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信贷风险及管理研究
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网络信贷也成为了重要的金融支柱之一。其带来便利与快捷的同时,也产生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风险性。网络信贷风险可分为信用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关联风险、和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称、信贷体系不完整以及法律的缺失。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应当建立数据互通的信用评分系统、加强对中长期贷款监管、规范P2P网络信贷利率制定标准、增加信息透明度和完善法律法规。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引言 1
二、文献综述 1
(一)国外研究 2
(二)国内研究 2
三、P2P网络信贷风险分类 3
(一)信用风险 3
(二)流动性风险 3
(三)道德风险 3
(四)关联风险 4
(五)市场风险 4
(六)法律风险 4
四、P2P网络信贷风险评估 4
(一)数据统计 4
(二)模型的选择 5
(三)回归结果及分析 5
1.回归结果 6
2.回归分析 6
3.回归函数表达 6
五、总结与展望 7
(一)总结 7
1.建立数据互通的信用评分系统 7
2.加强对中长期贷款监管 7
3.规范P2P网络信贷利率制定标准 7
4.增加信息透明度 7
5.完善法律法规 7
(二)展望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P2P网络信贷风险及管理研究
引言
P2P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英文缩写,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P2P网络信贷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为有资金需求的人提供了快捷的解决方式,也为小微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道路。正因如此,P2P网络信贷从出现开始,就以惊人的速度持续发展。从2007年第一家网络信贷公司拍拍贷成立开始,大量类似企业涌入金融市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据网贷天眼的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6年末,我国成立的P2P网络信贷公司近2500家,而2016年全年网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20638.72亿元,相比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9823亿元)增长了110%。
然而作为金融和信息技术的新型产物,P2P网络信贷蕴含着极大的风险。一方面,P2P网络信贷不能摆脱传统信贷模式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另一方面,P2P网络信贷还承受着各种来自互联网的风险。因为P2P网络信贷风险的特殊性,评估方法不能完全参考传统信贷风险评估体系,无法满足借贷双方的安全性要求,所以本文将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P2P网络信贷风险进行评估,为我国网络信贷风险评估体系的形成提供新思路,为促进网络信贷健康发展助力。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P2P网络信贷最早出现在英美国家,建立在美国的Prosper是第一家应运而生的P2P网络信贷平台。随后在英美等国家,P2P网络信贷迅速风靡起来,发展也日渐成熟。在这个时候,P2P网络信贷模式才进入到我国的金融体系。所以无论是对网络信贷的风险研究还是监管政策研究以及实践,英美等国都走在我们前面。2007年次贷危机的爆发,大大提高了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国外的监管体制一方面使借贷双方的利益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Chapman(2014)所持的观点是,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于借贷过程中,从而使得借贷双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在交易中,贷款人虽然可以获得高额的报酬,但是收不回本金和利息却成为了他们必须面临的风险。和Chapman观点类似的是GAO,他曾向美国国会提交一系列报告中,并且明确指出,高收益也就等同于要面临高风险,借款人没有向贷款人提供抵押,在发生问题的时候,贷款人就无法直接使用对自己贷款的追索权,只能通过网络信贷平台追回贷款。Freedman和Jin(2011)在对 Prosper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P2P行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与以上观点相悖的是,Karl R.Lang(2002)在调查后发现,为了保护贷款人的权益,很多网贷平台通过风险储备金制度将一部分风险转嫁到平台自身,同时Lin(2013)也指出,大量样本分析表明,社交网络对降低借贷利率和借贷为违约率有正面促进作用。
虽然受到质疑,但是笔者认为Karl R.Lang和Lin的观点都比较片面。首先Karl R.Lang指出大部分P2P平台采用风险储备金制度,但是仍有不少平台并未采取措施,这表明了风险储备金制度只是由P2P平台自发制定的,且仅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此外,Lin认为的降低违约率其实是与私人借贷做比较,相对于银行信贷,网络信贷仍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所以即便英美的监管体系较为完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依旧是P2P网络信贷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
(二)国内研究
与国外相比,我国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法制经济,所以我国P2P网络信贷不仅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还在法律法规、监管及信贷体系等方面有所缺失。国内大多数学者也大都针对这几点做出了详细的分析研究。但是不同的学者的侧重点都有所差异。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法律的不健全是产生P2P网络信贷风险的根本原因。刘卓(2015)认为应当将P2P网络信贷界定为民间借贷,但根据“民间借贷”的利率的限额标准,即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实际上很多P2P网络信贷为了吸引投资者,提供了“额外奖励”,其实际利率远远高于利率上限的,故周礼贤(2016)认为,不能把它定义为金融机构。同时,芈鑫在2013年就曾提出,虽然从表面上来看,P2P网络信贷平台是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但是金融理财服务才是其本质,所以P2P网络信贷平台只能算作是准金融机构。虽然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归根结底,是因为法律没有给P2P网络信贷一个合适界定。姚风华认为信息不对称是P2P网络信贷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她认为,信息的不对称性使贷款人获得的信息有限,且真伪难辨,故使他们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关于网络信贷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芮琳琳和王英姿(2014)等学者都做出了详细的讲解。他们认为,我国P2P网络信贷体系在运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网络信贷体系,因此其优势的发挥就受到很大局限性。同时,P2P网络信贷的征信系统也不够完善,大大提高了违约风险。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引言 1
二、文献综述 1
(一)国外研究 2
(二)国内研究 2
三、P2P网络信贷风险分类 3
(一)信用风险 3
(二)流动性风险 3
(三)道德风险 3
(四)关联风险 4
(五)市场风险 4
(六)法律风险 4
四、P2P网络信贷风险评估 4
(一)数据统计 4
(二)模型的选择 5
(三)回归结果及分析 5
1.回归结果 6
2.回归分析 6
3.回归函数表达 6
五、总结与展望 7
(一)总结 7
1.建立数据互通的信用评分系统 7
2.加强对中长期贷款监管 7
3.规范P2P网络信贷利率制定标准 7
4.增加信息透明度 7
5.完善法律法规 7
(二)展望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P2P网络信贷风险及管理研究
引言
P2P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英文缩写,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P2P网络信贷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为有资金需求的人提供了快捷的解决方式,也为小微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道路。正因如此,P2P网络信贷从出现开始,就以惊人的速度持续发展。从2007年第一家网络信贷公司拍拍贷成立开始,大量类似企业涌入金融市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据网贷天眼的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6年末,我国成立的P2P网络信贷公司近2500家,而2016年全年网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20638.72亿元,相比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9823亿元)增长了110%。
然而作为金融和信息技术的新型产物,P2P网络信贷蕴含着极大的风险。一方面,P2P网络信贷不能摆脱传统信贷模式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另一方面,P2P网络信贷还承受着各种来自互联网的风险。因为P2P网络信贷风险的特殊性,评估方法不能完全参考传统信贷风险评估体系,无法满足借贷双方的安全性要求,所以本文将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P2P网络信贷风险进行评估,为我国网络信贷风险评估体系的形成提供新思路,为促进网络信贷健康发展助力。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P2P网络信贷最早出现在英美国家,建立在美国的Prosper是第一家应运而生的P2P网络信贷平台。随后在英美等国家,P2P网络信贷迅速风靡起来,发展也日渐成熟。在这个时候,P2P网络信贷模式才进入到我国的金融体系。所以无论是对网络信贷的风险研究还是监管政策研究以及实践,英美等国都走在我们前面。2007年次贷危机的爆发,大大提高了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国外的监管体制一方面使借贷双方的利益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Chapman(2014)所持的观点是,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于借贷过程中,从而使得借贷双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在交易中,贷款人虽然可以获得高额的报酬,但是收不回本金和利息却成为了他们必须面临的风险。和Chapman观点类似的是GAO,他曾向美国国会提交一系列报告中,并且明确指出,高收益也就等同于要面临高风险,借款人没有向贷款人提供抵押,在发生问题的时候,贷款人就无法直接使用对自己贷款的追索权,只能通过网络信贷平台追回贷款。Freedman和Jin(2011)在对 Prosper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P2P行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与以上观点相悖的是,Karl R.Lang(2002)在调查后发现,为了保护贷款人的权益,很多网贷平台通过风险储备金制度将一部分风险转嫁到平台自身,同时Lin(2013)也指出,大量样本分析表明,社交网络对降低借贷利率和借贷为违约率有正面促进作用。
虽然受到质疑,但是笔者认为Karl R.Lang和Lin的观点都比较片面。首先Karl R.Lang指出大部分P2P平台采用风险储备金制度,但是仍有不少平台并未采取措施,这表明了风险储备金制度只是由P2P平台自发制定的,且仅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此外,Lin认为的降低违约率其实是与私人借贷做比较,相对于银行信贷,网络信贷仍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所以即便英美的监管体系较为完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依旧是P2P网络信贷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
(二)国内研究
与国外相比,我国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法制经济,所以我国P2P网络信贷不仅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还在法律法规、监管及信贷体系等方面有所缺失。国内大多数学者也大都针对这几点做出了详细的分析研究。但是不同的学者的侧重点都有所差异。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法律的不健全是产生P2P网络信贷风险的根本原因。刘卓(2015)认为应当将P2P网络信贷界定为民间借贷,但根据“民间借贷”的利率的限额标准,即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实际上很多P2P网络信贷为了吸引投资者,提供了“额外奖励”,其实际利率远远高于利率上限的,故周礼贤(2016)认为,不能把它定义为金融机构。同时,芈鑫在2013年就曾提出,虽然从表面上来看,P2P网络信贷平台是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但是金融理财服务才是其本质,所以P2P网络信贷平台只能算作是准金融机构。虽然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归根结底,是因为法律没有给P2P网络信贷一个合适界定。姚风华认为信息不对称是P2P网络信贷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她认为,信息的不对称性使贷款人获得的信息有限,且真伪难辨,故使他们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关于网络信贷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芮琳琳和王英姿(2014)等学者都做出了详细的讲解。他们认为,我国P2P网络信贷体系在运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网络信贷体系,因此其优势的发挥就受到很大局限性。同时,P2P网络信贷的征信系统也不够完善,大大提高了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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