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制度的反思与重建
摘 要在当今社会,司法民主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活动当中,这就体现了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然而我国现行的陪审员制度,在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义务、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使其日益形式化,违背了促进司法民主化、公正化、公开化的初衷,以致很多专家都建议废除此制度。鉴于此,笔者研究此课题,在借鉴国内外对陪审员制度研究的基础上,釆取比较分析法、文献检索法等研究方法,对陪审员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究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意义,反思现状并提出重建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陪审员制度概述 1
1.1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含义 1
1.2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1
1.3我国陪审员制度的特点 1
1.4我国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2
第二章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反思4
2.1我国陪审员制度的现状4
2.2我国陪审员制度的问题 4
第三章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重建7
3.1完善我国陪审员制度的立法7
3.2改革我国陪审员的选任制度7
3.3赋予陪审员参与决定案件的权利8
3.4改革我国陪审员的任期制8
3.5强化我国陪审员的司法功能8
3.6强化我国陪审员的技术功能9
结束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我国陪审员制度概述
1.1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含义
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吸纳职业法官外的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是一项司法制度,也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有效的民主尝试。我国也称之为人民陪审员制度。
它的宗旨是通过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来实现司法民主,扩大司法公开。这样既可以让普通公民表达民意,又能约束法官。可以达到避免司法擅断、滥用,促进司法公正、民主的目标。还可以让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得到充分的体现,真正做到普通大众管理国家。
1.2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1906年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最早体现了陪审员制度的理念。在这没有实施的法律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中,有了对陪审员制度的初步规定。民国时期的《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则有了对于特定种类的刑事案件进行陪审员制度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79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甚至规定一审案件原则上必须实施陪审员制度。但是等到了1982年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却都没有规定陪审员制度的原则,其也不再是一项司法原则。接着于1983年修改法律为选择采取陪审制。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模式移植于前苏联,且前苏联的诉讼模式效仿法德,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模式类同于法德,可以归为大陆法国家的参审制陪审员制度。
1.3我国陪审员制度的特点
1.3.1引入民间智慧
美国的著名学者本杰明卡普兰曾经说过,陪审团能够以普通人的判断力协助专家,在长时间内的确有助于刑法的完满实施。确实,审判活动中如果没有陪审员,就缺少人结合法律以外的伦理道德来认定事实。因为职业法官虽然接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训练,但他们不是万能的,也会受到职业的固定性和生活历练的限制,没有办法看透所有案件背后的阴谋诡计,容易局限在僵硬的法条之中,使得不少判决“合法却不合情”,日久失人心,不利于司法部门与社会大众的和谐相处。而有了陪审员就不一样了,他们虽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的训练,却是很好的社会观察员,具有处理民间案件的灵活性与思维模式。因为陪审员是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他们会弥补法官认识社会的局限性,反映社会各个阶层的实际情况,更贴近生活,更得人心。有了他们就等于纳入了民间智慧,可以实现更高的正义。
1.3.2分权制衡
我认为这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灵魂。因为,我们之所以要实施陪审员制度,就是为了制约审判,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而分权便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有效途径。毕竟,“绝对的权威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由法官一个人行使审判权,难免会出现独裁专断、滥用职权的现象,实施陪审员制度,将法官一半的权力分给陪审员,则可以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当然,陪审员有了权力,相应的,陪审员制度的制约机制也应该针对陪审员,而不仅仅是法官。
1.4我国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1.4.1司法价值
第一,有利于宣传法律。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宗旨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这能潜移默化地帮助普通大众在庭审与评议中,增长法律知识,多加学习遇到相关情况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用法律界的思维分析问题,意识到司法工作者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正性。
第二,有利于司法腐败的降低。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强调司法的独立性,这意味着法官不仅仅享有独立司法权,而且同时应该接受国家机关和社会民众的监督。让普通群众参与审判活动,可以有效地实施民主监督。一方面,法官需要与数个素不相识的普通群众共同审判,这可以有效的震慑住有不良想法的法官,让其在不良诱惑面前止步,严格执法。另一方面,法官与陪审员分担审判权,可以使得法官无法滥用职权,确保司法人员正确使用法律。
第三,有利于司法公开。司法活动的公开,可以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全过程公开在普通大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防止“黑箱作业”。这就需要公开审判来保障,而陪审员制度恰好从实际操作中大大的保障了这一重要原则。
第四,有利于提升司法的严正性与公信力。在司法活动中融入民间力量,将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化,也就是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好的监督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甚至在审判活动中发声。这将增加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了解,消除人民群众、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不信任,增强对司法的理解,让老百姓更有当家作主的意识,也就提高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1.4.2技术价值
第一,有利于诉讼模式的改造。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存在很多问题,民主性差,经常是检察院说什么就是什么,辩护律师不敢太多对抗,证据也没有确定规范的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陪审员制度存在一些副作用,我们也应该依然坚持适用。因为陪审员制度可以给我们国家的诉讼机制带来良性作业,它能够最有效的推动司法民主,让大家敢于在法庭上发声,积极推动控辩对抗,有效减弱如今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相反,如果我们武断地取消了这一制度,那就等于失去了向当事人主义借鉴的的可能,而不仅仅只是一种审判方式。何况就目前情况看来,我们的诉讼模式很需要像俄罗斯以及日本学习,向当事人主义过渡。
第二,有利于推动独立审判宪法原则的实现。陪审员制度如果能够得到有效的应用,必将有利于审判的公开,帮助法院抵御外部的各种敢于,有效切断检察院与法院的联系。因为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并且是随机参与案件的审理,能够保持才觉得独立性。由此可以看出,假如法院收到外部干预,无法独立审判,依靠完善的人陪审员制度,可以实现审控分离,推动法院审判活动的中立性与独立性。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陪审员制度概述 1
1.1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含义 1
1.2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1
1.3我国陪审员制度的特点 1
1.4我国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2
第二章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反思4
2.1我国陪审员制度的现状4
2.2我国陪审员制度的问题 4
第三章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重建7
3.1完善我国陪审员制度的立法7
3.2改革我国陪审员的选任制度7
3.3赋予陪审员参与决定案件的权利8
3.4改革我国陪审员的任期制8
3.5强化我国陪审员的司法功能8
3.6强化我国陪审员的技术功能9
结束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我国陪审员制度概述
1.1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含义
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吸纳职业法官外的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是一项司法制度,也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有效的民主尝试。我国也称之为人民陪审员制度。
它的宗旨是通过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来实现司法民主,扩大司法公开。这样既可以让普通公民表达民意,又能约束法官。可以达到避免司法擅断、滥用,促进司法公正、民主的目标。还可以让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得到充分的体现,真正做到普通大众管理国家。
1.2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1906年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最早体现了陪审员制度的理念。在这没有实施的法律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中,有了对陪审员制度的初步规定。民国时期的《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则有了对于特定种类的刑事案件进行陪审员制度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79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甚至规定一审案件原则上必须实施陪审员制度。但是等到了1982年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却都没有规定陪审员制度的原则,其也不再是一项司法原则。接着于1983年修改法律为选择采取陪审制。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模式移植于前苏联,且前苏联的诉讼模式效仿法德,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模式类同于法德,可以归为大陆法国家的参审制陪审员制度。
1.3我国陪审员制度的特点
1.3.1引入民间智慧
美国的著名学者本杰明卡普兰曾经说过,陪审团能够以普通人的判断力协助专家,在长时间内的确有助于刑法的完满实施。确实,审判活动中如果没有陪审员,就缺少人结合法律以外的伦理道德来认定事实。因为职业法官虽然接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训练,但他们不是万能的,也会受到职业的固定性和生活历练的限制,没有办法看透所有案件背后的阴谋诡计,容易局限在僵硬的法条之中,使得不少判决“合法却不合情”,日久失人心,不利于司法部门与社会大众的和谐相处。而有了陪审员就不一样了,他们虽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的训练,却是很好的社会观察员,具有处理民间案件的灵活性与思维模式。因为陪审员是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他们会弥补法官认识社会的局限性,反映社会各个阶层的实际情况,更贴近生活,更得人心。有了他们就等于纳入了民间智慧,可以实现更高的正义。
1.3.2分权制衡
我认为这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灵魂。因为,我们之所以要实施陪审员制度,就是为了制约审判,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而分权便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有效途径。毕竟,“绝对的权威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由法官一个人行使审判权,难免会出现独裁专断、滥用职权的现象,实施陪审员制度,将法官一半的权力分给陪审员,则可以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当然,陪审员有了权力,相应的,陪审员制度的制约机制也应该针对陪审员,而不仅仅是法官。
1.4我国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1.4.1司法价值
第一,有利于宣传法律。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宗旨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这能潜移默化地帮助普通大众在庭审与评议中,增长法律知识,多加学习遇到相关情况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用法律界的思维分析问题,意识到司法工作者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正性。
第二,有利于司法腐败的降低。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强调司法的独立性,这意味着法官不仅仅享有独立司法权,而且同时应该接受国家机关和社会民众的监督。让普通群众参与审判活动,可以有效地实施民主监督。一方面,法官需要与数个素不相识的普通群众共同审判,这可以有效的震慑住有不良想法的法官,让其在不良诱惑面前止步,严格执法。另一方面,法官与陪审员分担审判权,可以使得法官无法滥用职权,确保司法人员正确使用法律。
第三,有利于司法公开。司法活动的公开,可以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全过程公开在普通大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防止“黑箱作业”。这就需要公开审判来保障,而陪审员制度恰好从实际操作中大大的保障了这一重要原则。
第四,有利于提升司法的严正性与公信力。在司法活动中融入民间力量,将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化,也就是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好的监督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甚至在审判活动中发声。这将增加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了解,消除人民群众、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不信任,增强对司法的理解,让老百姓更有当家作主的意识,也就提高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1.4.2技术价值
第一,有利于诉讼模式的改造。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存在很多问题,民主性差,经常是检察院说什么就是什么,辩护律师不敢太多对抗,证据也没有确定规范的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陪审员制度存在一些副作用,我们也应该依然坚持适用。因为陪审员制度可以给我们国家的诉讼机制带来良性作业,它能够最有效的推动司法民主,让大家敢于在法庭上发声,积极推动控辩对抗,有效减弱如今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相反,如果我们武断地取消了这一制度,那就等于失去了向当事人主义借鉴的的可能,而不仅仅只是一种审判方式。何况就目前情况看来,我们的诉讼模式很需要像俄罗斯以及日本学习,向当事人主义过渡。
第二,有利于推动独立审判宪法原则的实现。陪审员制度如果能够得到有效的应用,必将有利于审判的公开,帮助法院抵御外部的各种敢于,有效切断检察院与法院的联系。因为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并且是随机参与案件的审理,能够保持才觉得独立性。由此可以看出,假如法院收到外部干预,无法独立审判,依靠完善的人陪审员制度,可以实现审控分离,推动法院审判活动的中立性与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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