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纠纷民事诉讼管辖研究(附件)【字数:11052】
摘 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行业正在蓬勃发展,它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发展至今,以其特有快捷便利的特点吸引了世界各国,但正是由于它的发展势头迅猛,以至于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解决方式。本文通过对传统民事管辖制度、新管辖权理论、国际民事管辖制度这三个部分的分析,试图找到一些适合我国电子商务纠纷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电子商务活动对传统民事诉讼管辖的挑战 1
1.1传统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述 1
1.2电子商务活动对传统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冲击 3
第二章 电子商务纠纷民事诉讼管辖的新理论 5
2.1第四国际空间理论 5
2.2取消侵权行为地理论 5
2.3网址管辖依据论 6
2.4技术优先管辖论 6
第三章 我国电子商务纠纷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介绍 7
3.1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 7
3.2电子商务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 8
3.3涉外电子商务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 8
第四章 我国电子商务纠纷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之完善 10
4.1对我国电子商务民事诉讼管辖存在问题的思考 10
4.2完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管辖立法的建议 10
4.3完善电子商务侵权纠纷民事诉讼管辖立法的建议 11
4.4完善涉外电子商务侵权诉讼管辖立法的建议 11
结束语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第一章 电子商务活动对传统民事诉讼管辖的挑战
1.1传统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1.1.1国内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指根据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对管辖权进行的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被称为级别管辖,它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在面对第一审案件审理前的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被称为地域管辖,指的是在第一次分配确定某一级别法院管辖的基础上,同一级别法院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将争议标的额作为划分标准,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繁易程度以及影响力来确定。”与我国四个级别法院相对应,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个级别:基层、中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各个级别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重大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可以分为四种情况,分别是: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第一种情况,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对特殊的公民的管辖方式,例如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法院可以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诉讼案件。第二种情况,特殊地域管辖是特殊的地域管辖,它确定的标准是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分别对不同的始终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权限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第三种情况,专属管辖是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我国的专属管辖法律上只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引起的这三种诉讼,分别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种情况,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意来约定管辖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这样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条件下,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形式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选择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1.1.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通常都会涉及到一国的主权问题,指的是一国法院有权管辖特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理由是符合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自己的国内法,解决的是一个法院对特定国际民商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目前各国对于国际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来说,一国法院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原则有四种: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属地管辖原则,又称原告就被告原则,管辖的依据是被告住所地,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中,它的地位是最高的,通常来说,国际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要先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属地原则下,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及案件事实与有关国家地域之间的联系,因此根据本国的国家领土和主权原则,一国法院有权管辖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法律事实和行为。
属人管辖原则,管辖的依据是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是当事人与其所属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一国法院有权管辖本国国民提起的一切国际民商事案件,对本国国民有管辖权限。
“专属管辖是指在一国属地管辖权范围内,该国法律排他性地规定某些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只属于本国法院”,该原则的出发点是维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所以一国法院有权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专属管辖与本国和国民根本利益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例如我国法院对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享有专属管辖权,排除他国管辖。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合意选择向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意志在双方达成协议或被告人接受管辖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管辖权的基础,达成协议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把它们的案件交给同一个法院审理,所以该法院享有管辖权;被告人接受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因被告接受管辖而有管辖权,被告接受管辖的表现有到法院出庭应诉、提出答辩状、通过律师出庭辩护、提出反诉等。
1.2电子商务活动对传统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冲击
1.2.1电子商务活动的概述
目 录
第一章 电子商务活动对传统民事诉讼管辖的挑战 1
1.1传统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述 1
1.2电子商务活动对传统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冲击 3
第二章 电子商务纠纷民事诉讼管辖的新理论 5
2.1第四国际空间理论 5
2.2取消侵权行为地理论 5
2.3网址管辖依据论 6
2.4技术优先管辖论 6
第三章 我国电子商务纠纷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介绍 7
3.1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 7
3.2电子商务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 8
3.3涉外电子商务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 8
第四章 我国电子商务纠纷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之完善 10
4.1对我国电子商务民事诉讼管辖存在问题的思考 10
4.2完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管辖立法的建议 10
4.3完善电子商务侵权纠纷民事诉讼管辖立法的建议 11
4.4完善涉外电子商务侵权诉讼管辖立法的建议 11
结束语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第一章 电子商务活动对传统民事诉讼管辖的挑战
1.1传统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1.1.1国内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指根据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对管辖权进行的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被称为级别管辖,它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在面对第一审案件审理前的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被称为地域管辖,指的是在第一次分配确定某一级别法院管辖的基础上,同一级别法院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将争议标的额作为划分标准,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繁易程度以及影响力来确定。”与我国四个级别法院相对应,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个级别:基层、中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各个级别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重大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可以分为四种情况,分别是: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第一种情况,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对特殊的公民的管辖方式,例如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法院可以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诉讼案件。第二种情况,特殊地域管辖是特殊的地域管辖,它确定的标准是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分别对不同的始终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权限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第三种情况,专属管辖是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我国的专属管辖法律上只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引起的这三种诉讼,分别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种情况,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意来约定管辖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这样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条件下,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形式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选择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1.1.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通常都会涉及到一国的主权问题,指的是一国法院有权管辖特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理由是符合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自己的国内法,解决的是一个法院对特定国际民商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目前各国对于国际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来说,一国法院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原则有四种: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属地管辖原则,又称原告就被告原则,管辖的依据是被告住所地,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中,它的地位是最高的,通常来说,国际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要先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属地原则下,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及案件事实与有关国家地域之间的联系,因此根据本国的国家领土和主权原则,一国法院有权管辖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法律事实和行为。
属人管辖原则,管辖的依据是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是当事人与其所属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一国法院有权管辖本国国民提起的一切国际民商事案件,对本国国民有管辖权限。
“专属管辖是指在一国属地管辖权范围内,该国法律排他性地规定某些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只属于本国法院”,该原则的出发点是维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所以一国法院有权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专属管辖与本国和国民根本利益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例如我国法院对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享有专属管辖权,排除他国管辖。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合意选择向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意志在双方达成协议或被告人接受管辖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管辖权的基础,达成协议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把它们的案件交给同一个法院审理,所以该法院享有管辖权;被告人接受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因被告接受管辖而有管辖权,被告接受管辖的表现有到法院出庭应诉、提出答辩状、通过律师出庭辩护、提出反诉等。
1.2电子商务活动对传统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冲击
1.2.1电子商务活动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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