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程序保障
摘 要 受现代化过程中中国农村城镇化的影响,当代农民权利保护问题也面临全新的境遇。农民土地权利、自治权利受侵害的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发展越演越烈,从法律层面加强对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保障由此成为当前三农问题研究的重要命题。从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现状来看,当前农民权利保护主要存在农民意志难以表达、政府忽视农民权益、诉讼难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从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完善,以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进一步保障。
目 录
第一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程序保障的缺失 1
1.1城镇化的进程及其对农民权利问题的影响 1
1.2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程序保障的缺失 1
1.2.1立法程序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缺失 1
1.2.2行政程序中农民权利保护的不足 2
1.2.3司法程序中农民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2
第二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程序保障缺乏的成因 4
2.1法律传统历来重实体轻程序 4
2.2与农民相关的程序规则的缺乏 4
2.3农民权利实践中对程序规则利用不充分 5
第三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程序保障的制度完善 5
3.1关注农民权利的程序性价值 6
3.2健全农民权利程序保护的制度规则 6
3.2.1完善立法程序中农民权益的保障机制 6
3.2.2健全农民权利保护的行政程序制度 6
3.2.3完善农民权利保障的司法程序制度 7
3.3推进农民权利保护的程序法制实践 7
结 语 9
致 谢 10
参考文献 11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程序保障的缺失
1.1城镇化的进程及其对农民权利问题的影响
城镇化这个概念是指,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农民向城镇迁徙,第二第三产业不断向城中聚拢致使城镇规模逐渐扩大的历史演变过程。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之一就是加快建设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要求我们做到在推进农民平等参与新型城镇化,逐步获得平等地位并且顺利转化为市民的同时也要从程序和实体上保障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农民切身利益得到尊重和实现,这也是发展农村现代化推进农村城镇化的必然要求。而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各种相关因素的变动,在土地、环境、就业等权益保障问题上农民遭受的侵害越来越多,相关维权行动也越来越频繁。
目前,我国初步建设小康社会的国情下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突出,农民因为经济地域文化的局限性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多个权利依然得不到有效保障,主要体现在顺利市民化困难和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等问题上,表现为尖锐的地区严重发展不平衡。因此,保障农民权利,顺利实现农民地位相对平等,权利相对充足,从而进一步实现小康社会的公平公正,应该从权利这个关键处着手,确认农民的应有权利并且广泛运用制度体系、法律手段去保障并使之最终达成。保障农民的尊严与社会价值得到相对公平公正的实现,要求我们充分确认、尊重并且逐步实现农民的权利利益,实现农民顺利市民化的同时构建法治农民权利体系,加快法制建设。
我国社会正在向契约社会发展演变。在契约时代,“平等”是每个人的基本诉求和根本保障,农民这个特殊群体也是我国最广泛人数最多的职业群体,他们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只是在从业内容上与其他行业有所差别,但在本质上都是平等并且富有尊严的生命个体。十八大召开时也明确指出农民的权利实现得不到根本保障,因此,保障农民权利的实现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从程序法与实体法上均规定了部分农民权利的保障,但在司法实践和法理论证中如何合理运用并且切实保障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1.2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程序保障的缺失
1.2.1 立法程序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缺失
涉农立法程序中农民缺少真正的利益关心主体,不仅从数量上关心主体严重匮乏,而且在质量上这些利益关心主体也并不能真正客观全面的代表和维护农民权益。因此,在代表农民主体发声维权的同时,未必能够切实客观的将农民主体的所想所需完整的表述出来。
在立法程序中,能够维护农民权益的主体主要有三类,即国家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农民群体本身。这三类群体在涉及农民立法程序时都能够成为农民权益的维护者和代表人。然而就前两类群体而言,在代表农民利益的同时内部也极易出现腐败勾结现象,律师贿赂法官的事情并不少见。在追逐名利的同时也容易渐渐失去维护农民权益的社会责任感。而最后一类即农民主体本身,在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更难准确客观的代表农民权益,合法维护自身利益。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加快发展,工业文化兴起,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等也影响着农民不再根植于土地。农民群体又逐渐划分为三类人群,即外出打工农民,老幼弱妇和极少数获得较高教育水平的农民精英。青年普遍外出打工求学以谋得更高的物质资本,留守在农村的妇女、老人、儿童往往又处于弱势地位只渴望基本的生活保障,还有一些长期脱离农村已经根植于城市发展的少数精英。从根源上来看这三类同样都是农民,但处境不同导致追求不同,所代表的农民权益也各不相同。在立法程序中往往能够获得优先话语权的总属于最后一类精英团体,在长期脱离农村生活逐步城市化的情况下他们已经与传统意义的农民区分开来,难以准确表达农村农民的切身诉求。这也使得涉农立法程序中真正代表农民权益,为弱势农民维权发声的主体日渐减少,广大农民的利益在立法程序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1.2.2行政程序中农民权利保护的不足
当农民自己的权利被行政权利侵害时,可以采用行政复议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乡镇政府作为政府活动的最后一环,拥有着政府工作中最基础最全面的活动地位,极易导致地方权力过大,甚至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对农村村民的行政控制。例如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选举的干预、财政的监控还有乡镇党委通过党支部来加强和控制对村委会的领导等。并且更加令人不安的是乡镇政府往往自己监督自己,甚至赋予自己一定的“地域立法权”来制定一些相应的文件从而保障自己的手段合法和正当实施。但实际上这些行为在法律层面上都是不合逻辑的,很大一部分都是自圆其说甚至严重的程序违法,农民可以采取行政复议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客观来讲在实践操作中,村民即使顺利的完成了行政复议,上级机关接受了申请,也很少能够客观公正的解决问题。比如行政复议一直采用的书面审查制度,很少有机关提出进行举证质证来确认事实真相,相反都是直接驳回复议请求或者变相搁置。这样一种易导致上级袒护下级的复议监督制度对农民群体来讲是难以得到公正的。
1.2.3司法程序中农民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程序方面,农民通过司法得到救济的主要方式就是诉讼,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制还不够完善,司法机关的财政拨款、法官升职评级都受到行政机关的牵制,法院内部的人员选拔也易受到政府个别位高权重的老干部影响,法院不敢接行政诉讼案件,接了不敢判,判了也不敢执行的例子数不胜数。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审判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一度降低国家机关执法公信力。在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公权私用的行为也时有发生。[1] 14年1月被曝光的《大连法院协助欠薪方转移资产,农民工讨薪13年无果》至今还在百度新闻的热搜提示栏。
目 录
第一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程序保障的缺失 1
1.1城镇化的进程及其对农民权利问题的影响 1
1.2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程序保障的缺失 1
1.2.1立法程序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缺失 1
1.2.2行政程序中农民权利保护的不足 2
1.2.3司法程序中农民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2
第二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程序保障缺乏的成因 4
2.1法律传统历来重实体轻程序 4
2.2与农民相关的程序规则的缺乏 4
2.3农民权利实践中对程序规则利用不充分 5
第三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程序保障的制度完善 5
3.1关注农民权利的程序性价值 6
3.2健全农民权利程序保护的制度规则 6
3.2.1完善立法程序中农民权益的保障机制 6
3.2.2健全农民权利保护的行政程序制度 6
3.2.3完善农民权利保障的司法程序制度 7
3.3推进农民权利保护的程序法制实践 7
结 语 9
致 谢 10
参考文献 11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程序保障的缺失
1.1城镇化的进程及其对农民权利问题的影响
城镇化这个概念是指,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农民向城镇迁徙,第二第三产业不断向城中聚拢致使城镇规模逐渐扩大的历史演变过程。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之一就是加快建设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要求我们做到在推进农民平等参与新型城镇化,逐步获得平等地位并且顺利转化为市民的同时也要从程序和实体上保障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农民切身利益得到尊重和实现,这也是发展农村现代化推进农村城镇化的必然要求。而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各种相关因素的变动,在土地、环境、就业等权益保障问题上农民遭受的侵害越来越多,相关维权行动也越来越频繁。
目前,我国初步建设小康社会的国情下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突出,农民因为经济地域文化的局限性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多个权利依然得不到有效保障,主要体现在顺利市民化困难和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等问题上,表现为尖锐的地区严重发展不平衡。因此,保障农民权利,顺利实现农民地位相对平等,权利相对充足,从而进一步实现小康社会的公平公正,应该从权利这个关键处着手,确认农民的应有权利并且广泛运用制度体系、法律手段去保障并使之最终达成。保障农民的尊严与社会价值得到相对公平公正的实现,要求我们充分确认、尊重并且逐步实现农民的权利利益,实现农民顺利市民化的同时构建法治农民权利体系,加快法制建设。
我国社会正在向契约社会发展演变。在契约时代,“平等”是每个人的基本诉求和根本保障,农民这个特殊群体也是我国最广泛人数最多的职业群体,他们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只是在从业内容上与其他行业有所差别,但在本质上都是平等并且富有尊严的生命个体。十八大召开时也明确指出农民的权利实现得不到根本保障,因此,保障农民权利的实现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从程序法与实体法上均规定了部分农民权利的保障,但在司法实践和法理论证中如何合理运用并且切实保障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1.2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程序保障的缺失
1.2.1 立法程序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缺失
涉农立法程序中农民缺少真正的利益关心主体,不仅从数量上关心主体严重匮乏,而且在质量上这些利益关心主体也并不能真正客观全面的代表和维护农民权益。因此,在代表农民主体发声维权的同时,未必能够切实客观的将农民主体的所想所需完整的表述出来。
在立法程序中,能够维护农民权益的主体主要有三类,即国家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农民群体本身。这三类群体在涉及农民立法程序时都能够成为农民权益的维护者和代表人。然而就前两类群体而言,在代表农民利益的同时内部也极易出现腐败勾结现象,律师贿赂法官的事情并不少见。在追逐名利的同时也容易渐渐失去维护农民权益的社会责任感。而最后一类即农民主体本身,在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更难准确客观的代表农民权益,合法维护自身利益。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加快发展,工业文化兴起,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等也影响着农民不再根植于土地。农民群体又逐渐划分为三类人群,即外出打工农民,老幼弱妇和极少数获得较高教育水平的农民精英。青年普遍外出打工求学以谋得更高的物质资本,留守在农村的妇女、老人、儿童往往又处于弱势地位只渴望基本的生活保障,还有一些长期脱离农村已经根植于城市发展的少数精英。从根源上来看这三类同样都是农民,但处境不同导致追求不同,所代表的农民权益也各不相同。在立法程序中往往能够获得优先话语权的总属于最后一类精英团体,在长期脱离农村生活逐步城市化的情况下他们已经与传统意义的农民区分开来,难以准确表达农村农民的切身诉求。这也使得涉农立法程序中真正代表农民权益,为弱势农民维权发声的主体日渐减少,广大农民的利益在立法程序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1.2.2行政程序中农民权利保护的不足
当农民自己的权利被行政权利侵害时,可以采用行政复议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乡镇政府作为政府活动的最后一环,拥有着政府工作中最基础最全面的活动地位,极易导致地方权力过大,甚至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对农村村民的行政控制。例如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选举的干预、财政的监控还有乡镇党委通过党支部来加强和控制对村委会的领导等。并且更加令人不安的是乡镇政府往往自己监督自己,甚至赋予自己一定的“地域立法权”来制定一些相应的文件从而保障自己的手段合法和正当实施。但实际上这些行为在法律层面上都是不合逻辑的,很大一部分都是自圆其说甚至严重的程序违法,农民可以采取行政复议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客观来讲在实践操作中,村民即使顺利的完成了行政复议,上级机关接受了申请,也很少能够客观公正的解决问题。比如行政复议一直采用的书面审查制度,很少有机关提出进行举证质证来确认事实真相,相反都是直接驳回复议请求或者变相搁置。这样一种易导致上级袒护下级的复议监督制度对农民群体来讲是难以得到公正的。
1.2.3司法程序中农民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程序方面,农民通过司法得到救济的主要方式就是诉讼,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制还不够完善,司法机关的财政拨款、法官升职评级都受到行政机关的牵制,法院内部的人员选拔也易受到政府个别位高权重的老干部影响,法院不敢接行政诉讼案件,接了不敢判,判了也不敢执行的例子数不胜数。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审判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一度降低国家机关执法公信力。在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公权私用的行为也时有发生。[1] 14年1月被曝光的《大连法院协助欠薪方转移资产,农民工讨薪13年无果》至今还在百度新闻的热搜提示栏。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jjymy/25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