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保险的国际经验介绍及模式探讨

洪水保险的国际经验介绍及模式探讨[20191212150003]
摘 要
洪水灾害是我国发生频率高、危害范围广、对国民经济影响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亦是威胁人类生存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人类财富变得愈加密集,而人口的增多则迫使人们不断向洪泛区移民,因此洪水的发生频率和造成的损失也在与日俱增。传统的工程性防洪措施只能起到预防洪水发生的作用,对于灾后重建则无能为力,而洪水保险属于防洪非工程性措施,可以在洪水发生之后迅速募集灾后重建资金,使灾区以较快的速度恢复至灾前状况。为了使洪水保险在我国的防洪抗洪事业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本文在已知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我国洪水保险的发展现状,提出存在的问题;然后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洪水保险模式和经验;最后,结合我国洪水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洪水保险应采取的模式和对发展我国洪水保险的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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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洪水灾害;洪水保险;灾后重建;先进经验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第一章 洪水保险概述 1
1.1洪水保险的概念 1
1.2开展洪水保险的意义 2
1.2.1能够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2
1.2.2能够为灾后重建迅速提供资金支持 2
1.2.3可以完善防洪保障体系的建设 3
1.2.4有利于提高洪泛区的防洪规划管理水平 3
第二章 我国洪水保险现状 4
2.1我国的洪水灾害现状 4
2.2我国洪水保险的现状 5
2.2.1发展程度 5
2.2.2我国洪水损失的补偿机制 6
第三章 我国洪水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7
3.1与洪水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7
3.2商业性保险公司无力独自承担洪水保险 8
3.2.1洪水保险赔付率高 8
3.2.2理赔时间过于集中 8
3.3定损确定和费率确定困难 8
3.3.1定损困难 8
3.3.2费率确定困难 9
3.4居民投保积极性不高 9
第四章 国际洪水保险模式比较 10
4.1英美日模式 10
4.1.1政府配合下的市场化商业保险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10
4.1.2政府主导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11
4.1.3政府支持下商业保险合作经营模式——以日本为代表 11
4.2模式比较 12
4.3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3
第五章 对我国洪水保险模式构建的建议 14
5.1借鉴美国经验,实行强制性洪水保险 14
5.1.1成立一个政府专门机构来运营和监管洪水保险 15
5.1.2绘制我国的洪水风险图 15
5.1.3根据洪水风险图,强制要求部分居民投保 15
5.2大力发展再保险业务 15
5.3以指数化保险方式进一步推广 15
结束语 16
参考文献 18
引言
洪水是破坏性极强的一种自然灾害,每年都会给我国及世界其他各地带来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逐渐增多和逐渐密集,洪水每年带来的损失势必会逐渐增多。过去那种单纯依靠水坝,河道整治,分洪和蓄洪等工程性防洪措施的做法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必须结合洪水保险等防洪非工程性措施来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我国的洪水保险起步晚,发展慢,目前仅仅作为其他险种(例如家庭财产险)的一种附加险而存在,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当下的防洪资金还是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和社会救济。而洪水保险在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成熟,洪水保险的保险金已经成为灾后恢复资金的主要来源,可以为消灾抗灾迅速提供资金支持。
为了使我国的洪水保险得到推行和发展,必须找到适合我国的洪水保险模式,因此,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国情的分析以及对国外洪水保险先进经验的研究,提出适合我国采用的洪水保险模式。
第1章 洪水保险概述
1.1 洪水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一种契约经济关系,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以及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可作如下分类: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等。
商业保险
保险 财产保险:机动车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
政策性保险:社会政策保险,经济政策保险。
洪水保险是针对洪水风险而开发的一种保险产品,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畴,是国家为了限制洪泛区的过度开发,降低洪灾所造成的损失,对洪泛区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属于防洪措施中的非工程性措施。洪水保险的投保人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上交保费,保险公司将保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1.2 开展洪水保险的意义
我国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位居各种自然灾害之首。据史书和近现代史料信息记载,从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013年的2219年间,大水灾就发生了1031次,平均两年一次。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水灾造成的年平均直接经济损失达1169亿元,占全国各类自然灾害总损失的67%左右,在同期GDP里占到了的2.23%,这个比例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数字。过往的历朝历代在抗洪中仅仅采取工程性防洪措施,但是事实证明,效果并不理想。现代保险业的蓬勃飞起为洪水这种巨灾提供了投保的可能,洪水保险作为一项防洪非工程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洪水风险作为一种巨灾风险与一般的风险有很大的不同,即使是小规模的洪水,一旦发生,也会造成惊人的损失,而洪水保险最大的作用就是使这种一次遭受的洪灾损失在较长的时间跨度上进行分摊,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支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洪水保险的作用[1]:
1.2.1能够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在没有洪水保险的条件下,国家财政救灾支出是主要的救灾资金来源,这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因为一般来讲,洪水引发的损失相当巨大,例如,整个20世纪90年代,我国洪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2 000 亿元人民币,仅1998年就高达2 551亿元人民币[2]。洪水保险虽然不能减少和防止洪灾的发生,但可以为灾后救济事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改变过往那种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和慈善救助的救济方式,大大减轻国家救济的财政负担。
1.2.2能够为灾后重建迅速提供资金支持
巨灾发生过后,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灾后重建,这往往需要数额惊人的资金。例如汶川地震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2亿元,而截止到2008年9月25日,也就是说四个多月后,灾区收到社会慈善捐款才达到了594.68亿元,政府拨款无法统计,资金到位的速度慢,而且数额相对于巨灾损失来说更是微不足道,所以仅靠国家和社会慈善的救助无法满足灾区重建的迫切要求。必须通过一种更为有效的渠道来聚集重建资金。洪水保险正是这样一种渠道,通过洪水保险,被保险人能够根据投保额、损失情况等信息得到远远高于保费的赔付,资金到位的速度也比较快,十分利于灾区的重建和恢复工作。
1.2.3可以完善防洪保障体系的建设
人们在长期的抗洪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单纯依靠防洪工程措施无法达到理想的抗洪效果。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多和社会财富集中程度的增加,洪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势必与日俱增,对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的防洪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洪水保险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4有利于提高洪泛区的防洪规划管理水平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和粮食需求大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粮食需求压力,使人口不断的向洪水高风险区移动,从而使洪泛区的土地得到不合理的开发。过度开发洪水高风险区的土地会使洪灾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大大增加,但是严格限制开发也会使洪水高风险区的土地得不到充分的利用,所以必须有一种措施来合理限制这种开发。而洪水保险则可以使洪水高风险区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发,参加洪水保险的投保户在对遭遇的洪灾损失能够得到一定额度的赔付,所以洪水保险有利于提高洪泛区的防洪规划管理水平。
下面以美国为例来说明洪水保险的意义所在:
美国是推行洪水保险最早的国家之一,从20世纪初开始出现,到1968年国会通过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制度初步建立起来。目前洪水保险作为洪泛区管理的一种非工程措施已成为美国抗洪救灾的主要支柱,取得了卓然的成就。NFIP推行之后,主要解决了洪水保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集中性这一问题[3]。每年参保的每个家庭的平均保费大约是438美元,如图2.1所示。
图2.1表明,相对于标的物自身的价值而言,对应的保费微不足道。这就允许被保险人在遭受洪灾时可以得到远高于保费的赔付收入,分摊了风险,符合投保的基本条件。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体系每付出3美元的洪水保险索赔,就可以节约1美元的灾害补助支出,这使每年美国政府救灾支出减少了三分之一,减轻了联邦政府的财政负担。
同时, 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也使洪泛区的管理更加完善,避免了盲目开发,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局的报告,此举可使美国每年减少洪灾损失约10亿美元,效果是很明显的。
图2.1一定价值的标的物所对应的平均保费
数据来源:The Future of the 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2005.
第2章 我国洪水保险现状
2.1 我国的洪水灾害现状
我国幅员辽阔,地跨亚热带和温带,历来是一个水患严重的国家,大约有2/3的国土不同程度的受到洪水的威胁,绝大部分是江河洪水。我国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1500多条,流域面积大于10000平方公里的河流79条。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花江、辽河和珠江流域是我国的七大流域,而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恰恰就在七大流域的中下游地区,占全国GDP的70%以上[4]。
洪水灾害给我国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图3.1显示了2001年—2011年全国洪涝灾害损失的数据,由图可知,这十年洪灾造成的损失,大致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趋势,但规律性不是很强,存在相当大的偶然性。其中,2010年的损失数据为3745.43,明显高于其他年份。图3.2显示了2001年—2011年全国洪水灾害损失占同期GDP比重,由于每年的GDP数值和洪灾损失不存在直接的联系,所以图3没有显示出明显的规律,2009年的数值最低,为0.29%,但鉴于GDP是一个很大的基数,这个损失值不容忽视。图3.1和图3.2联合起来从数据的角度证明了我国洪患的严重程度。
图3.1 2001—2011年全国洪水损失数据
数据来源:水利部《2011中国水旱灾害公报》
图3.2 2001—2011年全国洪水灾害损失占同期GDP比重
数据来源:水利部《2011中国水旱灾害公报》
2.2 我国洪水保险的现状
2.2.1 发展程度
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也进行了一些洪水保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例如,在上世纪80年代,为解决安徽省行淮河蓄洪区运用后农作物损失的补偿问题,水利部、民政部以及财政部与中国人保公司组织试行了“淮河漫堤行洪农作物保险”。这个项目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于1986到1988年之间进行,选择淮河干流南润段行洪区这段范围,内有耕地约1067 hm2。保险标的为夏天和秋天两季作物。投保费用由国家和安徽省财政各承担35%,当地投保户承担30%。第二阶段于1992到1996年之间进行,范围扩大到了6个行蓄洪区,耕地面积28600 hm2。这个阶段成立了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防洪基金会,基金由中央和地方按1:2的比例承担。此时的保险标的仅限于秋季农作物,保费由基金会承担80%,投保农户承担20%[5]。
再例如,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江西芦溪行了一种长效保险,保险标的仅为房崖,不包括屋内财产和农作物,赔偿范围包括水灾、风灾、火灾等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6]。
尽管如此,我国在洪水保险方面的发展还是相当缓慢,迟迟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目前仅处于研究阶段。例如1998年那次长江大洪水,官方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51亿元(实际损失远不止于此),而保险赔付只有10亿元,赔付率仅仅为0.39%,对于这么大一场洪水来讲无异于杯水车薪[7],灾后救济主要的资金来源还是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救济,由此可见我国洪水保险的发展是多么的迟缓。
2.2.2我国洪水损失的补偿机制
(1)政府占绝对的主导地位
虽然我国已经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但是政府仍然处于国民经济的核心地位,掌握着巨量的社会资源,当洪水发生时,政府承担着首要的救助补偿责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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