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法制化分析
摘 要 伴随电商时代的到来,电子网络交易日渐繁多,与之相关的纠纷也随之产生。面对网络交易纠纷这一新的纠纷类型,传统的解决纠纷机制已经不合时宜。人们迫切需要互联网时代下解决电子纠纷便捷的工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即是契合网络纠纷化解需要的法律机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机制灵活、程序在线、协议非强制性等特征,与ADR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已有较多实践,但仍存在法制化程度不足等缺陷。针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应从完善相关法律,确立ODR裁决人主体资格,转变政府角色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制度完善,使ODR的法制化进一步发展。
目 录
引 言 1
第一章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 2
1.1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2
1.2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产生背景 2
1.3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特征 3
1.3.1 ODR机制的灵活性 3
1.3.2 ODR程序的在线性 3
1.3.3 ODR协议的非强制性 3
1.4 ODR与ADR的比较 3
1.4.1 ADR与ODR的共同的优点 4
1.4.2 ADR与ODR的差异性 4
第二章 我国在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法制化问题 6
2.1中国电子商务与ODR现状 6
2.2我国ODR运行面临的困境 6
2.2.1缺乏合法的信任标识 6
2.2.2法制落后于ODR的发展 6
2.2.3我国网络安全规则滞后 7
2.2.4 ODR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7
第三章 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法制化完善 8
3.1完善ODR裁决人资格立法 9
3.2加强仲裁法在网络纠纷机制中的适用 9
3.3完善网络安全制度 10
3.4转变政府在ODR中的角色 10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引 言
21世纪是网络的世纪。小到发送信息,大到商务谈判,人们都在网络上进行活动。人们愈发离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不开网络。而网络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在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许多便利时,也隐藏着许许多多纠纷和矛盾。网络上进行的交易,异于传统的店面交易,人们往往看不到对方的面孔,听不到对方的声音。因而缺乏信任。在纠纷来临时,往往会产生焦虑与不安的心态。美国在上世纪根据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创设了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以此来解决人们的问题。这确实是一种便捷有效的机制。但是各国情况不同,虽然外国的ODR的一些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但是也不能全盘照搬,要取之精华,去其糟粕。在网络立法不完善的中国,探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便显得格外有意义。因而笔者打算在下文中阐述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
第一章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
1.1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含义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是一种建立在ADR基础上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它运用ADR的运行程序与实践经验,在线及时处理与解决B2C(Business to Customer)纠纷。ODR以网络技术与电子信息为主要手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线协商、在线调解或在线仲裁等手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被最大限度地体现。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处理电商纠纷时,多会运用ODR。
1.2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产生背景
1996年,美国学术研究机构和非牟利团体提出一种新的解决纠纷的机制ODR。以网络实践的形式出现是这种新机制吸引人眼球的地方。因为当时没有多少人在意互联网的运用。这种新方式对法律问题的讨论和研究比较少,自由度和自主性十分高,因而显得十分自由与随意。
1999 年后,ODR在人们的尝试和努力下不断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ODR在美洲发展的速度特别快,尤其是美国这个互联网发达的国家。由于没有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干预以及没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各种富有实践性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欧洲在此方面也较早进行了探索。早在1998年,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在立法上保障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解决纠纷。“2000年12月18日,欧盟和美国共同发表了‘美国、欧盟关于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信心和ADR地位的声明’的文件,在文件中明确表示要合作促进和发展在线ADR ,并主张企业、政府、消费者组织以及学术机构应共同合作推动ODR 的发展。”
2000年7月,在泰国曼谷,亚太经合组织(APEC)电子商务指导小组召开了一个亚洲电商纠纷解决问题的论坛会议。会议主要指出:通过在线ADR手段,为消费者解决电子购物中遇到的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在网络上消费的利益,增强其消费信心,促进东南亚电子商务发展。不难发现,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蔓延开来。
从2002年开始,联合国经济会员会(United National Economic Commission)开始每年举办一次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研讨会(UN Forum on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最先是在私领域起到作用。因为ODR在实践中高效便捷,解决了许多商务纠纷,便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相关部门考虑其在公共领域的运用的可行性。如2001年澳洲联邦法庭推出了名为eCourt(电子法庭)的服务。这些都表明ODR是未来社会生活中的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
1.3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特征
事物的性质决定了事物的发展方向。笔者从国外的ODR网站中发现,几乎所有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都具有商业性质。比如美国的mediate.com网站。上面的收费标准很清楚。这些网站为消费者提供在线纠纷解决服务在本质上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这与其他服务机构(比如房地产中介公司)通过提供服务获取利润的行为性质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自主性,缺乏官方性。简略总结为以下一些特点。
1.3.1 ODR机制的灵活性
ODR的机制十分灵活。ODR在运行过程中无需被法院干涉。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从在线纠纷解决服务的机构与网站当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争端。这些网站大都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解决纠纷的套路。当事人不必拘泥于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接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灵活性在运行中能时刻体现出。当事人可以利用ODR的灵活性使自己的工作与生活更加轻松。这种灵活性使ODR充满了活力,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可以根据事实的发展而改变。
1.3.2 ODR程序的在线性
目 录
引 言 1
第一章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 2
1.1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2
1.2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产生背景 2
1.3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特征 3
1.3.1 ODR机制的灵活性 3
1.3.2 ODR程序的在线性 3
1.3.3 ODR协议的非强制性 3
1.4 ODR与ADR的比较 3
1.4.1 ADR与ODR的共同的优点 4
1.4.2 ADR与ODR的差异性 4
第二章 我国在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法制化问题 6
2.1中国电子商务与ODR现状 6
2.2我国ODR运行面临的困境 6
2.2.1缺乏合法的信任标识 6
2.2.2法制落后于ODR的发展 6
2.2.3我国网络安全规则滞后 7
2.2.4 ODR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7
第三章 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法制化完善 8
3.1完善ODR裁决人资格立法 9
3.2加强仲裁法在网络纠纷机制中的适用 9
3.3完善网络安全制度 10
3.4转变政府在ODR中的角色 10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引 言
21世纪是网络的世纪。小到发送信息,大到商务谈判,人们都在网络上进行活动。人们愈发离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不开网络。而网络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在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许多便利时,也隐藏着许许多多纠纷和矛盾。网络上进行的交易,异于传统的店面交易,人们往往看不到对方的面孔,听不到对方的声音。因而缺乏信任。在纠纷来临时,往往会产生焦虑与不安的心态。美国在上世纪根据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创设了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以此来解决人们的问题。这确实是一种便捷有效的机制。但是各国情况不同,虽然外国的ODR的一些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但是也不能全盘照搬,要取之精华,去其糟粕。在网络立法不完善的中国,探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便显得格外有意义。因而笔者打算在下文中阐述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
第一章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
1.1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含义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是一种建立在ADR基础上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它运用ADR的运行程序与实践经验,在线及时处理与解决B2C(Business to Customer)纠纷。ODR以网络技术与电子信息为主要手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线协商、在线调解或在线仲裁等手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被最大限度地体现。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处理电商纠纷时,多会运用ODR。
1.2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产生背景
1996年,美国学术研究机构和非牟利团体提出一种新的解决纠纷的机制ODR。以网络实践的形式出现是这种新机制吸引人眼球的地方。因为当时没有多少人在意互联网的运用。这种新方式对法律问题的讨论和研究比较少,自由度和自主性十分高,因而显得十分自由与随意。
1999 年后,ODR在人们的尝试和努力下不断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ODR在美洲发展的速度特别快,尤其是美国这个互联网发达的国家。由于没有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干预以及没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各种富有实践性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欧洲在此方面也较早进行了探索。早在1998年,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在立法上保障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解决纠纷。“2000年12月18日,欧盟和美国共同发表了‘美国、欧盟关于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信心和ADR地位的声明’的文件,在文件中明确表示要合作促进和发展在线ADR ,并主张企业、政府、消费者组织以及学术机构应共同合作推动ODR 的发展。”
2000年7月,在泰国曼谷,亚太经合组织(APEC)电子商务指导小组召开了一个亚洲电商纠纷解决问题的论坛会议。会议主要指出:通过在线ADR手段,为消费者解决电子购物中遇到的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在网络上消费的利益,增强其消费信心,促进东南亚电子商务发展。不难发现,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蔓延开来。
从2002年开始,联合国经济会员会(United National Economic Commission)开始每年举办一次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研讨会(UN Forum on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最先是在私领域起到作用。因为ODR在实践中高效便捷,解决了许多商务纠纷,便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相关部门考虑其在公共领域的运用的可行性。如2001年澳洲联邦法庭推出了名为eCourt(电子法庭)的服务。这些都表明ODR是未来社会生活中的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
1.3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特征
事物的性质决定了事物的发展方向。笔者从国外的ODR网站中发现,几乎所有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都具有商业性质。比如美国的mediate.com网站。上面的收费标准很清楚。这些网站为消费者提供在线纠纷解决服务在本质上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这与其他服务机构(比如房地产中介公司)通过提供服务获取利润的行为性质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自主性,缺乏官方性。简略总结为以下一些特点。
1.3.1 ODR机制的灵活性
ODR的机制十分灵活。ODR在运行过程中无需被法院干涉。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从在线纠纷解决服务的机构与网站当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争端。这些网站大都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解决纠纷的套路。当事人不必拘泥于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接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灵活性在运行中能时刻体现出。当事人可以利用ODR的灵活性使自己的工作与生活更加轻松。这种灵活性使ODR充满了活力,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可以根据事实的发展而改变。
1.3.2 ODR程序的在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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