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与状况研究
浙江省德清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与状况研究[20200428200849]
摘要:自古以来,土地与农民息息相关,是农民生产、生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必不可少一部分,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我国也一直将城镇化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在此过程中,农民失去部分或全部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就成了正常现象。这部分农民成了边缘弱势群体。农民理应从城市化的成果中受益,但现实存在的诸多因素却没能给予这部分农民很好的生活保障,因而也引发了一系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在对国内外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针对调查问卷所获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找出德清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与状况的影响因素,并结合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阐述了该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紧迫性和可行性,提出了现阶段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查看完整论文请 +Q: 351916072
关键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土地征用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引言1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
(二)相关概念2
(三)相关文献综述 2
二、研究方法与研究假说4
(一)研究方法4
(二)研究假说4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性分析4
(一)数据来源4
(二)问卷设计和调查实施5
(三)样本基本情况 5
(四)相关变量的描述性分析 5
1.农户职业情况分析5
2.农户被征收土地状况分析6
3.农户对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和满意程度6
4.农户参加其他保险分析 7
5.农户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7
四、实证分析8
(一)相关变量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与状况的单因素分析8
1.调查对象个人特征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与状况的影响8
2.征地情况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与状况的影响9
3.调查对象对制度的了解和满意程度对参与状况的影响 10
4.调查对象参加其他保险对参与状况的影响 11
(二)调查对象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证模型分析12
五、主要结论与相关的政策建议13
(一)主要结论13
(二)相关政策建议13
致谢14
参考文献14
附录A:调研问卷16
浙江省德清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与状况研究
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安土重迁的传统。农民依靠土地获得可靠的收入来源,作为农村家庭的经济基础,土地也是农民最后一道生活安全保障。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中承包给农民的部分集体用地必然会被征用,一些农民逐渐失去了土地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产生了社会边缘弱势群体——失地农民。
近年来,浙江省城镇化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在全国城镇化建设中占据着领先地位。与此同时,被征用的农村土地日益增加,失去土地的农民也日益增多,他们的生活因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活水平下降,社会保障落实不到位,较为年长的农民还失去了工作的机会。从而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如近年来农民上访的人数和次数都在增加,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原因很复杂,主要是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合理引起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养老保险这一核心问题越来越突出。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并提供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是政府工作中的一项难点。这不仅事关农民自身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保障失地农民尤其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便成为政府和社会密切关注和急需解决的课题。只有落实好比较完备的养老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二)相关概念
1、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并对农村集体和个人进行补偿的行为。土地征用具有四个主要特征:公共目的性、强制性、权属转移性、补偿性。其中公共目的性是国家土地征用权合法行使的前提和唯一标准。而我国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较模糊,从而经常导致土地征用权被严重滥用的现象发生。
2、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是指为了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政府通过行使法定的土地征用权,把大量原本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部分或全部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地农民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不同于普通农民,也不同于城市居民,一旦利益遭受损失且没有得到合理补偿,便容易被社会边缘化。
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是近几年的一大热点问题。缴费标准一般按照一次性上交1.6万元,每月享受350元左右。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最不广泛,且县级政府无权自行调整,必须根据省政府的政策来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三)相关文献综述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由于发达国家工业化、城镇化时间早,已经基本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土地征用制度,其被征地农民安置相对规范,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已经较为完善,因此,国外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的文献并不多见。但从历史发展来看,国外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审视和把握当前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从实施情况来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较为成功的国家是德国和日本。1957年德国就将全体农业工人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并成立了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日本于1971年成立“农林渔业团体职员互助会”,负责办理农民养老保险业务,加强了对老年农民的保护。
对我国而言,国内的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作了一些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决策建议,但研究总体上还处于探索期,并未完全用于实践过程,正如全国还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土地征用法》。
然而许多学者已达成共识,认为当前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 对保护农民利益意义重大, 且已刻不容缓(鲍海君等,2002; 赵锡斌等,2003)。2003 年, 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 并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浙江省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起源于嘉兴市。早在1998 年底, 嘉兴市政府就颁布了《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 为被征地农民开办了基本养老保险,从而缓解了征地矛盾。2002 年后,随着被征地农民数量的猛增和征地矛盾的凸现,为了缓解征地矛盾,保护农民利益,浙江省的其他市也纷纷开始探索以建立养老保障为主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杨翠迎,2004)。在浙江省各市的实践中,尤以宁波市实行的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风险准备金制度和湖州市实行的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养老保险费两种做法最有效,引起了省政府高度重视。截止2004年5月,浙江省11个地区或市中,除温州市以外,其他地区或市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医疗等各方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出台了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以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的较为广泛的养老保障制度,大体可以分为四个类型:(1)基本生活保障型:根据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原型设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承受能力,实行缴费水平与保障待遇挂钩、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资金来源包括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面,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障资金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计入统筹账户;(2)基本养老保险型: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强调享受保障权利与缴费义务的对等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制,采用享受待遇与保障对象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挂钩的模式;(3)双低保障型:按照城镇职工低缴费、低享受的“双低”设定,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模式。资金来源为个人、集体、政府三方面;(4)基本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结合型:按照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失地程度及就业状况等,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实行不用制度类型。
由于制度出台并不久远,仍然存在缺乏可复制性、可持续性、政府缺位、养老金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问题。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并不高,仅为25.6%(史先锋等,2006),且大多失地农民对该制度不满意。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履行好作为主导地位的责任,从而降低了失地农民的满意度。目前各地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区不到一百元(史先锋等,2006;杨伟伟,2009),在农村社会消费水平上刚刚能维持温饱,可是远远不能满足失地农民在城镇化环境的生活需要。正是由于保障水平层次低、覆盖低、待遇少,养老保险给付额固定,没有相应的缴费激励机制等因素大大降低了失地农民的参保率。尽管东部发达地区的保障水平与农村养老保险比较已有较大提高,但依然无法弥补农民失去土地的利益损失。各地土地安置补偿费普遍偏低,甚至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对于参政专户建立前的被征地农民而言,由于补偿款早已发放,大部分人由于短视和盲目投资,早已将其用于建房或其他投资,而要他们自己交一笔数额不小的保障费,很多人已无力负担(王莉丽,2007);或者,即使有些农民能拿得出来, 也未必愿意缴费。对于政府来说,政府注资部分大都从土地收益中列支,但同样存在政府不能按期取得土地收益的问题。这势必影响政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杨翠迎,2004)。此外,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失地农民受个人能力、养老观念等方面的制约,不能对个人养老问题进行合理安排,他们宁愿接受传统的货币安置补偿方式“落袋为安”,也不信任长远的养老保障权益,仅靠他们“自觉”参保是不现实的。
摘要:自古以来,土地与农民息息相关,是农民生产、生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必不可少一部分,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我国也一直将城镇化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在此过程中,农民失去部分或全部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就成了正常现象。这部分农民成了边缘弱势群体。农民理应从城市化的成果中受益,但现实存在的诸多因素却没能给予这部分农民很好的生活保障,因而也引发了一系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在对国内外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针对调查问卷所获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找出德清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与状况的影响因素,并结合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阐述了该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紧迫性和可行性,提出了现阶段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查看完整论文请 +Q: 351916072
关键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土地征用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引言1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
(二)相关概念2
(三)相关文献综述 2
二、研究方法与研究假说4
(一)研究方法4
(二)研究假说4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性分析4
(一)数据来源4
(二)问卷设计和调查实施5
(三)样本基本情况 5
(四)相关变量的描述性分析 5
1.农户职业情况分析5
2.农户被征收土地状况分析6
3.农户对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和满意程度6
4.农户参加其他保险分析 7
5.农户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7
四、实证分析8
(一)相关变量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与状况的单因素分析8
1.调查对象个人特征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与状况的影响8
2.征地情况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与状况的影响9
3.调查对象对制度的了解和满意程度对参与状况的影响 10
4.调查对象参加其他保险对参与状况的影响 11
(二)调查对象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证模型分析12
五、主要结论与相关的政策建议13
(一)主要结论13
(二)相关政策建议13
致谢14
参考文献14
附录A:调研问卷16
浙江省德清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与状况研究
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安土重迁的传统。农民依靠土地获得可靠的收入来源,作为农村家庭的经济基础,土地也是农民最后一道生活安全保障。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中承包给农民的部分集体用地必然会被征用,一些农民逐渐失去了土地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产生了社会边缘弱势群体——失地农民。
近年来,浙江省城镇化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在全国城镇化建设中占据着领先地位。与此同时,被征用的农村土地日益增加,失去土地的农民也日益增多,他们的生活因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活水平下降,社会保障落实不到位,较为年长的农民还失去了工作的机会。从而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如近年来农民上访的人数和次数都在增加,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原因很复杂,主要是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合理引起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养老保险这一核心问题越来越突出。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并提供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是政府工作中的一项难点。这不仅事关农民自身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保障失地农民尤其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便成为政府和社会密切关注和急需解决的课题。只有落实好比较完备的养老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二)相关概念
1、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并对农村集体和个人进行补偿的行为。土地征用具有四个主要特征:公共目的性、强制性、权属转移性、补偿性。其中公共目的性是国家土地征用权合法行使的前提和唯一标准。而我国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较模糊,从而经常导致土地征用权被严重滥用的现象发生。
2、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是指为了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政府通过行使法定的土地征用权,把大量原本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部分或全部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地农民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不同于普通农民,也不同于城市居民,一旦利益遭受损失且没有得到合理补偿,便容易被社会边缘化。
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是近几年的一大热点问题。缴费标准一般按照一次性上交1.6万元,每月享受350元左右。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最不广泛,且县级政府无权自行调整,必须根据省政府的政策来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三)相关文献综述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由于发达国家工业化、城镇化时间早,已经基本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土地征用制度,其被征地农民安置相对规范,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已经较为完善,因此,国外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的文献并不多见。但从历史发展来看,国外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审视和把握当前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从实施情况来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较为成功的国家是德国和日本。1957年德国就将全体农业工人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并成立了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日本于1971年成立“农林渔业团体职员互助会”,负责办理农民养老保险业务,加强了对老年农民的保护。
对我国而言,国内的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作了一些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决策建议,但研究总体上还处于探索期,并未完全用于实践过程,正如全国还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土地征用法》。
然而许多学者已达成共识,认为当前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 对保护农民利益意义重大, 且已刻不容缓(鲍海君等,2002; 赵锡斌等,2003)。2003 年, 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 并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浙江省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起源于嘉兴市。早在1998 年底, 嘉兴市政府就颁布了《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 为被征地农民开办了基本养老保险,从而缓解了征地矛盾。2002 年后,随着被征地农民数量的猛增和征地矛盾的凸现,为了缓解征地矛盾,保护农民利益,浙江省的其他市也纷纷开始探索以建立养老保障为主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杨翠迎,2004)。在浙江省各市的实践中,尤以宁波市实行的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风险准备金制度和湖州市实行的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养老保险费两种做法最有效,引起了省政府高度重视。截止2004年5月,浙江省11个地区或市中,除温州市以外,其他地区或市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医疗等各方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出台了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以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的较为广泛的养老保障制度,大体可以分为四个类型:(1)基本生活保障型:根据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原型设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承受能力,实行缴费水平与保障待遇挂钩、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资金来源包括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面,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障资金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计入统筹账户;(2)基本养老保险型: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强调享受保障权利与缴费义务的对等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制,采用享受待遇与保障对象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挂钩的模式;(3)双低保障型:按照城镇职工低缴费、低享受的“双低”设定,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模式。资金来源为个人、集体、政府三方面;(4)基本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结合型:按照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失地程度及就业状况等,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实行不用制度类型。
由于制度出台并不久远,仍然存在缺乏可复制性、可持续性、政府缺位、养老金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问题。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并不高,仅为25.6%(史先锋等,2006),且大多失地农民对该制度不满意。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履行好作为主导地位的责任,从而降低了失地农民的满意度。目前各地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区不到一百元(史先锋等,2006;杨伟伟,2009),在农村社会消费水平上刚刚能维持温饱,可是远远不能满足失地农民在城镇化环境的生活需要。正是由于保障水平层次低、覆盖低、待遇少,养老保险给付额固定,没有相应的缴费激励机制等因素大大降低了失地农民的参保率。尽管东部发达地区的保障水平与农村养老保险比较已有较大提高,但依然无法弥补农民失去土地的利益损失。各地土地安置补偿费普遍偏低,甚至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对于参政专户建立前的被征地农民而言,由于补偿款早已发放,大部分人由于短视和盲目投资,早已将其用于建房或其他投资,而要他们自己交一笔数额不小的保障费,很多人已无力负担(王莉丽,2007);或者,即使有些农民能拿得出来, 也未必愿意缴费。对于政府来说,政府注资部分大都从土地收益中列支,但同样存在政府不能按期取得土地收益的问题。这势必影响政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杨翠迎,2004)。此外,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失地农民受个人能力、养老观念等方面的制约,不能对个人养老问题进行合理安排,他们宁愿接受传统的货币安置补偿方式“落袋为安”,也不信任长远的养老保障权益,仅靠他们“自觉”参保是不现实的。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jjymy/38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