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
摘 要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属权利,因为知识产权是一项智力成果权,所以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多元化和行业竞争的加剧,使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知识产权法相互补充结合,编织了一张保护知识产权的无形大网,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关键作用贡献了重要力量。本文阐释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联系与区别,揭示了在国际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权的保护是同源的,又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的不足,提出应确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明确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1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联系.................................1
1.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区别.................................2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3
2.1国际上反不正当竞争与商标权的保护是同源的.......................3
2.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3
第三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的不足....5
3.1缺乏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5
3.2缺乏具体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赔偿制度......................5
3.3执法机构不够明确,互相推诿......................................6
第四章 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策和建议...................7
4.1增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7
4.2明确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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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3确立专门的执法机构..............................................8
结束语............................................................9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知识产权这个理念从西方引进,它是指运用智力活动创造而得出的财产。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发明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关系的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是“制止不正当竞争法”,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简称。指的是通过阻止市场交易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持经济秩序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是一种竞合关系,也即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所不能够保护的又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个别条文来加以保护。也有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针对的对象又称作“原则设定的权利”,经常拿来用作弥补具体知识产权条文的漏洞。有人曾抽象地把知识产权的三项传统主要法律商标法、专利法和版权法,比喻成三座海面上漂浮着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形容成托着这三座冰山下的海水。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专门法它的规则只不过是冰山一角,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个兜底规则可以说是这个冰山的全部根基。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专利法》不能适用于商业秘密、《商标法》管不到假冒商品活动,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能被加以运用,被侵权人可能真的要面临起诉无门的尴尬境地了。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制定一套有序并且实用的竞争机制,更加公正地进行交易和建立竞争体制,惩罚包括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假冒甚至仿冒他人独特的商业性识别标志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这些行为一律禁止,由此又产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交叉。另一方面,假设一个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和商标权,同时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如果仅仅只针对著作权这一项提出公力救济并获得赔偿,那么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不能够再以商标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公为主又公私兼顾,弥补了《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存在的缺陷,又与之相辅相成,为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屏障。
1.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随着商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科学在经济领域被试验并被逐步应用直至广泛深入人们的生活,其中的核心科学技能也越来越被重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从8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贸易逐步全球化,而各大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也纷纷投向知识产权领域,并导致在该领域内的技术革新也愈演愈烈。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突出问题,例如商业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在很多方面表现为侵犯知识产权。纵观全局,从避免侵害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知识产权来看,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常情况下,市场竞争允许部分模仿行为,可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又在于禁止一切模仿行为,两者就模仿这一突出问题表现出了尖锐的矛盾,而涉及到保护知识产权这一重要领域的核心又在于解决这一问题。区分知识产权层面的模仿侵权行为和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合理模仿行为,关键在于区分模仿的度。即对该模仿行为从多角度比较是否达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程度,是否不合理不合法有违利益平衡原则。从本质上来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只不过从法律上赋予了专利权人、商标所有权人和著作权人一项专有权,使他们正当合理的持有了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公力救济武器。通常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是特定主体对知识财产所具备的一种专有权利,权利的“专有性”英译为“exclusive”或“monopoly”,我国知识产权引述把它译为“独占性”或“垄断性”。基于专有性也就是法定垄断的特点,在形式上知识产权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目 录
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1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联系.................................1
1.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区别.................................2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3
2.1国际上反不正当竞争与商标权的保护是同源的.......................3
2.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3
第三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的不足....5
3.1缺乏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5
3.2缺乏具体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赔偿制度......................5
3.3执法机构不够明确,互相推诿......................................6
第四章 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策和建议...................7
4.1增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7
4.2明确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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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确立专门的执法机构..............................................8
结束语............................................................9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知识产权这个理念从西方引进,它是指运用智力活动创造而得出的财产。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发明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关系的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是“制止不正当竞争法”,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简称。指的是通过阻止市场交易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持经济秩序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是一种竞合关系,也即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所不能够保护的又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个别条文来加以保护。也有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针对的对象又称作“原则设定的权利”,经常拿来用作弥补具体知识产权条文的漏洞。有人曾抽象地把知识产权的三项传统主要法律商标法、专利法和版权法,比喻成三座海面上漂浮着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形容成托着这三座冰山下的海水。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专门法它的规则只不过是冰山一角,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个兜底规则可以说是这个冰山的全部根基。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专利法》不能适用于商业秘密、《商标法》管不到假冒商品活动,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能被加以运用,被侵权人可能真的要面临起诉无门的尴尬境地了。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制定一套有序并且实用的竞争机制,更加公正地进行交易和建立竞争体制,惩罚包括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假冒甚至仿冒他人独特的商业性识别标志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这些行为一律禁止,由此又产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交叉。另一方面,假设一个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和商标权,同时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如果仅仅只针对著作权这一项提出公力救济并获得赔偿,那么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不能够再以商标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公为主又公私兼顾,弥补了《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存在的缺陷,又与之相辅相成,为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屏障。
1.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随着商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科学在经济领域被试验并被逐步应用直至广泛深入人们的生活,其中的核心科学技能也越来越被重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从8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贸易逐步全球化,而各大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也纷纷投向知识产权领域,并导致在该领域内的技术革新也愈演愈烈。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突出问题,例如商业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在很多方面表现为侵犯知识产权。纵观全局,从避免侵害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知识产权来看,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常情况下,市场竞争允许部分模仿行为,可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又在于禁止一切模仿行为,两者就模仿这一突出问题表现出了尖锐的矛盾,而涉及到保护知识产权这一重要领域的核心又在于解决这一问题。区分知识产权层面的模仿侵权行为和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合理模仿行为,关键在于区分模仿的度。即对该模仿行为从多角度比较是否达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程度,是否不合理不合法有违利益平衡原则。从本质上来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只不过从法律上赋予了专利权人、商标所有权人和著作权人一项专有权,使他们正当合理的持有了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公力救济武器。通常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是特定主体对知识财产所具备的一种专有权利,权利的“专有性”英译为“exclusive”或“monopoly”,我国知识产权引述把它译为“独占性”或“垄断性”。基于专有性也就是法定垄断的特点,在形式上知识产权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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