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摘 要 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协议,提交非司法机构审理并作出裁决,使双方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制度。由于全球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各国在经济上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商事仲裁在解决各类商事纠纷中占有重要位置。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商事仲裁制度仍存在缺陷,急需改革和完善。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商事仲裁的现状,揭示商事仲裁制度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改善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提出了几点有益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1
1.1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含义 1
1.1.1仲裁的概念 1
1.1.2仲裁制度的确立 1
1.2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1
1.2.1仲裁制度的内容 2
1.2.2仲裁的范围 2
第二章 商事仲裁制度的现状 3
2.1 国外商事仲裁制度的现状 3
2.1.1大陆法系 3
2.1.2英美法系 3
2.2 国内商事仲裁制度的现状 4
2.3国外仲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
第三章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现存问题 6
3.1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 6
3.1.1缺乏临时仲裁的规定 6
3.1.2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规定过于严格 6
3.2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 7
3.2.1机构众多,业务发展不平衡、机构治理不健全 7
3.2.2仲裁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7
第四章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9
4.1 仲裁立法完善思路 9
4.1.1建立临时仲裁制度 9
4.1.2 放宽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要求 10
4.2仲裁实践完善思路 10
4.2.1提高仲裁机构质量,加大宣传 10
4.2.2 仲裁行政化克服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如今仲裁作为一种独立高效的纠纷解决制度,而自主、便捷、民间化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当事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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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纠纷既省时又快速高效。主要职能是对商事仲裁案件进行受理和审理,同时开展商事仲裁合作、交流、理论与实务研究等活动,也为中外方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独立的仲裁服务。
1.1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含义
仲裁在我国民商事领域获得普及,也一直在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特殊地位,是组成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之一,不可或缺,更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之一。以下笔者将从仲裁的概念入手,再对其制度进行介绍。
1.1.1仲裁的概念
仲裁机构和法院两者有所差别,相比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国家所赋予的,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不需要在诉讼前达成协议。而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再提交给第三方审理并作出裁决,最终来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一种制度。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特殊争议解决方式,具有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等特点。商事仲裁是在商事纠纷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这也是社会的必然性。仲裁具有以下三方面要素:必须由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解决仲裁争议;裁判纠纷的第三人需由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同等约束力。
1.1.2仲裁制度的确立
中世纪时的欧洲,多数具有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纷纷出现,此时仲裁被国家政权承认并确定其具体内容,再以法律的形式实行起来,成为了一种法定的解决纠纷方式之一。仲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国家的司法体系。可是,由于当时推行的是王权至上,国王认为,自行行使司法权解决纠纷是对当时封建王权的一种侵犯,尤其针对商人。因此,以司法权来干预和监督仲裁。这一期间,严重缺乏独立性的仲裁,通过借助国家司法权的干预,逐渐使仲裁的民间性受到严格限制。
1.2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时,一般通过诉讼和仲裁方式解决。法律诉讼在当今已被大家所熟知,而仲裁在我国并没有深入人心,对其制度也不够了解。这里笔者简单的介绍下仲裁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1.2.1仲裁制度的内容
《仲裁法》第2条规定,只有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这两类纠纷可以进行仲裁,并且双方是平等主体。其中规定了三条原则:一是民事主体为纠纷当事人;二是仲裁的范围只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三是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事项进行处分。
1.2.2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中,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因侵权而发生的,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当事人之间应该具有平等性,若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则不能申请仲裁;当事人只能对可处分的事项签订仲裁协议并提交给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争议的内容必须基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而产生的。
根据《仲裁法》规定,不可以仲裁的有三类纠纷,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往往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其争议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解决。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一些行政争议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三是劳动争议与农业承包合同这两类纠纷不能适用仲裁法,法律另作规定予以调整,因为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
第二章 商事仲裁制度的现状
仲裁是各种解决争议手段中最成熟、使用最普遍的一种,商事仲裁制度在各国的发展情况都不相同,对其市场经济也起到承接作用。以下笔者通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来介绍一些国家仲裁制度的发展现状,再与我国仲裁制度发展进行对比,从中得到启示。
2.1 国外商事仲裁制度的现状
国外重视仲裁政策的指导,各国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突破,尤其是在商事仲裁制度上,并对其他国家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更为我国的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提供了借鉴,使其更加积极的去完善和发展。
2.1.1大陆法系
1809年,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有一篇专门介绍仲裁,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仲裁法,在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裁决的执行等内容上都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新法更为灵活、高效、方便。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和苏黎世商会仲裁院都是瑞典最著名的仲裁院之一,分设立于1902年、1911年,不仅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组织,而且因为中立国的原因也更增加了其公信力,致使大多数国际争端都选择到这些机构进行仲裁。世界上最具影响力之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属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之后每年受理的案件数可达上百件。于1982年,修订了两个专门性的仲裁规则,促使现代仲裁更加公平、高效地进行。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1
1.1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含义 1
1.1.1仲裁的概念 1
1.1.2仲裁制度的确立 1
1.2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1
1.2.1仲裁制度的内容 2
1.2.2仲裁的范围 2
第二章 商事仲裁制度的现状 3
2.1 国外商事仲裁制度的现状 3
2.1.1大陆法系 3
2.1.2英美法系 3
2.2 国内商事仲裁制度的现状 4
2.3国外仲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
第三章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现存问题 6
3.1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 6
3.1.1缺乏临时仲裁的规定 6
3.1.2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规定过于严格 6
3.2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 7
3.2.1机构众多,业务发展不平衡、机构治理不健全 7
3.2.2仲裁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7
第四章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9
4.1 仲裁立法完善思路 9
4.1.1建立临时仲裁制度 9
4.1.2 放宽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要求 10
4.2仲裁实践完善思路 10
4.2.1提高仲裁机构质量,加大宣传 10
4.2.2 仲裁行政化克服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如今仲裁作为一种独立高效的纠纷解决制度,而自主、便捷、民间化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当事人解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决纠纷既省时又快速高效。主要职能是对商事仲裁案件进行受理和审理,同时开展商事仲裁合作、交流、理论与实务研究等活动,也为中外方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独立的仲裁服务。
1.1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含义
仲裁在我国民商事领域获得普及,也一直在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特殊地位,是组成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之一,不可或缺,更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之一。以下笔者将从仲裁的概念入手,再对其制度进行介绍。
1.1.1仲裁的概念
仲裁机构和法院两者有所差别,相比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国家所赋予的,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不需要在诉讼前达成协议。而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再提交给第三方审理并作出裁决,最终来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一种制度。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特殊争议解决方式,具有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等特点。商事仲裁是在商事纠纷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这也是社会的必然性。仲裁具有以下三方面要素:必须由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解决仲裁争议;裁判纠纷的第三人需由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同等约束力。
1.1.2仲裁制度的确立
中世纪时的欧洲,多数具有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纷纷出现,此时仲裁被国家政权承认并确定其具体内容,再以法律的形式实行起来,成为了一种法定的解决纠纷方式之一。仲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国家的司法体系。可是,由于当时推行的是王权至上,国王认为,自行行使司法权解决纠纷是对当时封建王权的一种侵犯,尤其针对商人。因此,以司法权来干预和监督仲裁。这一期间,严重缺乏独立性的仲裁,通过借助国家司法权的干预,逐渐使仲裁的民间性受到严格限制。
1.2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时,一般通过诉讼和仲裁方式解决。法律诉讼在当今已被大家所熟知,而仲裁在我国并没有深入人心,对其制度也不够了解。这里笔者简单的介绍下仲裁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1.2.1仲裁制度的内容
《仲裁法》第2条规定,只有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这两类纠纷可以进行仲裁,并且双方是平等主体。其中规定了三条原则:一是民事主体为纠纷当事人;二是仲裁的范围只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三是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事项进行处分。
1.2.2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中,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因侵权而发生的,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当事人之间应该具有平等性,若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则不能申请仲裁;当事人只能对可处分的事项签订仲裁协议并提交给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争议的内容必须基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而产生的。
根据《仲裁法》规定,不可以仲裁的有三类纠纷,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往往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其争议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解决。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一些行政争议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三是劳动争议与农业承包合同这两类纠纷不能适用仲裁法,法律另作规定予以调整,因为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
第二章 商事仲裁制度的现状
仲裁是各种解决争议手段中最成熟、使用最普遍的一种,商事仲裁制度在各国的发展情况都不相同,对其市场经济也起到承接作用。以下笔者通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来介绍一些国家仲裁制度的发展现状,再与我国仲裁制度发展进行对比,从中得到启示。
2.1 国外商事仲裁制度的现状
国外重视仲裁政策的指导,各国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突破,尤其是在商事仲裁制度上,并对其他国家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更为我国的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提供了借鉴,使其更加积极的去完善和发展。
2.1.1大陆法系
1809年,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有一篇专门介绍仲裁,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仲裁法,在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裁决的执行等内容上都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新法更为灵活、高效、方便。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和苏黎世商会仲裁院都是瑞典最著名的仲裁院之一,分设立于1902年、1911年,不仅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组织,而且因为中立国的原因也更增加了其公信力,致使大多数国际争端都选择到这些机构进行仲裁。世界上最具影响力之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属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之后每年受理的案件数可达上百件。于1982年,修订了两个专门性的仲裁规则,促使现代仲裁更加公平、高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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