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
摘 要医疗损害赔偿一直都是民众关心的热点话题。由于医疗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设立制度时必需谨慎,因为制度不合适的话,既会让患者利益受到损失,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一方的患者在遇法律上寻求不到帮助;又会让不合理的制度设置限制住医生的医疗行为,导致医生在行医时小心翼翼怕一个意外承担医疗责任,说道底利益受损的还是人民群众自己。医疗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同样也是中国近年来医方与患方围绕其争论的重心点。《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方只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或是自身的医疗行为与患方所遭受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显然不是很公平,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社会的发展情况。所以在民诉中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归责原则问题就值得进行深入探究。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制度的内容、变迁及现状 1
1.1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内容 1
1.2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变迁 1
1.3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 2
第二章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原则、优缺点及与其他国家的比较 4
2.1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原则 4
2.2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优点与不足之处 5
2.3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 7
第三章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建议 9
3.1 合理分配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9
3.2 增加举证责任缓和制度 9
3.3 借鉴德国的“表见证明”和日本的“过失大致推定”原则 9
3.4 多尝试医事仲裁 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配制的内容、变迁及现状
1.1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配制的内容
医疗侵权行为属于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但在我国原有的法律实践中,对于医疗侵权行为没有一个明确和科学的内容界定,便形成了现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局面。但值得庆幸的是,近年的《侵权责任法》的第七章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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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为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权威的定义使得医疗侵权和责任的统一化,这对医疗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研究工作,对解决医疗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医疗损害责任指的是医疗机构或人员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由于过失,又或是在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形下不管有无过失,使得患者遭受损害,那么患者所受损失应当由医疗机构或人员承担赔偿的一种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就是属于这类的侵权诉讼案件。
举证责任是由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原告必须对请求的内容负举证责任。不管是什么证明责任都有着行为和后果两个重要因素,它可以被称为行为的意义和责任的结果。举证责任的行为意义通常被称为负责任的行为,通常当事人主张请求并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举证责任上一般称为“结果责任”,是指在调查后仍无法分清谁对谁错,最终由谁来承担败诉的后果。结果责任是要解决的案件调查不清楚,法院必须给公众一个答案,所以,这种结果其实是一个责任的结果。为了了解清楚的情况下,分配的责任是需要负担的原告和被告,是纯粹的法律规定的必须承担的义务,法院可以要求原被告分别提供相关的证据。在确定结果的情况下,结果往往是责任的结果。因此,分配的举证责任一般说是责任分配的结果赔偿。
1.2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变迁
在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制度已经在补充和完善: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阶段;到反演;再到提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具体内容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法”的官方解释,大致有三个阶段。
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依据其中的第64条,规定了当事人需承担的责任:当事人需要对所主张的内容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当时对医疗损害赔偿这类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没有相应专门的法律和法规。“之后在实践中开始逐渐形成人们所熟知的“谁主张谁证明”的方式,并将之用于医疗损害赔偿程序,病人若是想要获得赔偿,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即患者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因医生的行为存在过错而使自己受到了损失,即错误行为和损害有着因果关系”。当时,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是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
在侵权诉讼的医疗实践中,由于损害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最终结果的医疗实践,负担也没有:早在2001年,政府有规定,“民事证据规定”颁布实施的医疗过错的证明。这是被称为后,谁是提出侵权诉讼变化“举证责任倒置”,“中的证据传统的方式举证责任传统医学”。“法院对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要按照法院在损害医疗机构的规定,医疗保健和病人,以便能够猜到无过错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实践中,有健康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前因后果是什么医疗行为和健康损害医疗机构的负担之间的关系”。
直到200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全国人大获得通过,其在医疗侵权责任的第七章对医疗领域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了详细说明,并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具体规定。从医疗损害责任分配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以及原有的“民事证据规定”在举证责任上有着很大的变化。根据过错原则,医疗机构对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存在而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建立了过错责任原则: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或人员的过错进行举证,若是能成功地证明医疗机构或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或人员则需要要赔偿患者的损失,并在第五条中引入可推定有过错的三种情况。自那时以来,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有了很大的不同,出现了新的变化。“一般情况下,患者想要让医疗机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需要医疗机构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四要件进行举证,仅根据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可以向医疗机构承担”。这种证明措施的规则,摒弃了以前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带来的把责任都推给医疗机构的做法,使医疗机构的举证负担不会那么重。
1.3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配制的现状
在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所有的医疗诉讼都采取了“谁主张,谁是负担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患者需要从手中的医疗数据来源控制的证据。要完成这项任务几乎是不可能的。而2002年四月颁布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其中第四条做了相关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疗机构需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属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取而代之的是医生认为没有过错的自己,在很大程度上适用的规则适用于病人作为弱势方的诉讼地位,这对患者及其亲属的医疗过失纠纷的合法权益的救济”。在医疗行为本身存在风险的前提下,医疗行为的丧失和行为人的行为责任分配给医院并把各种医疗损害责任分配原则确定为原则,对医生过错推定也不公平。这增加了医疗责任和压力,阻碍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当然,最后的受害者和病人。因此,2010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分配的不同原则,形成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则,并附了一系列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建立科学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制度的内容、变迁及现状 1
1.1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内容 1
1.2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变迁 1
1.3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 2
第二章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原则、优缺点及与其他国家的比较 4
2.1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原则 4
2.2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优点与不足之处 5
2.3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 7
第三章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建议 9
3.1 合理分配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9
3.2 增加举证责任缓和制度 9
3.3 借鉴德国的“表见证明”和日本的“过失大致推定”原则 9
3.4 多尝试医事仲裁 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配制的内容、变迁及现状
1.1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配制的内容
医疗侵权行为属于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但在我国原有的法律实践中,对于医疗侵权行为没有一个明确和科学的内容界定,便形成了现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局面。但值得庆幸的是,近年的《侵权责任法》的第七章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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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为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权威的定义使得医疗侵权和责任的统一化,这对医疗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研究工作,对解决医疗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医疗损害责任指的是医疗机构或人员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由于过失,又或是在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形下不管有无过失,使得患者遭受损害,那么患者所受损失应当由医疗机构或人员承担赔偿的一种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就是属于这类的侵权诉讼案件。
举证责任是由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原告必须对请求的内容负举证责任。不管是什么证明责任都有着行为和后果两个重要因素,它可以被称为行为的意义和责任的结果。举证责任的行为意义通常被称为负责任的行为,通常当事人主张请求并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举证责任上一般称为“结果责任”,是指在调查后仍无法分清谁对谁错,最终由谁来承担败诉的后果。结果责任是要解决的案件调查不清楚,法院必须给公众一个答案,所以,这种结果其实是一个责任的结果。为了了解清楚的情况下,分配的责任是需要负担的原告和被告,是纯粹的法律规定的必须承担的义务,法院可以要求原被告分别提供相关的证据。在确定结果的情况下,结果往往是责任的结果。因此,分配的举证责任一般说是责任分配的结果赔偿。
1.2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变迁
在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制度已经在补充和完善: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阶段;到反演;再到提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具体内容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法”的官方解释,大致有三个阶段。
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依据其中的第64条,规定了当事人需承担的责任:当事人需要对所主张的内容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当时对医疗损害赔偿这类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没有相应专门的法律和法规。“之后在实践中开始逐渐形成人们所熟知的“谁主张谁证明”的方式,并将之用于医疗损害赔偿程序,病人若是想要获得赔偿,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即患者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因医生的行为存在过错而使自己受到了损失,即错误行为和损害有着因果关系”。当时,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是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
在侵权诉讼的医疗实践中,由于损害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最终结果的医疗实践,负担也没有:早在2001年,政府有规定,“民事证据规定”颁布实施的医疗过错的证明。这是被称为后,谁是提出侵权诉讼变化“举证责任倒置”,“中的证据传统的方式举证责任传统医学”。“法院对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要按照法院在损害医疗机构的规定,医疗保健和病人,以便能够猜到无过错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实践中,有健康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前因后果是什么医疗行为和健康损害医疗机构的负担之间的关系”。
直到200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全国人大获得通过,其在医疗侵权责任的第七章对医疗领域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了详细说明,并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具体规定。从医疗损害责任分配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以及原有的“民事证据规定”在举证责任上有着很大的变化。根据过错原则,医疗机构对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存在而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建立了过错责任原则: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或人员的过错进行举证,若是能成功地证明医疗机构或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或人员则需要要赔偿患者的损失,并在第五条中引入可推定有过错的三种情况。自那时以来,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有了很大的不同,出现了新的变化。“一般情况下,患者想要让医疗机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需要医疗机构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四要件进行举证,仅根据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可以向医疗机构承担”。这种证明措施的规则,摒弃了以前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带来的把责任都推给医疗机构的做法,使医疗机构的举证负担不会那么重。
1.3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配制的现状
在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所有的医疗诉讼都采取了“谁主张,谁是负担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患者需要从手中的医疗数据来源控制的证据。要完成这项任务几乎是不可能的。而2002年四月颁布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其中第四条做了相关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疗机构需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属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取而代之的是医生认为没有过错的自己,在很大程度上适用的规则适用于病人作为弱势方的诉讼地位,这对患者及其亲属的医疗过失纠纷的合法权益的救济”。在医疗行为本身存在风险的前提下,医疗行为的丧失和行为人的行为责任分配给医院并把各种医疗损害责任分配原则确定为原则,对医生过错推定也不公平。这增加了医疗责任和压力,阻碍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当然,最后的受害者和病人。因此,2010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分配的不同原则,形成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则,并附了一系列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建立科学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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