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摘 要 主要是就国家赔偿制度进行了三个章节的论述,笔者就国家赔偿的发展历史以及理论基础进行介绍,说明了国家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历程、历史由来,详细论述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以及形成之后所产生的影响。之后把国家赔偿制度分为两个具体的赔偿类型进行逐一分析其优缺点以及需要改进完善的方面。行政赔偿范围狭窄以及赔偿标准低的问题以及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还存在不少的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刑事赔偿的程序需要完善以及刑事赔偿的归责问题,精神损害也是需要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扩大赔偿范围以及升高赔偿标准的完善,可以加快社会法治化进程。
目 录
第一章 国家赔偿制度 1
1.1国家赔偿制度概述 1
1.2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和意义 1
1.3国家赔偿的发展历史 2
1.4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3
第二章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 5
2.1我国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5
2.2行政赔偿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5
2.2.1行政赔偿的范围狭窄 5
2.2.2赔偿标准偏低 6
2.3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 6
2.3.1扩大可赔偿行政侵权行为的范围 6
2.3.2提高行政赔偿标准 7
第三章 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 8
3.1刑事赔偿的概念 9
3.2刑事赔偿的范围  9
3.3刑事责任确认 10
3.4完善的建议 10
结束语 11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1
国家赔偿制度
1.1国家赔偿制度概述
国家赔偿制度亦可以称为国家损害赔偿制度,西方国家在国家赔偿方面比我国确立的早,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最早通过实施是在1994年,而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2年,在颁布之初因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经济政策的影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时至今日,已经有22年过去了,我国社会现实和经济状况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国家赔偿法》也作了很多契合当今社会潮流的修改。但是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地深入,最后一次修改距今也有4年之久了,在这日新月异的4年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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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出很多国家赔偿法所不涉及的或者是涉及到但是不完善的方面。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部分的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但是不能全盘套用,因为国情不同,我国需要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赔偿制度。
1.2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和意义
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国家赔偿的发展进度是不一致的,比如说有的西方国家很早就建立起了国家赔偿制度,到了现在发展到相对完善的地步了,而有的国家随着国家的发展也是一步一步建立了起来只是目前还不是很完善,比如说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目前就处于这个阶段,但是在世界范围内还有极少数的国家没有建立起国家赔偿制度。笔者对于那些先建立起国家赔偿制度的以及目前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国家进行了分析跟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进行了对比,我国1954年宪法第97条写明“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据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之后,在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1987年《民法通则》,1989《行政诉讼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国家赔偿赔偿制度。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发布就正式确立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这次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对于法制化社会进程有着标志性的意义,最近一次修改是2012年,对以前存在的缺陷也有了很多完善,而且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也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首先,建立起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有这重要的意义的。我国颁布的宪法使得我国公民在经济社会、法治社会的活动得到了充分的自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损害到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公民就可以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向国家索取与自身所受到损害相适应的赔偿,这样就可以合法维护公民的权益。
其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施行的也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之下建立起完善的国家赔偿体系是十分重要的。在十四大中央要求要进一步加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经济行为,此时就必然会与公民或者是法人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如果此时没有国家赔偿法的参与和调节,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没有办法得到保障,利益受到损害也没有办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而且损害公民的人也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这对于建立公平的经济社会和法治社会是极为不利的。
最后,建立起行政赔偿制度对于反腐,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作用。反腐是一项十分繁复的工程,需要多个机关和系统同是协作才可以奏效。国家赔偿的建立是指对于公务机关违法行为进行赔偿的行为,而且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所做的违法行为是保留追偿权的。因为需要处理国家公务十分繁琐复杂,难免会损害到公民的权益所以国家工作人员所损害公民的利益首先是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此项规定鼓励工作人员大胆去执行公务。
1.3国家赔偿的发展历史
美利坚合众国法官霍姆斯在他最为著名的作品《普通法》中写道:“法包含了一个民族经历了多少世纪风雨沧桑的发展故事,因而绝不能将它仅仅当作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探究法的真谛,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国家赔偿制是根据民主的不断发展而确立和发展的。从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三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国家没有形成这个制度,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负相应的责任。在这个阶段,如果国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此时是不需要负相应的责任,也不需要赔偿公民被损害的利益。而当时最主流的观点则是认为:此时的国家是处在一个主体的地位所采取的活动都是从主权出发的,因此公民利益受到的损害是不能要求国家给予其赔偿的。当时社会的核心思想是君权神授,君主的命令就代表着神的意思,因此国家所采取的活动是不会有错的。所以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是没有国家赔偿这种概念的。在十九世纪的英国,君主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所有的一切行动都是为了人民,即使有国家工作人员真的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也不会归咎于君主和国家,只是认为是个人的行为和意志。
第二,国家不需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只需要承担少部分相应的责任,也就是有限责任制度。随着历史和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如果国家还是不需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带来的必然后果就是政权上的集权化和经济垄断,国家工作人员对公民的伤害行为就会日益猖獗,不利于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而此时君主的权力不再是那么至高无上,人民觉得“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君主的管理是被人民委托的,是人民给了君主权利。国家所要负的责任一般都是奉行的过错原则,主要意思就是如果构成了国家赔偿就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机关主观上有错误或者是损害公民利益的行为。历史发展到此时,国家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就基本成为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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