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公司资本制度能够保障公司获得法人资格,其对公司非常重要,也是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中重要的一项。公司资本能够平衡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2013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务实的在公司经营与债权人利益保障之间取得平衡,然而此次改革也并非是绝对完美的。本文首先将介绍公司资本制度的定性及其法律价值,其次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详细阐述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现有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1
1.1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及特征.................................1
1.2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定性.......................................2
1.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价值...................................3
第二章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不足................................5
2.1注册资本立法不完善...........................................5
2.2债权人保护制度不健全.........................................5
2.3股东出资存在问题.............................................6
第三章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9
3.1完善注册资本的立法...........................................9
3.2健全债权人保护制度...........................................9
3.3解决股东出资问题.............................................10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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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13
参考文献.........................................................14
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若想保持长远发展,就必须有物质基础,即公司资本,公司若想拥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也要有公司资本这一前提。作为公司法核心内容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公司资本制度对各个公司来说必不可少,而作为重点的公司资本制度尤其重要,公司资本制度决定了公司的运营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
1.1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法定资本制,也称实缴资本制或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对工资的资本总额进行清晰明了地记录,确保每个股东所认缴出资额总和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相等,并且一次性发行,才能确保公司注册成功,否则将不能成立。法定资本制度是由近代一些国家所建立并确定下来的相关制度,这些国家均为大陆法系,对大陆国家仍有借鉴意义,因此延续至今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最大的特点就是资本的法定化,即公司设立时必须一次性满足法律对资本额的相关要求。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认缴金额必须满足要求,经过法律规定的相关机构验证合格后公司才能成立。资本确定之后,如果想要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增加资本,须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变更资本数额。”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有关规定中已经确定并且被正式授权的资本总额。公司在成立时会提前将要发行的股份数确立,而在正式发行时发行数量可能不满足提前确立的股份数,则少发行的部分将会在公司成立后进行募足,募足人为董事会,募足方法则是依据公司发展现状和发展需要。“授权资本制度降低了公司成立的难度,公司资本不需要一次性募足,并且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募集股本,这样可以避免资本闲置,更大限度的发挥了股东资本的效用。任何事情都有其弊端,授权资本制也是如此。授权资本制目前为止发展并不健全,规定也存在漏洞,如在发行股份方面,因未规定首次发行的最低额度,也未将募足的时间具体规定,便易导致公司的实际所收到资本和注册的资本及设定的经营规模不相符。同时,因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对授权资本制进行监管,所以极易产生公司设立欺诈这一违法行为。因授权资本制保密性不够严格,容易泄露信息,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也容易发生危害公司利益的事件。公司成立初期,股东只需要交纳占公司股份总额度中的小部分,所以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损害债权人,那么就缺少资金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合称为折衷资本制,又名为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因为它是两种资本制的结合,所以它与之均有不同,是一种新的制度。折衷资本制是以授权为主,因为授权资本制所占折衷资本制的比例较大,此资本制同时拥有其他资本制的特点,如法定资本制,公司的章程中一定要详细的记录资本总额,这是资本制的要求,同时,这项记录要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开始执行。但是,折衷资本制与一般的资本制又有所差别。当公司的股东有了足够的资本额,就可以成立公司了,这样就放宽了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的资本也由此可以积累得之,分次发行。由这点可以看出,折衷的方法对于那些资本不足的公司,有了较大的自由。与此同时,资本折衷制也有着某些方面的严苛性,如最开始的资本总额要一次性达到所规定的数值,且比例很大。这对公司的设立也就形成了一定的阻碍。对于首次发行以外的资本,则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随时
综上所述,公司资本制度可分为三大类: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认足、发行和缴足均为一次性的为法定资本制,认足为首次而发行和募集均为分次的则为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则相对复杂,需要一次认足,分次发行和分期缴纳相配合。相对来说,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的特点基本上是相同的,仅在第一次发行的资本额度所占资本总额度比例这方面有所不同,折衷资本制较为严格,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授权资本制则没有额度限制。
1.2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定性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与时俱进,由原来的严格限制逐渐转变为放松管制,一定程度上将注册资本所占的权力减小,保障了债权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的发展便能体现出这一趋势,1993年,其仍对资本制有严格的管制,发展到2005年,便放松管制,允许在法定资本的前提下进行分期缴纳,2013年进一步确定了注册资本认缴制。这样的转变使得公司自主经营,激发了股东的投资热情,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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