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女性劳动权的保护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更好地实现女性劳动权逐渐成为国际所关注的焦点。女性劳动权是女性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影响着女性自身的发展,而且对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和谐以及两性实质平等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场所性骚扰等问题都成为了女性实现劳动权的主要障碍,我国现行立法在相关概念的界定、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着欠缺,无法真正的实现女性劳动权。为了消除就业歧视、性骚扰等现象,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转变立法观念,建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并且,还要加强有关部门的职能,加强执行力度,保证法律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女性劳动权的实现。
目 录
引 言 1
第一章 女性实现劳动平等权的主要障碍 2
1.1就业的性别歧视 2
1.2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2
第二章 女性劳动权保护的立法缺陷 4
2.1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4
2.2法律责任条款欠缺 5
2.2.1责任范围不清晰 5
2.2.2责任主体不明确 5
2.2.3惩罚力度不到位 6
2.3政策缺乏性别意识 6
第三章 女性劳动权保障的建构完善 8
3.1完善妇女劳动权保护的立法体系 8
3.1.1转变立法理念 8
3.1.2制定性别平等法 8
3.1.3改进政策内容 9
3.2建立专门的维权机构 9
3.3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10
3.4充分发挥妇联的职能 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引 言
劳动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中,妇女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劳动权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可见,国际上倡导男女在权利上的平等。对此,世界上许多国家专门制定了保护女性劳动权的法律,而我国现有的《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整套保障妇女劳动权益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的法律体系,虽然为女性实现劳动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上述法律中仍有很多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由于立法未对一些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对案件进行判决,使得一些法律规定变成一纸空文,进而诱发了大量的矛盾和社会问题。
首先,女性作为一个群体,在社会活动中一向处于弱势地位,此外,受到“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以及女性自身特殊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目前,就业性别歧视、同工不同酬、工作场所遭遇“性骚扰”等问题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权,尽管我国对女性有特殊保护,但是由于欠缺性别意识,过度保护其劳动权,反而适得其反,未能从根本上消除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其次,女性作为国家重要的劳动力资源,承担着孕育和哺育下一代的重任,实现女性劳动权,就是保护生产力,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促进资源配置以及促进男女实现形式与实质上的平等,也对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切实保障好女性劳动权已刻不容缓。
最后,由于我国立法体系在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上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可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及教训,对现行立法及其政策加以修改,完善法律条款,完善救济途径等。另外,政府及其非政府组织也要加强自身的职能,有效地对侵害女性劳动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与处罚。
所以,关于女性如何实现自身的劳动权益问题,关键在于如何保障其实现劳动权的问题。从现实角度来看,对于女性劳动权的保护方面的分析探讨既紧迫又有意义。
第一章 女性实现劳动平等权的主要障碍
1.1就业的性别歧视
女性劳动权包含多个权利要素,其中平等就业权是前提和基础,对于世界上各个国家而言,劳动平等权保护遇到的最大障碍莫过于因性别而产生的性别区别对待,性别区别对待通常表现为性别歧视。目前,劳动力市场中仍存在着性别歧视现象。“性别歧视是指给予一种性别不同于另一种性别不公平的待遇,可以分成三类,即对女性的歧视、对男性的歧视以及对跨性别者的歧视,但是在劳动领域内,主要是对女性的歧视,使得女性不享有同男性相同平等的待遇。”性别歧视的范围可以分成两类,即职业歧视和工资歧视,其中,职业歧视又可分成就业机会歧视、职业性别隔离和职业发展歧视。
从我国目前的就业结构来看,女性就业层次较低,很难立足于要求具有较高领导力的行业,难以进入工资待遇较好的岗位。不合理的就业结构不利于女性职业发展以及提高社会地位。此外,由于女工人要比男性早退休至少十年,导致了用人单位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一般不愿意提升女性职位。另外,根据调查研究,超过九成的女大学生表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部分妇女表示在下岗之后再就业困难,就业性别歧视也导致了男女在工资待遇方面的不平等。我国目前还未能实现同等价值,同等报酬。根据《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显示,截止到2015年,女性的薪酬水平仅相当于男性十年前的收入。由此看来,要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还任重而道远。若不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加以规制,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
1.2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女性基于性别因素而遭受到的暴力问题,这种暴力行为的发生严重阻碍了女性劳动平等权的实现,而工作场所性骚扰正属于这一范畴。真正的就业平等是保证女性在工作场所内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
“性骚扰”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著名女权主义学者麦金农提出的,是指“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中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以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等。”而对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定义,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工作场所而发生的性骚扰行为。
随着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活跃,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许多国家纷纷采取措施来规制工作场所性骚扰。国外对于性骚扰问题基本上基于性别与人格尊严这两方面进行分析。因此,工作场所性骚扰是一种性暴力,会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在组织建设方面,不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不利于实现和谐的劳动环境,不利于促进两性关系。对于受侵害的女性劳动者而言,性骚扰本身带有着侮辱性,不仅损害了其人格尊严和自由平等,而且侵害了其平等就业权,成为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障碍。
第二章 女性劳动权保护的立法缺陷
我国的治国之本是依法治国,女性劳动权的实现程度与关于女性劳动权的立法水平息息相关,要想保护女性的劳动权,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以达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目的。目前,我国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主要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这些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妇女实现其劳动权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尽管我国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立法较多,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导致制度无法贯彻落实。
2.1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保护女性劳动权方面的立法已经过时,无法满足时代的需要,使得法律法规缺乏权威性,此外,有的法律规定较为零散,有较强的原则性,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落实,不能充分发挥其保护女性劳动权益的作用。”虽然我国对相关立法不断地进行改进与完善,操作性方面也有所加强,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jjymy/2554.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