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商检纠纷的防范处理与研究

目 录
1 引言 1
2 国际贸易商品检验的概述 1
2.1 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的概念及其发展 1
2.2 国际贸易商检的法律适用 1
3 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检验的现状 2
3.1 国际贸易进出口的现状 2
3.2 商检纠纷的现状 3
4 商检纠纷的防范措施8
4.1 商品品质检验的纠纷的防范 8
4.2 商品数量检验的纠纷的防范9
4.3 商品包装检验的纠纷的防范10
4.4 商品安全性检验纠纷的防范11
4.5 商品检验证书纠纷的防范11
5 商检纠纷的处理方式 12
5.1 商检纠纷的协商调解 13
5.2 商检纠纷的仲裁解决13
结论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17
图1 2015年商检纠纷的主要原因 4
图2 2015年商检品质纠纷的批次 5
图3 2015年商检数量纠纷的批次 6
图4 2015年商检包装纠纷的批次 6
图5 2015年商检安全性纠纷的批次 7
图6 2015年商检证书纠纷的批次 8
图7 2008年-2012年争议案例类型13
图8 2002年-2012年争议解决方式统计14
表1 2015年出入境货物的金额 2
表2 2015年商检不合格批次统计 3
1 引言
国际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企业纷纷投向海外市场。面对竞争残酷的国际市场,国际贸易的风险指数提升,合同商检纠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纷的问题也层出不穷。而在国际贸易繁盛的今天,离不开商检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经检验发现,在国际交易的过程中,会因为一些因素引起双方纠纷的发生以及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这不但会对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失,更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而商检条款的制定就是为了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货物由相应的检验检疫机关根据相关单据检验,一旦检验结果与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不符,那么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将成为对违约方进行索赔的依据。因此,合同中的商检条款是核心条款之一。
2 国际贸易商品检验的概述
国际货物中的商品检验,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性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检疫工作。
2.1 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的概念及其发展
国际贸易可追溯到奴隶社会,当时产品出现剩余,商品交换开始产生,逐渐地商品衍生到跨国界交换。国际贸易所涉及的环节多,风险大,商品检验制度也油然而生。16世纪,欧洲商品检验公正行的创立,进出口检验工作便开始形成。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制度在1644年就由法国政府建立并运用。商品检验机构在19世纪就在一些较发达的国家开始运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发展。
我国自西汉时期的“丝绸之路”开始,国际贸易便开始萌生,而后郑和七下西洋时,国际贸易开始飞快发展。而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作为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为了维护商品检验的自主权,改变对外贸易中出口的不利局面并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政府建立并执行了各种相关制度。
2.2 国际贸易商检的法律适用
为了消除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确保国际贸易正常有序地进行。就需要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对国际贸易商检法律以及国际惯例的切实了解及实施。
国外的一些贸易发达国家都对商检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英国的《英国货物买卖法》和美国颁布的《美国统一商法典》,赋予买方收货的检验权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英美两国的相关法律认为商品检验是买方接受货物的一种权利,然而这种规定仅有利于买方。
1988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正式成立之后,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公约主要针对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说明了违约救济的情况下如何去处理,而我国在合同中对公约的适用却很少,这也反映了我国一些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的不足。公约的调整范围也有限,因合同产生的商检纠纷还需要借助国内的一些法律法规。
我国的《商检法》对商品的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公证检验也就是法定检验之外。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也规范了海运市场行业的准则,为国际贸易的海上运输作出巨大贡献。我国合同法的稳定了经济秩序,促进了我国企业对外经济的发展。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成熟,有许多的不足和缺陷,仍需要国家的调控与法律的保障。
综上所述,各国法律及相关的公约都规定,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对货物具有复验的权力,超过规定时间将失去索赔的权利。我国的商检法还尚不完整,还需要借鉴国际检验法的来加以改进。
3 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检验的现状
3.1 国际贸易进出口的现状
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国内企业纷纷投向海外市场,来寻找更多的商机。如下图所示,进出口货物流动量之大,带动了我国企业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
表1. 2006-2015年出入境货物的批次
出境货物(万批) 入境货物(万批) 出入境货物(万批)
2006 1203.54 431.55 925.09
2007 1233.61 423.59 1657.20
2008 1191.98 438.54 1630.52
2009 1095.41 358.44 1453.85
2010 1302.93 411.35 1714.28
2011 1341.62 428.68 1770.30
2012 1388.16 453.48 1841.64
2013 1150.45 481.91 1632.36
2014 524.29 470.03 994.32
2015 491.27 450.34 941.61
总计 10923.26 4347.91 15271.17
说明:数据来源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2006-2015这十年以来出入境货物的总批次高达15271.17万批次。其中出境货物的总批次为10923.26万,而入境货物的总批次为4347.91万。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入境货物总量明显大于出境货物的总量。而近几年来入境货物的数量开始下降,出境货物的总量保持着平稳的发展。这与我国实施的限制进口,促进我国出口的政策有关。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商检机构应将检验监督的力度更多的侧重于对入境货物上面。
3.2 商检纠纷的现状
交易双方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常常会引起一系列的纠纷。纠纷源自于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条款不符而引起的一系列争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类型,载明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争议的因素主要涉及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检验证书、卫生、时间和地点,检验标准及安全性等。本文主要讨论关于商品品质、包装、数量、安全性以及检验证书效力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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