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誉侵权问题研究(附件)【字数:8734】
摘 要电子商务作为新型商务模式,逐渐地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和青睐,所以对其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誉侵权问题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并且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本文围绕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誉侵权问题展开探索,对电子商务及商誉权进行简单概述,归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并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誉侵权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发现我国当前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誉侵权的救济措施存在缺陷,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应对建议,着重完善相关法律,以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 录
第一章 电子商务及商誉权概述 1
1.1电子商务的概念 1
1.2商誉权 1
1.3电子商务商誉侵权的成因 2
第二章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誉侵权的表现形式 3
2.1利用网络广告进行商誉诋毁 3
2.2利用电子布告系统进行商誉诋毁 4
第三章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誉侵权的救济措施现状和缺陷 6
3.1救济措施现状 6
3.2存在的缺陷 7
第四章 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誉侵权问题的建议 9
4.1法律方面 9
4.2政策方面 9
4.3行业方面 10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电子商务及商誉权概述
1.1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互联网环境中以电子交易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换的一种新型的经济活动。
电子商务的商业贸易活动方式通常是指买卖双方在互联网环境中,无需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就能完成各种经济贸易,它是依据互联网所产生的全新商务模式。
1.2商誉权
商誉是电子商务在进行商务活动时的生命线,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无形财产,它的重要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逐渐被展现出来,而商誉权作为其在法律上的体现,同样也逐渐被学者们所重视。
1.2.1商誉权的概念
商誉权是指经营者为保护自身商誉产生的利益而排除他人对其侵害的权利。商誉权是一项民事权利,该项权利体现在经营者的财产方面,商誉权依赖于商誉,并且随着商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誉的变化而变化。商誉权是电子商务最为重要的权利,因此研究商誉权是有必要的。
1.2.2商誉权的特征
商誉权作为商誉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商誉权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
第一,非确定的地域性。商誉权与商标权、专利权不同,它无需通过申请登记来予以确定,商誉权是与企业创造的商誉相互依存,因此,商誉权具有非确定的地域性。
第二,非法定的时间性。商誉权是因其特定主体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特征,而人格权在保护时间上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商誉权与其他一般的知识产权不同,是不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
第三,非恒定的专有性。因为商誉是和其相关企业同步存在的,所以商誉权是随着企业创造的商誉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商誉权不具有固定的形态,所以也就没有恒定的保护范围了。
第四,权利内容的可变性。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该权利是经常性及持续性地产生效益,这与物质商品和技术商品存在不同之处。物质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只能转让给一个买家,也就是只产生一次效益;技术商品虽然可以数次转让,能产生多次效益,但是该效益的实现必须以技术的转让为条件。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则是:商誉是具有抽象性的,商誉权不具有最终形态,因此对商誉的拥有不是生产过程的终结,而是处于不断优劣变化的循环之中。
1.3电子商务商誉侵权的成因
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末的新产物,它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那就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并且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中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市场。只要有网络,买卖双方即使在地球的两个极点上,交易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瞬间达成。电子商务的产生也正是对互联网特性运用的体现,而且电子商务的产生也预示着互联网的经济市场正在被挖掘和利用中。
市场的出现定会产生竞争,而竞争的存在既有好处也有坏处,正当的竞争就会成为电子商务前进的动力,不正当的竞争则会成为电子商务前进的阻力,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就是商誉侵权行为。之所以会产生电子商务的商誉侵权行为,主要是因为一些经营者为了能够最大程度上排除竞争对手、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而采取的一切手段,其中最快的就是对其他对手的商誉进行侵犯。利用网络广告等方式对其商誉进行诋毁,降低竞争者企业的评价来影响买家的选择,以此来增加经营者企业自己的用户数量,提升自身的商誉,进而提高自己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占有率。之所以会产生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誉侵权的行为,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不单单是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这一个因素。不同于传统的商务模式,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还处于完善阶段中,并且政府现行的监管政策也并不太适用于电子商务,这就为一些经营者为获得自身最大利益,侵犯同业竞争者的商誉提供了机会。
第二章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誉侵权的表现形式
2.1利用网络广告进行商誉诋毁
互联网是当今时代的一种新型媒体,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迅速被经营者看重,成为了创造经济收益的新载体。因为伴随着网络用户数量的激增,这为商家通过发布网络广告来扩大用户基数提供了机会。但同时,这也为经营者在电子商务领域对同业竞争者进行商誉侵权这一不正当竞争手段提供了机会。
2.1.1网络用户的诋毁
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为了能更多的市场空间,他们专门会雇佣一批人员去诋毁同业竞争者的商誉,委托他们制作网络广告或言论对其他电子商务的企业商誉进行侵权诋毁。由于网络平台的言论相对自由,所以对在网络上发布广告或言论的监管比较宽松。有这样一个案例:曾经在各大论坛、百度贴吧和微博上出现过大量恶意攻击安徽某集团酒类产品的文章和广告。在天涯网上有一篇《X酒,你真的是“清者自清”吗?》的文章,该文章的点击量超过了14万次。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这些网贴的元凶是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柏某交代说,他们接受了安徽另一家酒业集团公司的委托,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在网络上发表恶意诋毁安徽某集团酒类产品商誉的言论和广告,除此以外,这家酒业集团还雇佣了一些“网络水军”专门发表小广告来诋毁其他制酒企业的商誉。经过清算,该集团因被恶意攻击商誉致使其损失总额为600多万元。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用户的诋毁,以雇佣委托的方式侵犯其他电子商务企业的商誉。
目 录
第一章 电子商务及商誉权概述 1
1.1电子商务的概念 1
1.2商誉权 1
1.3电子商务商誉侵权的成因 2
第二章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誉侵权的表现形式 3
2.1利用网络广告进行商誉诋毁 3
2.2利用电子布告系统进行商誉诋毁 4
第三章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誉侵权的救济措施现状和缺陷 6
3.1救济措施现状 6
3.2存在的缺陷 7
第四章 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誉侵权问题的建议 9
4.1法律方面 9
4.2政策方面 9
4.3行业方面 10
结束语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电子商务及商誉权概述
1.1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互联网环境中以电子交易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换的一种新型的经济活动。
电子商务的商业贸易活动方式通常是指买卖双方在互联网环境中,无需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就能完成各种经济贸易,它是依据互联网所产生的全新商务模式。
1.2商誉权
商誉是电子商务在进行商务活动时的生命线,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无形财产,它的重要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逐渐被展现出来,而商誉权作为其在法律上的体现,同样也逐渐被学者们所重视。
1.2.1商誉权的概念
商誉权是指经营者为保护自身商誉产生的利益而排除他人对其侵害的权利。商誉权是一项民事权利,该项权利体现在经营者的财产方面,商誉权依赖于商誉,并且随着商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誉的变化而变化。商誉权是电子商务最为重要的权利,因此研究商誉权是有必要的。
1.2.2商誉权的特征
商誉权作为商誉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商誉权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
第一,非确定的地域性。商誉权与商标权、专利权不同,它无需通过申请登记来予以确定,商誉权是与企业创造的商誉相互依存,因此,商誉权具有非确定的地域性。
第二,非法定的时间性。商誉权是因其特定主体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特征,而人格权在保护时间上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商誉权与其他一般的知识产权不同,是不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
第三,非恒定的专有性。因为商誉是和其相关企业同步存在的,所以商誉权是随着企业创造的商誉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商誉权不具有固定的形态,所以也就没有恒定的保护范围了。
第四,权利内容的可变性。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该权利是经常性及持续性地产生效益,这与物质商品和技术商品存在不同之处。物质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只能转让给一个买家,也就是只产生一次效益;技术商品虽然可以数次转让,能产生多次效益,但是该效益的实现必须以技术的转让为条件。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则是:商誉是具有抽象性的,商誉权不具有最终形态,因此对商誉的拥有不是生产过程的终结,而是处于不断优劣变化的循环之中。
1.3电子商务商誉侵权的成因
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末的新产物,它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那就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并且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中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市场。只要有网络,买卖双方即使在地球的两个极点上,交易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瞬间达成。电子商务的产生也正是对互联网特性运用的体现,而且电子商务的产生也预示着互联网的经济市场正在被挖掘和利用中。
市场的出现定会产生竞争,而竞争的存在既有好处也有坏处,正当的竞争就会成为电子商务前进的动力,不正当的竞争则会成为电子商务前进的阻力,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就是商誉侵权行为。之所以会产生电子商务的商誉侵权行为,主要是因为一些经营者为了能够最大程度上排除竞争对手、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而采取的一切手段,其中最快的就是对其他对手的商誉进行侵犯。利用网络广告等方式对其商誉进行诋毁,降低竞争者企业的评价来影响买家的选择,以此来增加经营者企业自己的用户数量,提升自身的商誉,进而提高自己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占有率。之所以会产生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誉侵权的行为,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不单单是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这一个因素。不同于传统的商务模式,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还处于完善阶段中,并且政府现行的监管政策也并不太适用于电子商务,这就为一些经营者为获得自身最大利益,侵犯同业竞争者的商誉提供了机会。
第二章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誉侵权的表现形式
2.1利用网络广告进行商誉诋毁
互联网是当今时代的一种新型媒体,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迅速被经营者看重,成为了创造经济收益的新载体。因为伴随着网络用户数量的激增,这为商家通过发布网络广告来扩大用户基数提供了机会。但同时,这也为经营者在电子商务领域对同业竞争者进行商誉侵权这一不正当竞争手段提供了机会。
2.1.1网络用户的诋毁
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为了能更多的市场空间,他们专门会雇佣一批人员去诋毁同业竞争者的商誉,委托他们制作网络广告或言论对其他电子商务的企业商誉进行侵权诋毁。由于网络平台的言论相对自由,所以对在网络上发布广告或言论的监管比较宽松。有这样一个案例:曾经在各大论坛、百度贴吧和微博上出现过大量恶意攻击安徽某集团酒类产品的文章和广告。在天涯网上有一篇《X酒,你真的是“清者自清”吗?》的文章,该文章的点击量超过了14万次。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这些网贴的元凶是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柏某交代说,他们接受了安徽另一家酒业集团公司的委托,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在网络上发表恶意诋毁安徽某集团酒类产品商誉的言论和广告,除此以外,这家酒业集团还雇佣了一些“网络水军”专门发表小广告来诋毁其他制酒企业的商誉。经过清算,该集团因被恶意攻击商誉致使其损失总额为600多万元。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用户的诋毁,以雇佣委托的方式侵犯其他电子商务企业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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