉讼,权力相对人对权利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与其保持独立,并不因此而被吸收,但是应当合并审理,并移送给先提起侵权诉讼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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